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題技巧說明
第一項─瑣碎事項之說明
壹 時間分配
民法題目的特色在於爭點多、牽涉的條文規範也多,考試時容易有寫不完的問題,所以時間分配上要特別注意。如果爭點或涉及法條太多,那麼每個部分不用寫太深也沒有關係,把考卷寫完和不要漏爭點是第一要務。
要不漏爭點,下筆前花一點時間想清楚架構就是必要的1。有架構了,也才知道萬一真的來不及,該在哪裡長話短說,哪裡又是絕對不能省的。
貳 條文
一、 要背嗎?
因此,本書針對各題,均擬定答題架構供讀者參考。筆者會在答題架構一欄中,將結構及各段落處理的問題點或請求權基礎寫出。
條文當然要記得其規範內容,但不是刻意背。多數考試會用到的條文,應該在念書過程中就「翻到熟悉其要件」的程度。畢竟,在考試當中的引用,絕少是全文照抄,而是討論重要要件而已。
二、 怎麼引用?
條文怎麼引用,相信大家都聽過非常多說法。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還是「民法第184條Ⅰ前段」甚至是「民法§184Ⅰ前段」?
基本上,據筆者接觸過的老師(多數為年輕一輩老師,但也有較為資深的學者)的說法,條文怎麼寫,老師們其實不在意。能知道你援用的是哪一條哪一項,是檢討但書或者本文即可。以筆者而言,就考試作答採取的是中道的作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叁 字跡
同樣的,字跡一定有影響,但影響也不若大家所想的那麼深2。重點在可辨識,萬一真的難以辨識,那不利益絕對是考生承擔。
肆 本人、本文、學生、管見?
到底在考卷上應如何自稱?相信也困擾許多人。同樣的,據筆者與眾多老師接觸的結論是:不重要。我想不要自稱「本魯」應該都沒關係。筆者個人則是習慣以「本文」或「學生」自稱。
伍 虛擬的兩說併陳
比較重要的或許是此點,相信各位常聽到「遇到不會的,假裝有正反兩說併陳,然後選一說」。然而,卻曾有老師向筆者表示,學生硬掰出存在某種學說,但事實上並不存在該種說法時,是會遭受不利益的。
遇到類似情形,比較好的作法不會是自行虛擬肯、否二說(那為何不是者的字跡,上過我的課的同學應該是「有目共睹」。
虛擬肯、否、折衷三說),而是說明倘若選擇不同觀察角度,或著重不同利益,則可能會有不同之結論產生。也就是,點出問題後,以問題分析的方式作答,而不是直接丟給閱卷者虛擬的二說併陳。
第二項─解題的體裁
壹 判決式體裁
判決式體裁特徵為:結論在前,理由在後。此與判決書相同,主文在先,判決理由在後。
貳 鑑定式體裁
鑑定式體裁有幾個特徵:一、先行提出問題;二、逐步檢討請求權基礎是否存在;三、結論置於最後。
叁 該選什麼呢?
依王澤鑑老師之建議,考試及報告應以鑑定式體裁。理由在於鑑定式體裁將逐步檢討請求權基礎,論證較為詳盡。惟筆者以為採用何者事實上並無必然。在考慮到時間限制的情況下,或許多數情況判決式體裁更為簡短,適合用於考試。筆者嘗試以下述100年台大民法B卷第1題第2小題中甲對丁債務不履行請求部分為例說明之:
甲公司將其生產之A、B二批儀器寄存於乙經營之倉庫。其後,甲將A批儀器送至美國參加商展,並將B批儀器出售於丙公司,且全部委由乙代為寄送。乙乃就A批儀器與丁航空公司訂立運送契約,由丁負責運送至美國。運送過程中,因丁公司員工之疏失,致A批儀器遺失而無法參展。B批儀器送達丙公司後,丙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甲乃依法去函丙公司解除契約。丙收到該函後,將B批儀器高價出售於他人。請問:
3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2003年2月,頁349-352。
1. 甲公司得否就A批貨物滅失、因參展而投入之承租場地、派遣人員前往準備參展所花費之住宿交通費用及因無法參展所造成之營業損失,主張丁應依債務不履行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2. 乙得否依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之規定,向丁請求損害賠償?3. 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100台大B卷】
1. 鑑定式體裁
⑴ 甲對丁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為賠償之請求,須以甲、丁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前提。因此,本題涉及債權債務之主體究為何人之問題。
鑑定式體裁會先點出問題點。
⑵ 甲將A批儀器委由乙代為運送,乙並和丁訂立運送契約。運送之契約關係存在於乙、丁間。因此,甲、丁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自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丁主張損害賠償。
2. 判決式體裁
甲不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丁主張損害賠償。說明如下:
判決式體裁則直接說出結論,再給予理由論證。
甲、乙間成立承攬運送契約,而乙、丁間成立運送契約。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為乙、丁,而非甲、丁。甲不得對丁依運送契約之規定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三項─所以該如何解題?
