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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奧立夫
一位愛死網紅olive(ig:and_olive_)並於台北大學畢業的實務工作者,擔任公職、研究所刑事法講師,並與學員互相傷害至今,常對學生說:「考試最大的秘密就是分數高的上榜 分數少的落榜」、「你們知道嗎,在課堂上的60秒,非洲就過了一分鐘了,還不珍惜時間嗎?」
章節試閱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本專題以考題最基本常見的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中心,介紹實例題基礎的寫作方法,在後面的章節如過失犯、未遂犯、不純正不作為犯或正犯與共犯等, 再進階分析。
前導例題
甲為13 歲的國中生,見乙在網路上開實況的帥樣,便決定參加由乙主辦的見面會。到了現場,雖氣味有點詭譎,但一片和樂融融,活動可以說是十分成功。未料,乙的仇人丙早就計畫要在活動中殺他,當乙下台與粉絲們握手時,丙拿出刀往乙肥厚的肚子刺去,甲恰巧在一旁,為了救援他的偶像,大喊一聲:「48763」,便拿出隨身的扁鑽往丙的身體一送,丙因此血流不止。在等待醫警人員之時,丙緩緩說出當初乙如何偷走他的電腦,並一戰成名的故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壹、解題三步驟
步驟一、確認事實,抓出行為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簡單八個字,說完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任務,在實務工作上,要釐清事實很困難,各種人證物證要拼湊出事發樣貌,實在費時費力。但在考試上,考生等於拿到一部時間停止器,將時間停止在紛爭的那一刻,我們清楚任何經過,所以該做的不是去認定(釐清)事實,而是確認我們解題會用到的事實。
通常出題者會用故事來包裝考點,但這個故事的長短取決於出題者的風格。有些人用字精簡,每段話都是關鍵,有些人喜歡用離奇的情節或誇張的字數來嚇考生,其實該題並不困難。在此階段,我們會建議:
一、先看題目在問誰
以四等考試而言,大多數的題目會特定問某人有無成立犯罪。如本題:「問: 甲之行為如何論處?」縱使題目總共有甲、乙、丙三人,答案卷上僅能論
甲觸犯何罪,他就是該題的主角。所以在審題時,我們要把重心放在甲的身上,對於乙、丙的行為,除非跟甲的行為有所關聯,否則皆可省略。
二、把重要事實找出來
如上所述,應以題目的主角為中心,找出跟刑事犯罪有關的事實,有學者 說的好76,這裡要戴上「刑法的眼鏡」。而這個眼鏡的好壞,其實與念書多寡和解題經驗密切相關。涉及法益侵害的事實幾乎都是重要事實,且「它」的起因,也常是問題所在。再來,題目所給的數字也要特別注意,如歲數、日期、金額等,這些都很有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以本題而言,雖然題目有191 個字,但重要事實只有:「甲為13 歲的國中生」、「丙計畫在活動殺乙」、「甲恰巧在一旁,為了救援他的偶像傷害丙」。所以我們也僅需從這34 個字中,論甲有無成罪。考試時,為了節省時間,只要將題目仔細地看過兩次, 將重要事實畫線標記即可,不用真的在審題時將它逐一寫出來。
三、抓出行為
我國採行為刑法77,應以特定行為人所為的個別行為來論罪科刑。所以,我們以題目的主角為中心,找出重要事實後,就要開始抓出特定行為來論罪。以本題而言,將前述所摘的重要事實整合,其實就是:「丙欲殺乙,甲(13y) 為救乙而刺傷丙。」經驗上,這種簡短的教科書例子,只要有念過書,考生大都可以寫得欲罷不能,但很奇怪的是,只要把它變成像本題這種長度(實例題化),不僅下筆遲疑,卷面的表現也不理想,這可能是臨場太過緊張或是不太會確認事實,只要多練習題目就能克服。
從上述的重要事實中,可以感受到有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是甲傷害丙的行為,等抓出這個行為後,我們開始思考如何開標。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本專題以考題最基本常見的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中心,介紹實例題基礎的寫作方法,在後面的章節如過失犯、未遂犯、不純正不作為犯或正犯與共犯等, 再進階分析。
前導例題
甲為13 歲的國中生,見乙在網路上開實況的帥樣,便決定參加由乙主辦的見面會。到了現場,雖氣味有點詭譎,但一片和樂融融,活動可以說是十分成功。未料,乙的仇人丙早就計畫要在活動中殺他,當乙下台與粉絲們握手時,丙拿出刀往乙肥厚的肚子刺去,甲恰巧在一旁,為了救援他的偶像,大喊一聲:「48763」,便拿出隨身的扁...
