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修正公布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此外,刑訴法多次配合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修正之,2024.7.31.修正公布刑訴法,更增訂第11-1章特殊強制處分。另援引最高法院迄今最新裁判意旨。本書對此等刑訴新制與最新裁判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簡介:
林俊益
司法院前大法官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作者序
二十版序
繼本書19版後,刑事訴訟法於2025.11.11.修正公布,修正第116-2條及第205-2條,並增訂第205-3條及第205-4條,此乃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係就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司法警察官之強制採尿而為判決)意旨而為之增修,以解決實務上可能之違憲爭議問題。
另,學說所主張之不真正客體訴訟之沒收程序,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亦經由徵詢程序而達成一致性之見解,2025.11.5.作成之114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採納學說見解,提出符合學理且具體可行之沒收程序見解,俾利下級法院裁判有所遵循,影響深遠。
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曾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為干預基本權之處分,基於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所揭示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係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利益,代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但不得違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之意思),有所釋示,詎地方法院竟無視憲法法庭保障人權之意旨,而侵害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憲法法庭乃於2026.1.3.作成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裁判憲法審查),廢棄地方法院的違憲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審判,影響所及,殊值各級法院注意及重視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所揭示之憲法意識,避免法官辛苦所作裁判被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遭廢棄!
立法者就刑事訴訟法不斷進行與時俱進的翻修,審判實務上最高法院也作成符合學理依據的創新見解,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統一見解更讓法律解釋適用趨於一致,整個刑事訴訟的運作,正朝向溫暖有人性(對被害人而言)且富保障人權(對被告而言)的新境界邁進,讓我們共同一起來努力!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倉促之情形下進行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改版事務之處理,特別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侯主編宗佑及協助文字校對之黃毅及蔡秉翰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26年2月
二十版序
繼本書19版後,刑事訴訟法於2025.11.11.修正公布,修正第116-2條及第205-2條,並增訂第205-3條及第205-4條,此乃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係就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司法警察官之強制採尿而為判決)意旨而為之增修,以解決實務上可能之違憲爭議問題。
另,學說所主張之不真正客體訴訟之沒收程序,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亦經由徵詢程序而達成一致性之見解,2025.11.5.作成之114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採納學說見解,提出符合學理且具體可行之沒收程序見解,俾利下級法院裁判有所遵循,影響深遠。
再,憲法法庭111年...
目錄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偵查之構造3
第一節偵查之意義3
第二節實施偵查之持續性4
第二章偵查權之歸屬6
第三章偵查輔助機關7
第一節司法警察(官)7
第二節檢察事務官13
第四章偵查之開端14
第一節告訴及請求14
第二節告發54
第三節自首56
第四節其他情事57
第五章偵查程序(偵查方法)58
第六章偵查之終結65
第一節偵查終結之概念65
第二節起訴68
第三節不起訴71
第四節緩起訴82
第五節再議制度101
第六節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110
第七節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119
第八節無效之不起訴126
第九節不起訴與誣告129
第二篇 起訴131
第一章公訴133
第一節公訴權133
第二節公訴之要件134
第三節公訴之提起134
第四節公訴之效力148
第五節公訴之撤回160
第二章自訴165
第一節自訴權人165
第二節自訴案件不可分174
第三節自訴之提起178
第四節自訴之限制184
第五節自訴對告訴之限制197
第六節自訴之效力200
第七節自訴之承受與擔當201
第八節自訴之撤回206
第九節反訴212
第三篇 審判219
第一章第一審222
第一節通常程序222
第二節簡式審判程序301
第三節簡易程序307
第二章上訴審329
第一節上訴通則330
第二節第二審上訴371
第三節第三審上訴398
第四節抗告與準抗告433
第三章再審450
第一節再審之客體450
第二節再審之事由452
第三節聲請再審權人464
第四節聲請再審之程序465
第五節聲請再審之期間470
第六節聲請再審之效力470
第七節聲請再審之撤回470
第八節再審之裁判471
第四章非常上訴477
第一節非常上訴之意義477
第二節非常上訴之目的477
第三節非常上訴之客體479
第四節非常上訴之要件484
第五節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490
第六節非常上訴之審理492
第七節非常上訴之判決493
第八節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504
第四篇 執行507
第一章執行之意義509
第二章刑罰之方式511
第三章執行之聲請裁定518
第四章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524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531
第一章概說533
第二章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534
第三章準用規定538
第四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542
第五章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544
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545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549
第八章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553
第六篇 協商程序555
第一章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557
第二章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558
第三章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560
第四章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562
第五章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565
第六章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568
第七章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570
第八章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571
第九章法院之裁判572
第十章對協商判決之上訴577
第七篇 沒收特別程序581
第一章沒收特別程序之立法背景583
第二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590
第三章單獨宣告沒收程序610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偵查之構造3
第一節偵查之意義3
第二節實施偵查之持續性4
第二章偵查權之歸屬6
第三章偵查輔助機關7
第一節司法警察(官)7
第二節檢察事務官13
第四章偵查之開端14
第一節告訴及請求14
第二節告發54
第三節自首56
第四節其他情事57
第五章偵查程序(偵查方法)58
第六章偵查之終結65
第一節偵查終結之概念65
第二節起訴68
第三節不起訴71
第四節緩起訴82
第五節再議制度101
第六節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110
第七節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119
第八節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