壹 解題預備─解題的前理解
一、 先有題目或先有爭點?
面對這種問題,相信各位讀者都曾思考過。畢竟大家可能都在準備過程中,懷疑自己得了對於爭點無感的病。其實大部分的命題教師,扣除少數是直接以實務上發生之案例出題外,並不是先設計題目,而是先設想爭點。預想本題中要測驗考生哪些核心問題,再把各爭點混合為適當的實例呈現。因此,爭點之所在即是出題者心證之所在。
即便是以實際案例命題,通常也是該案例中,對於某些理論上具高度重要性的問題,法院有清楚的闡釋或表明可供討論之見解。命題者要測驗考生是否知悉該見解,並對該項法院見解能提出意見(例如前述100年台大民法B卷第1題就是顯著的例子,其所涉及之案例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
以這樣的想法出發,既然命題上是以爭點為核心,閱卷上也以是否回答到爭點作為改題的標準。若未回應爭點,即便考卷長篇大論,也只是害人害己(你手痠,閱卷老師加班)。
二、 什麼是爭點?應該如何掌握爭點?
既然老師以爭點命題,答題應該回應爭點。那麼,問題就會如下:
1 爭點是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回到民法常有的提問方式去思考。民法的提問不外是:「何人得依據什麼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6」這個問題,其實在問:
1. 「何人」對「何人」→當事人應該是誰?
2. 依據什麼→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3. 何種權利→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4. 此部分由來於筆者於學校協助教授出題及閱卷的經驗。
5 本案例將於後述侵權責任時詳述之。
6 各種題目的不同問法,只是這個問題的變體而已。
針對第一個問題,通常不會有太大爭議,僅有少數時候會有問題7。因為通常題目會很直接的就問你,誰對誰可以主張。所以尋找當事人的問題通常沒太大疑問。然而,這還是應該作為解題的第一步。去找尋對應的當事人該是誰,簡單說就是有沒有找到對的人主張。特別是,有時題目會問彼此之間沒有契約關係的人,是否可能主張契約權利。若是這一類問題,原則當然就是不能主張契約權利。除非可以考慮學說上所說「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理論」或者是「構成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關係」的情況。
比較有問題的是第二跟第三個層次。在找請求權基礎時,我們的思考檢討順序,不外一路順著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物上請求、不當得利、侵權等等一路考慮下去。問題在於,構成這些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上,學說跟實務見解可能存在著寬嚴不一的解釋,造成適用上面會有適用範圍廣狹的問題。某些情況採實務的看法可能無法據此主張,但採學說看法卻可以。或者同樣是可以主張,但在效果上的解釋卻有差異。
因此解題的第二步就是,去找一個相應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請求權基礎在要件或效果上的解釋差異,就是爭點所在。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上,學說爭論或實務見解的掌握成為解題預備中不可或缺之一環。
2 怎麼辨識爭點在哪裡?
