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債法以及物權法,共同構築財產法體系。民法總則乃法學之基礎,亦為法律人之入門,對於法律人的專業涵養,實有深遠之意義。為使讀者能有效建立清晰且完整的民法總則體系,本書乃於課文講述之中介紹中外精湛之學說,並舉實務案例以為進一步之說明,且適度地表達本書之意見;各章節均附有圖表協助閱讀,再另闢【例題】及【簡析】,俾令讀者透析掌握民法之基礎理論與應用。
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內容包括第一章概論、第二章法例、第三章權利主體(一)自然人、第四章權利主體(二)法人、第五章權利客體、第六章法律行為、第七章意思表示瑕疵、第八章法律行為之附款、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法律行為效力、第十一章期日與期間及第十二章消滅時效。其中第五章第四節權利之行使,係將第148條以下的規定與理論移列,以利於對該章第三節權利的整體瞭解;第六章第二節契約之成立,則係加列債編第153條以下的規定,以有效建立法律行為的完整體系。第九章代理,則整列債編第167條以下代理權之授與,並於第五節無權代理一併作完整而詳細的介紹。
作者簡介:
鄭冠宇
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
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作者序
六版序
2019年1月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第51條之1至51條之11以及第57條之1,並刪除第57條,改採所謂的「大法庭制度」;而按同法第57條之1第1、2項規定,最高法院於2018年12月7日前所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若尚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雖不停止適用,惟其效力則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自上開之大法庭制度(已於2019年7月4日施行)之立法修正公布以來,即積極整理過去所作之判例,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停止其適用;或依據同條第2項之規定,公告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此一制度運作之結果,不僅影響實務界(尤其是下級審法院與執業律師)以往所沿用、參考之重要依據,同時也影響了法律學門對於最高法院裁判之引用方式。
惟過往之案例乃既存之事實;而法學之研究,亦不能不顧及實務發展之延續性,再加上最高法院之判例見解,多數仍極具參考之價值,為令本書讀者能充分了解民法總則之概念體系及發展,筆者考量再三,在學界各著作尚未採取一致之因應方式前,暫時先將停止適用之判例,於註釋之中加上「原」字,予以註明。至於未遭停止適用之判例,則按本書以往之方式繼續引用,或改以最新之最高法院裁判作為引註對象。
此外,本書在整體章節之基本架構上,依然保持例題與圖表的穿插,對於內文、註釋、圖表、例題與簡析等,亦再逐一檢視與更正;至於中外文資料之引用,則在可能的範圍內,參酌最新的學說與實務見解配合更新。
擔任了一年的法學院長行政工作,雖然豐富了我許多教學以外的生活經驗,卻也佔據了我在學術上可用的時間。所幸在研究教學上,有許多夥伴及助理群策群力地協助我,使得本書改版得以順利進行,惟文責自負,若有謬誤之處,筆者不敢推諉,尚祈讀者能多加包涵,並不吝指教。謹以此簡短序言,對學校同事的支持與包容,以及朋友與家人的體諒與關懷,表達筆者心中說不盡的感謝之意。
鄭冠宇
2019年9月3日
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六版序
2019年1月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第51條之1至51條之11以及第57條之1,並刪除第57條,改採所謂的「大法庭制度」;而按同法第57條之1第1、2項規定,最高法院於2018年12月7日前所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若尚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雖不停止適用,惟其效力則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自上開之大法庭制度(已於2019年7月4日施行)之立法修正公布以來,即積極整理過去所作之判例,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停止其適用;或依據同條第2項之規定,公告其效力與未經選...
目錄
六版序 1
序 3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法律概說 3
第二節 民法概說 12
第二章 法例 41
第一節 概說 42
第二節 法律的適用 44
第三節 法律的解釋 58
第四節 使用文字的準則 74
第五節 確定數量的標準 80
第三章 權利主體(一):自然人 85
第一節 種類 87
第二節 法律關係 89
第三節 自然人之法律地位 94
第四節 人格權的保護 119
第五節 住所 127
第四章 權利主體(二):法人 133
第一節 意義 134
第二節 社團法人 165
第三節 財團法人 177
第五章 權利客體 185
第一節 意義 186
第二節 物 190
第三節 權利 212
第四節 權利之行使 237
第六章 法律行為 261
第一節 概說 262
第二節 契約之成立 297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320
第四節 準法律行為 353
第五節 意思表示之解釋 359
第七章 意思表示瑕疵 365
第一節 概說 366
第二節 意思表示不一致 368
第三節 意思表示不自由 405
第八章 法律行為之附款 425
第一節 概說 426
第二節 條件 427
第三節 期限 444
第四節 負擔 449
第九章 代理 455
第一節 意義 456
第二節 代理之發生 468
第三節 代理之效力 477
第四節 代理之消滅 488
第五節 無權代理 493
第十章 法律行為之效力 517
第一節 概說 518
第二節 無效之法律行為 520
第三節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530
第四節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540
第十一章 期日與期間 553
第一節 概說 554
第二節 適用範圍 556
第三節 期日 557
第四節 期間 560
第十二章 消滅時效 571
第一節 時效制度 572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 576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 579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障礙 597
第五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614
六版序 1
序 3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法律概說 3
第二節 民法概說 12
第二章 法例 41
第一節 概說 42
第二節 法律的適用 44
第三節 法律的解釋 58
第四節 使用文字的準則 74
第五節 確定數量的標準 80
第三章 權利主體(一):自然人 85
第一節 種類 87
第二節 法律關係 89
第三節 自然人之法律地位 94
第四節 人格權的保護 119
第五節 住所 127
第四章 權利主體(二):法人 133
第一節 意義 134
第二節 社團法人 165
第三節 財團法人 177
第五章 權利客體 185
第一節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