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定位是司律以外考試「總複習」,以輕薄、方便攜帶著稱,但體系、模板和考題一應俱全,非常適合考前應急使用。
此外,本書最大的賣點是「上榜模板」,以精準但不失洗鍊的文字撰寫,並示範如何將模板套用到考古題中,考試時直接複製貼上即可,投資報酬率超高!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很多人的青春奉獻給考選部,而不是留給自己揮灑,很可惜也很無奈,因為考生從來沒被當成權利主體過。
就讓「上榜模板」系列書籍陪你準備國考,幫你找回一點生活品質,讓你活得更健康、更像人一些。
黃堯
北大法律系(財法組)
北大法研所(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在人生的路上跌倒後,別急著立刻就要站起來,容許自己有大哭的時間,等到傷口不那麼痛後,再華麗地向前邁開步伐。
章節試閱
Chapter2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1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
壹、竊盜罪(§320Ⅰ)
一、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分析
(一) 行為客體:
所謂「他人之動產」,包含他人所有與持有之動產。若是共同所有某動產,亦屬他人動產。
(二) 行為:
所謂「竊取」,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破壞持有階段),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持有階段)。而行為是否以和平的手段為之,或是否隱密為之,都與竊取行為之定義無關。關於竊取的概念,進一步分析如下:
1.持有:學說認為,持有之認定,應依社會通念綜合判斷,因此一般來說,暫時遺忘之物、外出遊玩的家中之物,原持有均未喪失;此外,持有的範圍包含處於潛在的持有意思下對於財物的持有支配,故即便是昏迷者或不省人事的病患,仍然對於其所有的財物具備持有關係。
2.兩階段思考:
⑴破壞持有階段:係指行為人未得同意,破壞原持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
⑵建立持有階段:現今通說係採「掌握理論」,只要行為人已經掌握其所竊取之物,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時,即屬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竊盜罪即屬既遂;實務則認為,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
■上榜模板
所謂「竊取」,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破壞持有階段),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持有階段)。
■上榜模板
實務認為,於行為人將竊得財物移入實力支配之下,竊盜即屬既遂。
(三)竊盜故意:
由於竊盜罪的保護法益係對所管領動產之支配力,故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有變異他人對於動產之管領為自己管領之意思,即可謂有竊盜故意。
(四)主觀意圖: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分析如下:
1. 不法意圖: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財產利益的分配。
2. 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對於竊取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之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他人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己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其內涵包括「持續剝奪所有人之所有利益」之剝奪所有意圖,以及「自己取得所有利益為目的」之據為己有意圖。
實務認為,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並非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爭點「使用竊盜」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上榜模板
所謂「使用竊盜」,係指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而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
■實例演練
【104原民四等法警】
甲與A熟識,經常互通有無。某日甲因為要帶友人出遊,苦於沒有轎車,於是找有車階級的A幫忙。不料,A並不在家,於是甲在未得同意的情形下,進入未上鎖的A家,並且拿了A的車鑰匙,開走A的轎車。試問甲的罪責?(25分)
◆題型分析
本題乍看之下是在考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但細繹題意,甲只因出遊時沒車,才找有車階級A幫忙,並非想把A車據為己有,故甲主觀上對A車其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此稱為「使用竊盜」。亦即甲之行為僅侵害A對於該車的使用利益,雖然可能構成民事不法,但刑法並不處罰此種行為。準此,甲不成立竊盜罪,遑論加重竊盜罪。唯一可能成立的就只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了!因此,只要詳細說明侵入住宅罪之要件,本題回答就大功告成啦~~