爭點在哪裡?爭點存在於上述對於法律的解釋與相對應的事實間的連結。簡言之,法律的適用是一評價問題。要能對爭點有所反應,即必須有能力判斷某一種事實應該對應哪些請求權基礎及其要件。
通常,各要件都存在一些可相對應的關鍵字及關鍵事實,看到這
7 例如後述10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題型1-1-9,頁1-43)。
7
些東西,就應該知道該拿什麼出來檢討了8。因此解題的第三步是在找到相應的請求權基礎後,針對題目給的事實可能反應在要件解釋爭議上的部分,進行闡述。
貳 解題的實際
由前述我們知道:
一、 題目由爭點構成,而爭點不外是針對特定請求權基礎之解釋。
二、 在解題時:
1. 第一步:去找尋對應的當事人該是誰。
2. 第二步:去找一個相應的請求權基礎。
3. 第三步:找到相應的請求權基礎後,針對題目給的事實可能反應在要件解釋爭議上的部分,進行闡述。
因此,實際解題應該如下:
一、 開標題及答題層次
1 標題分點分項的清晰─以請求是否成立為大標題,要件爭議為小標題
作答應分點分項為老生常談,但在真正實踐上,應一個爭點下一個標題。標題內直接回答結論,使答案一目瞭然。
在這些基礎下,具體的寫作原則應該是,以某一個請求是否成立為標題(肯定其成立或否定其成立),而後在其下討論本題當中有爭議的要件。為求清晰,不妨將有爭議的要件開為小標題討論。並同樣在標題內直接回答該當或不該當某要件。
2 注意答題邏輯及層次─各爭點間要作好結構及層次的安排
解題時,應將所有爭點拆解後,對各爭點作有層次之排序。以筆
8 本書在欄位上,有【本題關鍵字】的欄位,就是要培養各位讀者從題目敘述中,尋找相對應的法律問題的能力。
者經驗而論,有層次之排序會使改題速度加快,改題的心情愉悅,且讓人感覺考生心中是有清楚架構的。
二、 直接回答考題核心,不浪費時間於邊際問題
考試作答時間有限,作答時間40-45分鐘間,考生們大致上僅能撰寫900-1200字之篇幅(依據筆者考試經驗,筆者實際作答速度約為每分鐘35-40字),務必針對重點回答,非重點則無須提及,以求節省時間。
為達此要求,除了對於真正之爭點(以遊戲來說就是魔王)掌握度要高,避免浪費無謂之火力、彈藥於旁枝末節(小兵)身上外,法學文字的應用能力也是一大考驗。如何運用簡短扼要之文字,直接命中目標,甚至能在文字中展現論述之細膩度亦足左右閱卷心證。例如以下述98年台大民法B卷第2題第1小題為例:
甲為A地所有人,贈與該地給乙。甲將A地交付給乙占有使用,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年後,A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甲獲配B地作為補償A地之損失。甲取得B地後,將B地出售於丙,並於獲得價金2000萬元後即辦理移轉登記完畢。經查,B地為汞污染土地,無法興建房屋或種植農作物,市場價值僅為1000萬元,但甲對此毫無所悉。1. 乙得否對甲主張任何權利?【98台大B卷】
【解題說明】
針對第1小題,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因本題中贈與契約已給付不能,因此即為代償請求權。而事實上,若觀念非常清楚者就知道,本題因為代償事實發生於原權利罹於時效後,所以無法主張代償請求。因此,關鍵爭點即在於此。其他關於代償請求的問題(諸如是否為新發生權利、時效是否重新起算、如何行使等等),應該都只是旁論。即便要寫,也不應占去過多
篇幅。因此,本題雖然可以涉及:
① 贈與契約已給付不能,且為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
② 徵收補償及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是否為代償請求權之客體?
③ 代償事實發生於原權利罹於時效後,是否得主張代償請求權?
但重點實為第③點。就前述①、②點,則只須略為提及即可。例如下面答題之差異:
【參考擬答】
第一種版本─複雜版(413字)
1 乙不得對甲主張代償請求權,說明如下:
1. 贈與契約已給付不能,B地及2000萬元價金係代償客體
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有代償請求權,得請求債務人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民法第225條第2項定有明文。實務見解認為,政府徵收補償雖非損害賠償,亦得類推適用本項規定(80台上2504判例參照)。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學說見解並認交易所得之替代利益亦屬之。本件A地贈與契約因政府徵收而陷入給付不能,係不可歸於責債務人甲之給付不能。就補償之B地及甲出售B地所得之價金2000萬元,乙即得依前述權利請求甲交付。
2. 代償事實發生於原債權罹於時效後,乙不得主張代償請求
⑴ 惟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代償請求權之發生,以代償事實發生於原權利尚未罹於時效為要件。倘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無給付義務可言,債權人自無本項之權利(97台上819判決參照)。