作者序
二版序
本來以為PS4壞了,Switch又很無聊,這次的改版應該會簡單許多,但俗語說的好:「你可以改變心情,卻無法左右天氣」。今年的考生,要面臨的除了考制的變革外,還有百年判例制度的廢除、五年內八波兇狠的修法及大法官對累犯及肇事逃逸罪的檢討等等,正是這些「客觀條件」使筆者拖搞,還好ig上讀者的督促,讓我打消了「溜之大吉~酸」的念頭。
這次的改版,不僅有最新的題目、最新的修法內容、最新的實務見解,還增加了新口訣及眾多的電子題庫,也因為考制的變革,本書在難度一致性的前提下,擴大適用於司特四等及普考類科,正因如此,本書更名為「一本搞定基礎刑法」,與讀者一起努力搞定基礎考科!
再來,我要感謝專業的學稔團隊,在前主編離職後,我們甚至只有一通聯絡電話就完成了二版。也謝謝所有的親友團,在我面臨兩難困境時,總是不吝給我正反意見。還要感謝曉玉前主編,為本書敲定了二版架構,希望在你離開後,這個小孩還能繼續茁壯成長,也祝福你一切順利!
當然,我最懷念感恩的,還是學員以及眾多不認識的讀者,謝謝你們所有的回饋,如果不是你們勇於用新台幣下架這本怪書,根本不會有二版,也根本不會有擴大適用考科的機會。這一年來,聽到許多或喜或悲的消息,我為你們的高分驕傲,更為了你們面對逆境,卻始終不氣餒的堅持而深深欽佩。一個考生,一段故事,謝謝你們的交流,持續地給筆者成長的養分。
最後,我要感謝這些豬豬陪伴的日子,雖然在寫書的時候,你好像從沒清醒過,但我還是喜歡我們的故事,這本書獻給你。
奧立夫
二版序
本來以為PS4壞了,Switch又很無聊,這次的改版應該會簡單許多,但俗語說的好:「你可以改變心情,卻無法左右天氣」。今年的考生,要面臨的除了考制的變革外,還有百年判例制度的廢除、五年內八波兇狠的修法及大法官對累犯及肇事逃逸罪的檢討等等,正是這些「客觀條件」使筆者拖搞,還好ig上讀者的督促,讓我打消了「溜之大吉~酸」的念頭。
這次的改版,不僅有最新的題目、最新的修法內容、最新的實務見解,還增加了新口訣及眾多的電子題庫,也因為考制的變革,本書在難度一致性的前提下,擴大適用於司特四等及普考類科,正因如此...
目錄
本書簡介‧01
使用方法‧03
Chapter 1 刑法基本理論‧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1-3
壹、前言‧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1-12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1-12
貳、構成要件‧1-14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22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1-31
壹、犯罪型態‧1-31
貳、名詞解釋(§10)‧1-38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1-43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1-53
壹、解題三步驟‧1-53
貳、解題小叮嚀‧1-69
Chapter 2 違法性‧2-1
Section 1 概說‧2-3
Section 2 正當防衛(§23)‧2-5
Section 3 緊急避難(§24)‧2-21
Section 4 依法令行為(§21)‧2-34
壹、現行犯逮捕(刑法§21 Ⅰ + 刑訴法§88)‧2-35
貳、自助行為(刑法§21 Ⅰ + 民法§151)‧2-38
參、父母懲戒權(刑法§21 Ⅰ + 民法§1085)附論教師懲戒權‧2-39
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21 Ⅱ)‧2-41
Section 5 業務正當行為(§22)‧2-43
Section 6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46
壹、被害人承諾(同意)、可推測承諾(同意)‧2-46
貳、可罰違法性‧2-51
Chapter 3 有責性‧3-1
Section 1 概說‧3-3
Section 2 罪責要素‧3-5
壹、責任能力‧3-5
貳、不法意識‧3-6
參、罪責故意或過失(罪責型態)‧3-6
肆、期待可能性‧3-7
Section 3 原因自由行為‧3-9
Chapter 4 過失犯及不作為犯‧4-1
Section 1 過失犯‧4-3
壹、過失‧4-3
貳、信賴原則‧4-12
專論 業務過失及新舊法比較問題‧4-16
壹、業務過失概念‧4-16
貳、新舊法比較問題‧4-20
Section 2 不作為犯‧4-24
壹、不作為‧4-24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於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別要件(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4-26
參、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義務衝突‧4-31
Chapter 5 未遂犯‧5-1
Section 1 犯罪流程‧5-3
Section 2 預備犯與普通未遂(§25)‧5-5
Section 3 不能未遂(§26)‧5-12
壹、重大無知理論‧5-13
貳、具體危險說‧5-13
Section 4 中止未遂(§27)‧5-19
壹、中止未遂(中止犯)(§27 Ⅰ前段)‧5-19
貳、準中止犯‧5-28
Chapter 6 正犯與共犯‧6-1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6-3
Section 2 正犯(直接、間接、共同)‧6-5