◆參考擬答
(一) 甲取走A的車鑰匙,並開走A的轎車,可能成立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1. 客觀上,依民法第66條規定可知,車鑰匙和轎車並非土地之部分或定著物,故屬「動產」,且均為A所有,該當「他人之動產」要件;甲拿走A的車鑰匙,並開走A的轎車,係未經A同意,破壞A對於其轎車與車鑰匙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對於上開財物之持有支配,亦該當「竊取」要件;且甲亦將A所有之動產移入實力支配之下,竊取行為已既遂。
2. 主觀上,甲對於上述客觀事實有認知與意欲,具竊盜故意;惟竊盜罪為「意圖犯」,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本條明訂「不法所有意圖」之特殊主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然本題甲取走A的車鑰匙,並開走A車,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依題意,甲是因為要帶友人出遊,苦於沒有轎車,在未得A同意之情況下才拿走A的鑰匙,並開走A車,此種情形實務稱之為「使用竊盜」,所謂「使用竊盜」,係指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而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基此,由於甲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
3. 附帶而論,由於甲之行為不成立竊盜罪,故亦無法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
(二) 甲進入未上鎖的A家,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未經A同意擅入A宅,已侵害A對其住宅之住居自由;主觀上,甲對於上述客觀事實有認知與意欲,具侵入A宅故意,構成要件均該當。
2. 違法性:
依題意,甲雖然與A熟識,但由於甲未得A同意而進入A宅,仍屬「無故」,其行為仍具違法性。
3. 罪責:
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 結論甲成立侵入住宅罪
Chapter2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1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
壹、竊盜罪(§320Ⅰ)
一、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分析
(一) 行為客體:
所謂「他人之動產」,包含他人所有與持有之動產。若是共同所有某動產,亦屬他人動產。
(二) 行為:
所謂「竊取」,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破壞持有階段),並建立新...
作者序
二版序
隨著姐妹作《上榜模板刑法總則》二版付梓,本書也接續改版。如同筆者在刑總作者序所言,本書依舊是「考前總複習」,因此二版沒有增補過多內容,主要收錄2019年地方特考有關刑分的實例題,並新增數則實務見解,仍以輕薄精簡之姿,陪伴同學戰勝2020年的大小考試。
另一個重頭戲則是「修法」。過去兩三個月接連修正刑法第149、150、251及313條規定,在考試上有一定重要性,因此增補詳細的於書前頁;至於統一調整罰金額度部分,由於並非實例題考試重點,故僅附上條文供參。
四年多來經營粉專小有成果,很多同學會問我要怎麼選書,在考前為自己的刑法做一次總體檢。以前都會建議同學買本解題書,瘋狂練題目就對了,反正題目做多就會有感覺,好像自動會知道出題老師想考什麼。然而,同學經常面臨的困難是:念了很多書,但分數就是很普。究其原因,應該是因為沒有熟記基本定義,只知道爭點,但用字遣詞很不精確,以至於答案往往如隔靴搔癢,分數才會很一般。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書裡有大量的模板,主要是實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詮釋,再由筆者濃縮、改寫而成。這些模板請讀者務必多看幾遍,能背起來最好,答題文字才能寫得精準,不用寫太多廢話就能拿到分數,尤其在不能翻法條的實例題考試,能一字不漏寫出實務關鍵句,便能獲得極高的分數,與其他應試者瞬間拉開差距,上榜與否全靠它了。
去年在一陣兵荒馬亂中,做了一個瘋狂的決定:跨足刑訴。為了自我突破,又是寫書又是上課,把自己壓得喘不過氣來,覺得很自虐,但又不想當說說哥,整天喊要前進,腳卻仍停滯不前。想起荀子「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的勸喻,在後浪不斷推前浪的競爭壓力下,覺得該動身了。剛開始步伐有些踉蹌,但熬過最辛苦的成書階段,回頭看這一切,也就是一段過眼雲煙,能用一派輕鬆的態度,笑看飽含苦澀的過往。準備考試也是如此,還沒考上前覺得自己什麼都不行,但考上後卻覺得世界都變了,過去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因為你在為自己的未來拼命,回饋己身的甜美滋味,應該是令你狂喜的。
這次跨界是出版人生的大躍進,無論結果如何,都值得喝采。最支持我的爸媽,謝謝你們持續鼓勵我走這條路;也謝謝黃堯的加入,互相討論,讓這本書日臻完善;當然,還有一路相伴的北鼻、鯊鯊和新歡阿豚,有你們在,我放心。最後,感謝各位願意用新台幣下架這本書,預祝金榜題名,也盼世界和平。
周易
2020.2.13
很開心周易邀請我加入成為本書的作者之一,讓我有機會向正在閱讀的你(妳)們,依我自身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提供刑法解題的可能方向,但就如同不同法官對於同一案件可能做出歧異的判斷,本書也無可避免的可能與市面上其他優秀的解題書,對於同個題目會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性,至於哪個版本會比較正確或較為可採?就可能要交由妳(你)們來自行抉擇了!但我跟周易都很歡迎你們透過臉書粉絲團的留言或私訊來討論,我們會盡可能說明如此書寫的邏輯與脈絡。
