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立法院在今年夏天前修改的二十幾條罪名,以及去年修改的環境刑法規定,花費我不少心力。人格法益部分,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的法定刑調整,可避免對個案科處過苛的無期徒刑,限縮生母殺嬰罪的適用範圍,對於初生嬰兒的生命保護具有正面意義,未來可再配合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調整,廢除這兩個罪名;將「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分為兩項,賦予不同刑度,符合本書區分「他殺」與「自殺」的論述體例,釋義學上不宜再將兩者合稱「加功自殺」,未來立法可將後者限縮或除罪,儘量避免對個人的生死決定動用刑法干預,徒留生命的苦痛折磨;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聚眾鬥毆罪刪除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罪各條規定處斷,實屬正確,但只針對在場助勢之人規定刑罰,仍屬敗筆,而須在解釋上將下手實施傷害者評價為也是在場助勢之人;刪除傳染花柳病罪,係屬正確,因其原本就可透過傷害健康評價;在傷害致死罪採行為危險說的立場下,是否有必要增訂妨害自然發育罪的結果加重犯,不無疑義,如參考立法說明所提的德國刑法第225條,應考慮作為加重結果者,乃是生命或重傷之危險。公共法益部分,除在公共危險罪刪除業務過失,對於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政策,依然犯下僅重視且仇視酒駕的錯誤,先在2013年濫修酒駕認定標準,對2011年起開始制定的結果加重犯不斷濫調刑罰,除再修法外,解釋上應注意落實責任原則;違背扣押效力罪,給予國家命令過高保護,並偷渡損害債權罪的保護價值,並不妥適;對主刑法中唯一環境刑法規定修改,雖正確地刪除致生公共危險,卻仍將空氣、土壤與水體擺在一起,亦未在文字彰顯行政從屬意義,而有必要再斟酌環境科學與比較法先例作出更細緻的設計,並在檢討有疑義的事業活動者責任外,也考量主管環境事務的公務員責任。關於財產法益,把竊佔罪納入加重竊盜適用範圍,實益如何,猶待觀察,但在理解上不應把保護使用權的竊佔罪與保護所有權的竊盜罪相互混淆。立法者在部分罪名中用罰金十萬(五十萬)元作為有期徒刑一年(五年)選科的思考,暫且不論是否過於僵化或不切實際,罰金刑的整體改革,已是迫切需要,不該再透過零星修法方式處理。
大法官在今年五月底作出有關肇事逃逸罪的釋字777號中,指出「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提出該罪刑度對於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實與該罪法益定位息息相關,現行法的弊病,除修法外,別無他途。類似問題,也出現在遺棄罪保護方向的多重理解。
今年七月施行的大法庭新制,其將取代過去決議、判例制度,並使日後每一則終審法院裁判見解,均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效,提高裁判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但制度能否成功,關鍵仍在人的知識與態度,如未奠基在學理基礎上對實際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不但果效不高,反因見解統一帶來惡果。事實上,不論是以哪種方式表達的法律見解,其有無參考價值,都是看其說理論證,學者見解如此,最高法院,基層法院,亦復如此。過去的判例與決議,具參考價值與檢討意義者,仍有引述必要。
本書寫作歷時四年,先前曾出版刑法各論(一)、(二),並打算繼續出版(三)、(四),以陸續涵蓋刑法分則與重要附屬刑法條文。但因考慮日後改版問題與寫作規劃,並避免造成內容龐大的表象壓力等因素,決定仍用上下冊方式出版,並將書名敲定為刑法分則,從頭出發。在時間壓迫的忙碌工作裡,幸有康士坦茨大學Andreas Popp教授提供進修場所,翁英琇、蔡忠明、林佳穎、陳兆玟、洪靖婷協助資料蒐集與校對,以及岳母和妻子對幼子的照料,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