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釋字第776 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Date 108.04.12
內政部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下稱函釋一)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並予套繪管制,暨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下稱函釋二)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函示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之結果,形成對鄰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壹、解釋文摘要
建築物所有人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該同意書「應許附期限」;鄰地所有人提供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有期限者,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之套繪管制;另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函一及函二在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貳、本案事實
故事主角劉先生有一塊土地,有一天,他旁邊土地的所有權人陳小姐想要申請土地變更,將土地從地下商場變更為公共浴室,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要蓋公共浴室,就一定要「停車空間」,可是土地已經沒辦法再塞一個停車場了,怎麼辦?
以前的土地法規規定,就是要你自己看著辦。但是,內政部在1989年的時候發了一個函釋(函釋一)說:「如果你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個需要停車場的建築物,這時候你可以跟你隔壁(一定要隔壁喔!)鄰居打勾勾,把你的停車場蓋在隔壁鄰居的土地上。鄰居這時候要出具『同意書』給政府知道,而政府會在鄰居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什麼是「套繪列管」?簡單來說,就是在土地上註記:「這塊土地正在被其他人使用。」讓未來這塊土地的潛在買家知道土地目前的使用狀況。
回到劉先生和陳小姐的故事,因為陳小姐要利用劉先生的土地蓋停車場,所以劉小姐跟劉先生租了土地上的一些空間,同時在劉先生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
20年後,兩人的租約到期,劉先生想要解除土地上的「套繪列管」,但政府卻回答他說:「之前政府有個函釋(函釋二)說,這種土地同意書最好不要有期限,而且你們的同意書上也真的沒有期限,所以沒有辦法解除。」
劉先生只好尋求另外一種方法,就是向陳小姐的後手蕭先生提起訴訟,要求他解除「套繪列管」,但很不幸的也敗訴了。
最後劉先生實在受不了,認為天底下怎麼可以有這樣沒有期限的規定?既然劉先生跟陳小姐之間的民事關係都已經終結了,為什麼「套繪列管」不能順便消滅掉?於是他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函釋一」違憲。
大法官看了一下劉先生的聲請,表示:「如果劉先生認為『函釋一』違憲,那大法官也要順便審查『函釋二』,理由是兩個函釋有密切關聯,需要整體一起評價。」
參、解釋理由書整理
一、 本號涉及的基本權為「財產權」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二、 必須要有解除「套匯管制」的機會,如此才能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土地使用的私法關係再提供他人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用時,可以選擇有期限或是無期限的方式,而且不論是否有期限,當事人都可以合法的終止土地使用關係。因此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時,應該要允許其附期限。而且在有期限的同意書情況下,主管機關若要發給使用執照,應該也要給予有期限的使用執照。在土地關係消滅時,主管機關或是依鄰地所有人的申請,可以廢止執照,來解除套繪管制,如此規定才符合人民的財產權保障。
三、 兩個函示使用的結果,造成土地無期限的受套繪管制!
系爭函一就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情形,許於土地使用上無阻礙,經套繪列管無重復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第59條之1之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然其並未就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之情形有所規範。系爭函二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所應附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釋示,實務上有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之情形,而未許鄰地所有人提供附有期限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此有上開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658號復本院函,就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亦援用系爭函二,認「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足資佐證。是系爭函一及二合併適用結果,就變更使用執照之部分,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
四、 要鄰地的人解除套繪管制,必須有執照和謄本,問題是誰會有?對方會配合嗎?
鄰地所有人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原使用執照或謄本,及依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等,例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而此等文件皆非鄰地所有人所持有,除非此等文件之持有人同意配合提出,否則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實際上無從自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解除套繪管制。
五、 兩個函示在一定的範圍內不再援用!
系爭函一及系爭函二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均得依本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