接著,我也很感謝台北大學的徐育安教授(aka碩士指導老師)、銘傳大學的林士欽助理教授及學弟妹們,讓我有教大學部刑法課輔的機會,在教學相長的互動下,累積並成為本書的養分,而在學習刑法學的這條路上,除了徐育安教授外,鄭逸哲教授、蔡聖偉教授及其他學者亦對我有著很深且的影響與啟發,讓我有足夠的能力在這個地方展演出自己。(其他值得感謝的對象,諸如編輯、出版社、父母、朋友、應該會下地獄的各種前任……等,就不一一列舉了)
最後,除了預祝你(妳)們在準備考試的過程都相當平安喜樂,同時也因本書而順利金榜題名外,也希望大家不忘要成為一名追求且實踐自由、民主、法治及公平正義的台灣法律人。
黃堯
2020.2.13於高雄老家
二版序
隨著姐妹作《上榜模板刑法總則》二版付梓,本書也接續改版。如同筆者在刑總作者序所言,本書依舊是「考前總複習」,因此二版沒有增補過多內容,主要收錄2019年地方特考有關刑分的實例題,並新增數則實務見解,仍以輕薄精簡之姿,陪伴同學戰勝2020年的大小考試。
另一個重頭戲則是「修法」。過去兩三個月接連修正刑法第149、150、251及313條規定,在考試上有一定重要性,因此增補詳細的於書前頁;至於統一調整罰金額度部分,由於並非實例題考試重點,故僅附上條文供參。
四年多來經營粉專小有成果,很多同學會問我要怎麼選書,在...
目錄
108年12月31日刑法修正總說明‧1
108年12月13日刑法修正總說明‧3
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9
◎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一)─殺人罪章‧1-3
壹、條文‧1-3
貳、分析‧1-3
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二)─遺棄罪章‧1-10
壹、條文‧1-10
貳、分析‧1-10
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傷害罪章‧1-17
壹、何謂「傷害」? ‧1-17
貳、普通傷害罪(§277) ‧1-18
參、重傷害罪(§278) ‧1-21
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墮胎罪章‧1-23
壹、保護法益‧1-23
貳、重要條文‧1-23
參、實施人工流產之阻卻違法事由─優生保健法第9條‧1-24
肆、懷胎婦女自行墮胎罪(§288) ‧1-26
伍、意圖營利墮胎罪(§290) ‧1-26
Section 5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罪章‧1-27
壹、強制罪(§304) ‧1-27
貳、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1-31
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 ‧1-32
肆、侵入住居罪(§306) ‧1-33
Section 6 侵害性自主法益─妨害性自主罪章‧1-36
壹、概說‧1-36
貳、本章體系‧1-37
參、違反意願性交猥褻罪(§§221∼224-1) ‧1-38
肆、乘機性交猥褻罪(§225) ‧1-59
伍、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227) ‧1-60
陸、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1-62
Section 7 侵害名譽法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1-64
壹、公然侮辱罪(§309) ‧1-64
貳、誹謗罪(§310) ‧1-64
參、善意不罰(§311) ‧1-67
Section 8 侵害秘密與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章‧1-68
壹、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 ‧1-68
貳、加重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 ‧1-72
◎Chapter 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 1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2-3
壹、竊盜罪(§320Ⅰ) ‧2-3
貳、竊佔罪(§320Ⅱ) ‧2-7
參、加重竊盜罪(§321) ‧2-9
肆、搶奪罪(§325) ‧2-16
伍、強盜罪(§328) ‧2-17
陸、準強盜罪(§329) ‧2-19
柒、強盜罪結合犯(§332) ‧2-31
Section 2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二)─侵占型犯罪‧2-35
壹、普通侵占罪(§335) ‧2-35
貳、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336) ‧2-36
參、侵占遺失物罪(§337) ‧2-38
Section 3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三)─毀損型犯罪‧2-39
壹、毀損器物罪(§354) ‧2-39
貳、毀損建築物罪(§353) ‧2-39
參、毀損文書罪(§352) ‧2-39
Section 4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一)─詐欺犯罪‧2-41
壹、普通詐欺罪(§339) ‧2-41
貳、加重詐欺罪(§339-4) ‧2-43
參、類似詐欺犯罪(§§339-1∼339-3) ‧2-45
Section 5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二)─背信罪‧2-54
壹、條文‧2-54
