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自民事訴訟法二○○三年修訂,經家事事件法二○一二年制訂,迄勞動事件法二○一八年新訂,於此十五年間,不僅民事(含家事)本案裁判程序經重大變革,而且其保全程序亦大加改善或增設。此等改革係鑒於,民事保全制度在民事紛爭解決、處理過程,確實扮演緊要及關鍵性角色。本案請求之實現或滿足,如於本案程序開始前或其繫屬中,未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保全措施或定暫時狀態,難免會使本案確定裁判之執行落空,或造成事件關係人之生活瀕臨困境。為免致此,強化民事保全制度,乃民事司法改革之要項。本書所收錄諸文,即分別論述上開制度改革之程序內容,藉以究明其法理根據或政策選擇,並充實各該程序規定之解釋論及運作論。茲將各文要旨略述如下:
I第一、二章旨在解明,假扣押及假處分聲請之實體要件及其釋明程度。新民訴法雖就請求及保全之原因兩者均要求債權人予以釋明,而不許供擔保以代替釋明,但只要債權人就該二要件事實或為其推認之間接事實,提出具關聯性之證據,即使其證據力甚低,亦屬有所釋明,容許供擔保以補充該釋明之不足。
Ⅱ第三章旨在解說,假處分執行之應有效力及其實現程式。於不動產處分禁止假處分,不宜解為該假處分執行(經登記)後,債務人即不得處分系爭物。因保全執行僅具相對效,且於其本案請求獲得終局確定判決後,即得據以排除該假處分違反之狀態,如此已足以貫徹執行保全效。
Ⅲ第四、五章旨在闡述,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應有內容其機能發揮。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自力救濟,調整均衡當事人間利益,維護法的秩序及和平,故其所保全之對象,不限於繼續性及非金錢請求之法律關係,且可先命為一定給付,而為滿足性處分。在裁定程序就請求、保全必要性及特別情事應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保障其程序權,此可使定暫時狀態處分本案化,獨自發揮迅速有效解決紛爭之機能。
Ⅳ第六章旨在說明,勞動事件保全處分之特徵及應用。為保障經濟上弱勢者之勞工,便利使用保全處分制度,固應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保全擔保金之負擔;而於命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亦應簡化、明確其要件,並於勞工已提供勞務時免負返還工資之義務;且應容許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暫時性、全面性保護勞工之實體及程序上權益。
Ⅴ第七章旨在闡明,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及其類型。暫時處分不僅在本案請求繫屬之情形,而且在家事調解程序中,於具備請求容認蓋然性及保全必要性時,均得因應不同緊急需求而為適當處分,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他暫時性措施。而且,於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應優先處理之。
二○一九年九月二一日
許士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