壹、間接正犯‧6-5
貳、共同正犯(§28)‧6-9
專論 加重結果犯與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6-19
壹、加重結果犯‧6-19
貳、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6-22
Section 3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6-42
壹、教唆犯(§29)‧6-43
貳、幫助犯(§30)‧6-50
專論 連鎖共犯及必要參與犯‧6-58
壹、連鎖共犯‧6-58
貳、必要參與犯(必要共犯)‧6-62
Chapter 7 錯誤論‧7-1
Section 1 構成要件錯誤‧7-3
壹、前言‧7-3
貳、一般構成要件要件錯誤‧7-3
貳、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7-4
參、因果歷程錯誤‧7-14
Section 2 禁止錯誤‧7-20
Section 3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7-23
Section 4 其他錯誤‧7-32
壹、包攝錯誤‧7-32
貳、空白構成要件錯誤‧7-32
參、反面錯誤‧7-33
肆、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錯誤‧7-36
Chapter 8 總則其他考點‧8-1
Section 1 客觀處罰條件(或稱客觀可罰性條件)‧8-3
Section 2 競合(罪數)‧8-6
壹、第一步驟:區別行為數‧8-6
貳、第二步驟:區別法益選擇競合類型‧8-8
Section 3 刑罰論‧8-12
壹、法定刑‧8-13
貳、處斷刑‧8-15
參、宣告刑‧8-22
肆、執行刑‧8-22
伍、保安處分(§§86~99)‧8-34
陸、追訴權時效(§§80~83)與行刑權時效(§§84~85)‧8-37
Section 4 沒收‧8-40
壹、違禁物沒收、犯罪物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8-41
貳、利得沒收審查‧8-46
參、沒收之宣告(§§40~40-2)‧8-53
Chapter 9 生命身體罪章‧9-1
Section 1 殺人罪章‧9-3
壹、普通殺人罪(§271)‧9-3
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9-6
參、義憤殺人罪(§273)‧9-9
肆、生母殺嬰罪(§274)‧9-11
伍、加工自殺罪(§275)=受囑託或得承諾之殺人罪(§275 Ⅰ)+教唆或幫助自殺罪(§275 Ⅱ)‧9-14
陸、過失致死罪(§276)‧9-18
專論 所知所犯公式‧9-20
①減輕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9-20
②加重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9-21
③具排斥形式的構成要件之間發生錯誤‧9-21
Section 2 傷害罪章‧9-23
壹、普通傷害罪(§277)‧9-23
貳、重傷罪(§278)‧9-26
參、聚眾鬥毆罪(§283)‧9-30
肆、妨害幼童發育罪(§286)‧9-33
伍、過失致傷罪(§284)‧9-34
Section 3 遺棄罪章‧9-35
壹、無義務者遺棄罪(§293)、違背義務者遺棄罪(§294)‧9-35
貳、阻卻遺棄罪事由‧9-42
專論 生命、身體罪章主觀故意之認定‧9-45
壹、傷害、重傷、殺人之區別‧9-45
貳、遺棄與殺人‧9-46
Chapter 10 自由、名譽、秘密、性自主罪章‧10-1
Section 1 自由‧10-3
壹、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10-3
貳、強制罪(§304)‧10-7
參、恐嚇危安罪(§305)‧10-13
肆、侵入住居罪(§306)‧10-15
伍、違法搜索罪(§307)‧10-19
Section 2 性自主‧10-21
壹、強制性交罪(§221)、強制猥褻罪(§224)‧10-21
貳、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加重強制猥褻罪(§224-1)‧10-28
參、乘機性交猥褻罪(§225)、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226)、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226-1 Ⅰ)‧10-35
肆、準強制性交猥褻罪(§227)‧10-41
伍、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10-46
Section 3 名譽、秘密‧10-49
壹、公然侮辱罪(§309)、誹謗罪(§310)‧10-50
貳、妨害書信秘密罪(§315)‧10-57
參、妨害秘密罪(315-1)、加重妨害秘密罪(315-2)‧10-57
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316)‧10-65
Chapter 11 財產罪章‧11-1
Section 1 竊盜與搶奪罪‧11-3
壹、竊盜(佔)罪(§320)‧11-3
貳、搶奪罪(§325)‧11-10
參、加重竊盜罪(§321)、加重搶奪罪(§326)‧11-15
專論 加重竊盜罪之性質‧11-19
Section 2 詐欺、侵占與背信罪‧11-30
壹、詐欺罪(§339)、收費設備詐欺罪(§339-1)、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339-2)、加重詐欺罪(§339-4)‧11-30
