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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圖書 |
國際法 (修訂6版) 作者:黃異 出版社: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3-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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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是從大陸法系角度,來了解及呈現國際法的基本規定與架構。本書內容涉及國際法的意義及性質、國際法的法源、國際法的主體、違反國際法的責任、爭端解決機制、武裝衝突法、國際法在國內法領域中的適用、個人的保護等。此外,本書亦對於國家各項問題的規定為說明:國家的意義、國民、領域、政府及駐外機關、產生、消滅、繼受及管轄等。
作者簡介
黃異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德國蔓茵滋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授、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總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
中原大學教授、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
修訂六版序
「法治」一詞,人人都會琅琅上口。「法」包括了國際法及國內法,「治」是指支配。「法治」是指國際法或國內法應支配國際社會或國家社會中成員的行為。若國際社會或國家社會成員都依據國際法或國內法為行為,則國際社會或國家社會就會秩序化。在秩序化的國際社會或國家社會中,人才可能平穩地生存及發展。而人的生存及發展,則是國際法及國內法的最終目的。
一個動盪不安的國際社會,並不能提供良好的生存及發展環境,因此,國際社會成員應本諸誠信依據國際法為行為,同時把私心侷限在國際法可容忍的範圍內。但在國際社會中一直存有一種現象:當國際法的規定對自己有利時,則大聲疾呼應予遵守,但當國際法的規定對自己不利時,則棄之如敝屣或顧左右而言他。此外,國際社會成員也經常濫用、扭曲及偽造國際法的規定,來掩飾及袒護自己之非。導致此種情形發生的原因不一而足,此地無法一一道來,但有一種態度對於此種情形的發生,具有推波助瀾的不良效果,應予指出及檢討。許多國家抱持一種態度:國家享有主權,因而凌駕於國際法之上,基於主權,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遵守國際法的規定。
國際法界定了國家的概念,而主權則是國家概念的要素之一。國際法以其所界定的國家概念為出發點,進一步設置國家應遵守的規定,國際法的規定對於國家來說,是一種限制,當然也是對於主權的限制。主權應在國際法範疇中予以理解,主權並非「法外主物」。在國際法範疇中,任何國家皆不可能基於主權而為背離國際法的行為。在現實國際社會中國家所為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不是立基於主權,而是恣意。背離國際法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從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國家,應負違法行為的責任。
如果,國際社會成員恣意妄為,而不正視國際法的功能、內涵以及其所立基的倫理規範,那麼在國際社會的成員間,即會衝突不斷。國際社會成員的和平共存與共榮,即成鏡花水月。
不可否認的,國際法並不是一套成熟的法制,而需要持續的發展。國際社會的國家應在國際法立基的倫理規範範疇內,本諸誠信原則,推動國際法的發展。國際法的發展並非以圖謀個別國家的利益為目的,而是在於確保所有人類的生存及發展。國際法不是霸凌天下的工具,而是共同生活的準則。
本書此次修訂著重於把國際法與其植基之倫理規範(自然法)的關係,重新為敘述(第一章之參),此外,亦對於一些不理想的說明為調整或補充。
海洋大學周怡良博士長期以來一直在完成教科書及專論方面提供協助,可說是無役不與。借此次撰寫修訂六版序的機會,向她表達由衷謝意,並祝福她在人生的道路上無往不利。寧波大學陳淋淋博士協助蒐集資料,特此致謝,並祝福她事事如意。沒有新學林編輯同仁的辛勞,就不會有修訂版的出現,對於新學林編輯同仁的辛勞,致上由衷謝意!
黃異
2022年11月1日
澳大利亞‧伯斯
目錄
修訂六版序 Ⅰ
序 Ⅲ
緒論:本書結構 1
第一章 有關國際法的基本概念 3
壹、國際法的意義 5
貳、國際法的特質 9
參、國際法與自然法的關係 11
肆、國際法的拘束力 14
第二章 國際法法源 17
壹、概說 19
貳、習慣法 20
參、條約法 24
肆、一般法律原則 47
伍、單方行為 49
陸、法源的位階關係 51
柒、瞭解法源的輔助工具 53
捌、強行法 54
第三章 國際法在國內法領域中的效力 57
壹、概說 59
貳、一元論與二元論 60
參、國際法引入國內法的機制 63
肆、國際法在國內法領域中的位階 64
伍、國際法在國內法領域中的適用與解釋 65
陸、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領域中的效力 66
第四章 國際法主體 73
壹、概說 75
貳、國家 76
參、教廷與梵蒂岡城國 79
肆、馬爾他騎士團 80
伍、叛亂團體 82
陸、國際組織 84
柒、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87
捌、託管地 89
玖、實體 91
拾、個人 93
第五章 國籍 97
壹、概說 99
貳、國籍的取得 101
參、國籍的喪失 104
肆、配偶與子女的國籍 105
伍、國籍的效果 106
陸、多國籍人與無國籍人 108
柒、法人的國籍 111
捌、船舶與航空器的國籍 112
第六章 國家的政府與駐外代表機關 113
壹、概說 115
貳、政府 116
參、大使館 117
肆、領事館 126
伍、特使團 133
陸、國際組織的常駐使團與臨時性代表團 135
第七章 國際法的空間 137
壹、概說 139
貳、國家的領域 141
參、國家的海域管轄區 158
肆、公海 162
伍、深海底 164
陸、南極及北極區域 167
柒、公空 171
捌、太空 174
第八章 國家的產生及消滅 177
壹、概說 179
貳、國家產生與消滅的模式 180
參、國家內部變化對於國家存立的影響 182
肆、國家產生的合法性問題 183
伍、國家的承認 184
陸、「分裂國家」的問題 187
第九章 國家的繼受 191
壹、概說 193
貳、條約的繼受 195
參、國家財產的繼受 198
肆、國家檔案的繼受 200
伍、國家債務的繼受 202
陸、國民的繼受 203
柒、國際組織成員身分的繼受 204
捌、領土移轉對於個人私法權利義務的影響 205
第十章 國家的管轄 207
壹、概說 209
貳、管轄與管轄權的意義 210
參、領域管轄與領域外管轄 211
肆、管轄競合 213
伍、管轄權的限制 215
陸、刑事司法管轄的協助機制──引渡 219
第十一章 國家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個人的刑事責任 221
壹、概說 223
貳、國家的損害賠償責任 224
參、個人的刑事責任 230
第十二章 自力救濟 235
壹、概說 237
貳、自力救濟的方式 238
第十三章 爭端解決 243
壹、概說 245
貳、和平解決爭端原則 247
參、諮商 248
肆、談判 249
伍、斡旋、調查、調停 251
陸、調解 253
柒、仲裁 255
捌、判決 257
第十四章 和平保障與武裝衝突法 261
壹、概說 263
貳、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265
參、集體安全制度 269
肆、軍備控制 275
伍、武裝衝突法 278
第十五章 個人保護 301
壹、概說 303
貳、外國人的保護 304
參、基本人權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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