⑵ 準此,A地係於贈與契約罹於時效後始遭徵收,乙自不得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甲交付所受領之B地或出售B地之價金。
權利主張為大標,爭點分層為小標。
1. 先確立大前提的基礎。
2. 並以學說實務解釋,而後涵攝。
1.最重要爭點之說明。
2.因為重要,所以結論拉出來談。
第二種版本─直接撰述爭點版(267字)
1 因代償事實發生於原債權罹於時效後,乙不得對甲主張代償請求權,說明如下:
1. 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有代償請求權,得請求債務人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民法第225條第2項定有明文,通說及實務雖認徵收補償物及交易所得替代利益為代償請求之標的,惟亦咸認倘代償事實發生於原債權罹於時效後,債務人本即得拒絕給付,債權人自無代償請求權可言。
2. 本件A地之贈與契約因政府徵收,陷於給付不能,惟該情事係於原債權業已罹於時效後始發生。據上所述,乙自不得向甲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甲交付所受領之B地或出售B地之價金。
三、 以實務與通說見解為主,行有餘力,附以批評
1 通說及實務見解為主,少數說為輔
以民法而言,作答上建議不須研判何人為出題教師,逕以通說、實務見解作答最為安全9,畢竟研判何人為命題教師委實不易。因此高度不建議猜測命題教師並據以為作答之依據10、11。
之所以建議以實務與通說見解為作答主軸,並於行有餘力時輔以批評,除上述理由外,最重要的實質理由在於寫作思緒及問題之鋪陳。前面曾經說過,實例題多是由多數爭點合併組成,而此多數爭點,常常就是學說、實務上感到興味的議題。讀者不妨翻閱數篇學者文章,相信可發現學者寫作文章時,常是點出本文所欲
9 同樣看法參見,人物專訪─陳忠五教授,台灣法學講座創刊號,2010年2月,頁61-62。
10 事實上,複數見解的學習,應該著重於對各學說據以論證其結論之理由。此即對於論述邏輯的掌握。民事法一科,對於某些重要問題立場之採擇,牽涉到對於類案中風險或利益分配之考量,此時若所涉爭點係具高度爭議性問題時,高分的理由除能掌握爭點外,便在於是否能深刻分析各立場之立論基礎並給予評價,而非對於特定立場的擁護。
11 然而,必須特別澄清的是,這樣的建議在研究所考試則不全然適用,特別是某些素有風評的學校科目。若是這些特殊的科目,則強烈建議應該稍微熟悉各教師的出題用語。
標題直接說明答案及依據。
1. 先確立大前提的基礎。
2. 將細微枝節簡單交代完畢,而後引出重點。
3. 另開一段針對重點作結。
論述之問題後,接著先討論針對該問題現行實務採取何種看法,而就上開實務見解學者通說上是否贊同,理由為何。若該作者有不同意見時,作者即會在檢討完上述通說實務看法後,表明自己之意見,並附上批評之處及理由。
因此,請讀者以實務及通說見解為作答主軸除了降低射倖性外,還有結構上的考量。筆者記得某位老師曾說:「一份好的答案卷必須像一篇文章,能夠清楚介紹問題及現今對該問題之看法,而後能夠提出自己之看法,而且能夠善用轉折語去鋪陳上面的看法。」
2 複數學說撰寫之小技巧
許多時候,針對同一問題可能有複數的不同見解。依據前面的說明,應以通說實務見解為作答主軸。然而,要怎麼簡短的表達出「我也知道有不同見解呢?」
此時,筆者建議可以下列句型寫作:
「針對○○問題,雖有認為⋯⋯A⋯⋯,惟多數見解認為⋯⋯B⋯⋯。本文從之,蓋⋯⋯C⋯⋯。是以,本件⋯⋯D⋯⋯應認⋯⋯E⋯⋯。」
上數句型中,A係少數見解,B係多數見解之說明,C為採取多數見解的理由,D是本件涵攝之過程,E則是最後的結論。
四、 三段論法的清晰
法學三段論法是常見的論證形式,以法規範中的特定請求權基礎以及實務及學說對該規範要件的解釋為大前提,而後以題目事實為小前提,得出結論。如此的三段論法,倘若時間足夠,法學三段論法結構務必清晰;如時間不足,則逕行涵攝即可。通常在審題結束後,應該就可以依據作答時間跟題目爭點複雜程度,判斷該題應該採取逕行涵攝的寫法或是詳盡三段論法。兩者的區別,我們以下例題中關於甲、乙間汽車所有權之移轉為例說明:
甲將其自用之汽車一部以五十萬元出售與乙,並即交付。在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乙失竊該車。不久,該車經警方尋獲,警方乃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甲領回。甲領回該車後,又將該車贈與其友人丙,已經交付,且立即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某日丙駕駛該車至某遊樂區旅遊,為乙發現,乙主張該車為其所有,雙方發生爭執,請問:該車之所有權人為誰?並請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95司特四等第1題】
【參考擬答】
清晰之三段論法(154字)
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76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