序言
依現行民事程序法制,關於權利之確定與實現,分別屬於民事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之任務。由於立法政策上採行權利判定機關與權利執行機關二元分離原則,向來民事程序法學認為於民事訴訟程序,受訴法院不必掛慮其所為本案裁判如何實現;於民事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亦不必實質審查作為執行名義之本案裁判上執行債權實際存否,形成二程序、機關互不相干而不具關聯性。此種二元分離原則不宜絕對化,二程序、機關之任務分擔及角色扮演,均以實踐公正、迅速、經濟及有效確定及實現權利為目標,即使受訴法院在權利確定程序,仍應思考如何使其以本案裁判所確定之權利能儘速有效實現;而執行法院在權利實現程序,亦應探索採行配合權利確定程度之執行方法。本書所收錄諸文,即係意識此項問題及課題,反省二元分離原則之應有界限及銜接功能,研究如何使權利判定之機關、程序與權利實現之機關、程序協同致力於達成上述目標。
本書內容主要可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1章至第3章,以小額權利之簡速確定及適時實現為例說明:基於小額給付請求之簡速裁判特需性,不僅小額權利之確定應簡化其證明程序,採行非訟化審理,在兩造同意或查證顯不相當之情形,許法院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而為公平裁判,而且在小額權利判決之實現上,亦應鼓勵及督促債務人自動履行,採行確保履行制度,法院經原告同意時,固得判決被告依期履行者,即免除部分給付;依被告意願判決分期或緩期清償時,亦得定被告逾期不履行,即應加給原告一定之金額。此種具非訟性、仲裁性之和解性判決,始能賦予小額權利適時審判,並避免權利行使多花勞時費用,不只依程序法改變實體權義之內容,更使判決程序銜接於執行程序。
第二部分包含第4章至第7章,以勞工權利之暫時保護及代替滿足為例說明:新制定之勞動事件法,反省向來有關解僱或調職等勞資紛爭,未許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不足以保障勞工將來本案請求獲勝時之權益,故明定許為此種處分之要件並予簡化,以健全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而且為確保勞工對雇主之行為、不行為請求所受本案判決之及時實現,增設補償代替履行制度,使勞工得合併請求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間未履行者應給付補償金,以代替性滿足原權利。此等制度,使勞工之權利在確定過程即可能暫時性實現,或在本案判決確定後即得有效滿足,適時保護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第三部分包含第8章至第10章,以假執行、執行競合及執行力擴張為例說明: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之假執行宣告,不應將命債務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為一定意思表示之請求排除在外,因該請求於本案判決確定而有既判力時之執行方法,異於其尚未確定而宣告假執行之情形,前者固以法律擬制方式為之,後者則循間接強制方法予以實現。在金錢請求權競合執行之情形,再聲請執行之合併執行效力,均擴及於前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與後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以貫徹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並滿足執行程序上債權人公平受償之要求。而在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情形,不論執行法院行形式審查結果所為強制執行聲請之准駁,就此有實體上爭執之債務人或債權人,得分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許可執行之訴,以資救濟。執行債權之強制實現及其確定程序,兩者具有銜接性,據以確保執行力擴張之實體正當性。
2022年5月1日
許士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