貳、普通侵占罪(§335)、公務或公益侵占罪(§336 Ⅰ)、業務侵占罪(§336 Ⅱ)、侵占遺失物罪(§337)、背信罪(§342)‧11-48
Section 3 強盜、恐嚇、擄人勒贖‧11-58
壹、普通強盜罪(§328)、加重強盜罪(§330)、強盜結合罪(§332)‧11-59
貳、恐嚇取財罪(§346)‧11-77
參、擄人勒贖罪(§347)、擄人勒贖結合罪(§348)、準擄人勒贖罪(§348-1)‧11-81
Section 4 重利、贓物與毀損罪‧11-89
壹、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11-89
貳、贓物罪(§349)‧11-94
參、毀損文書罪(§352)、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353)、毀損器物罪(§354)‧11-98
Chapter 12 國家罪章‧12-1
Section 1 瀆職罪‧12-3
壹、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21)、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122)、準受賄罪(§123)‧12-3
專論 職務上之行為?‧12-11
貳、公務員圖利罪(§131)‧12-14
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12-17
肆、不純正瀆職罪(§134)‧12-20
Section 2 妨害公務罪(§135)、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12-22
壹、妨害公務罪(§135)‧12-22
貳、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12-24
Section 3 妨害投票罪‧12-28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12-28
貳、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146)‧12-30
Section 4 脫逃罪‧12-32
壹、脫逃罪(§161)‧12-32
貳、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3)‧12-34
Section 5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湮滅證據罪‧12-37
壹、藏匿人犯罪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64)‧12-37
貳、湮滅證據罪(§165)‧12-39
Section 6 偽證、誣告罪‧12-42
壹、偽證罪(§168)‧12-42
貳、誣告罪(§169)、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12-48
Section 7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貳章增補資料)
Chapter 13 社會罪章‧13-1
Section 1 公共安全‧13-3
壹、放火罪、失火罪(§§173~175)‧13-3
貳、妨害交通罪(§§183~185-4)‧13-10
參、公共危險罪之特別類型(§§186~194)‧13-26
Section 2 公共信用‧13-36
壹、有形偽(變)造‧13-36
貳、無形偽造‧13-43
Section 3 社會風俗‧13-52
壹、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或猥褻以營利罪(§231)、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231-1)‧13-52
貳、公然猥褻罪(234)、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235)‧13-55
參、通姦罪(§239)、和誘罪(§240)、略誘罪(§241)‧13-58
Section 4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參章增補資料)
本書簡介‧01
使用方法‧03
Chapter 1 刑法基本理論‧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1-3
壹、前言‧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1-12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1-12
貳、構成要件‧1-14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22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1-31
壹、犯罪型態‧1-31
貳、名詞解釋(§10)‧1-38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1-43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1-53
壹、解題三步驟‧1-53
貳、解題小叮嚀‧1-69
Chapter 2 違法性‧2-1
Section 1 概說‧2-3
Section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