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通說將分期交付契約與分期付價契約歸屬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範疇,足見「債務人持續性地受債之關係之拘束」之要件,並不足以做為區別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標準。甚且,通說對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堅持債務人之總給付並未自始確定之要件。然而,在繼續性債之關係下,尤其就定有期限的繼續性債之關係而言,其債務人之總給付是否自始即未能加以確定?頗有疑問。至此,何謂「繼續性債之關係」?其與一時的債之關係又如何區別?乃有待進一步之釐清。再者,繼續性供給契約固屬繼續性債之關係之一類型,惟其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亦呈現間歇性與反覆性作為或不作為之現象,此種情形與分期交付契約並無二致。從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與分期交付契約之區別標準何在?乃有深入加以探討之必要。此外,鑑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下,於給付障礙發生前,債務人已為合於債務本旨之給付,並且於給付障礙排除後,債務人仍有為合於債務本旨履行之可能,斷不可僅因債務人之給付短暫地遭遇障礙,即認定為整個繼續性債之關係皆陷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因此,民法上立基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上的債務不履行之規範,如何適用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乃有待進一步之檢討。抑有進者,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乃以繼續性債之關係為其主要適用之對象,惟何謂「情事」?目前仍處於混沌不明之窘境。所以,如何形塑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輪廓,亦是法律解釋學上急待處理之議題。最後,若繼續性債之關係終了者,雙方當事人間是否因而發生一定之返還關係?此等返還關係之法律性質及其內容如何?尚有待對其為詳盡之闡述。針對以上各項議題,在本書中皆有完整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