貳、背信罪之本質─違背信任說v.濫用權限說‧2-54
參、分析‧2-55
肆、與其他犯罪之競合關係‧2-56
Section 6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三)─重利罪、加重重利罪‧2-57
壹、重利罪(§344) ‧2-57
貳、加重重利罪(§344-1) ‧2-57
Section 7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四)─恐嚇取財罪‧2-59
壹、條文‧2-59
貳、分析‧2-59
Section 8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五)─擄人勒贖罪‧2-61
壹、條文‧2-61
貳、分析‧2-61
Section 9 財產返還請求之妨礙─贓物罪‧2-68
壹、條文‧2-68
貳、分析‧2-68
◎Chapter 3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一)─社會法益
Section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罪章‧3-3
壹、放火犯罪‧3-3
貳、交通犯罪‧3-12
參、毒化飲食物品犯罪‧3-23
Section 2 侵害資訊安全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27
壹、本章保護法益‧3-27
貳、無故入侵電腦罪(§358) ‧3-28
參、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359) ‧3-29
肆、干擾電腦設備罪(§360) ‧3-31
Section 3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一)─偽造文書印文罪章‧3-37
壹、有形偽造v.無形偽造‧3-37
貳、文書v.準文書‧3-38
參、有形偽造(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210) ‧3-40
肆、有形偽造(二)─偽造變造公文書罪(§211) ‧3-41
伍、有形偽造(三)─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212) ‧3-41
陸、無形偽造(一)─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 ‧3-42
柒、無形偽造(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3-43
捌、無形偽造(三)─業務上登載不實罪(§215) ‧3-44
玖、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216) ‧3-44
拾、其他重要規定‧3-45
Section 4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二)─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貨幣罪章‧3-52
壹、偽造有價證券罪章‧3-52
貳、偽造貨幣罪章‧3-56
Section 5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一)─妨害風化罪章‧3-60
壹、概說‧3-60
貳、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231) ‧3-60
參、公然猥褻罪(§234) ‧3-61
肆、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物品罪(§235) ‧3-61
Section 6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二)─賭博罪章 ‧3-64
壹、公然賭博罪(§266) ‧3-64
貳、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268) ‧3-64
◎Chapter 4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二)─國家法益
Section 1 侵害執行公務公正性法益─瀆職罪章‧4-3
壹、賄賂犯罪‧4-3
貳、圖利犯罪‧4-10
參、濫權犯罪‧4-11
Section 2 侵害公務法益─妨害公務罪章‧4-13
壹、妨害公務罪(§135) ‧4-13
貳、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136) ‧4-17
參、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138) ‧4-18
肆、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140) ‧4-18
Section 3 侵害投票公正性法益─妨害投票罪章‧4-19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 ‧4-19
貳、虛遷戶籍投票罪(§146Ⅱ、Ⅲ) ‧4-19
Section 4 侵害司法權行使法益─脫逃罪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偽證及誣告罪章‧4-21
壹、脫逃罪章‧4-21
貳、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4-26
參、偽證及誣告罪章‧4-39
108年12月31日刑法修正總說明‧1
108年12月13日刑法修正總說明‧3
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9
◎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一)─殺人罪章‧1-3
壹、條文‧1-3
貳、分析‧1-3
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二)─遺棄罪章‧1-10
壹、條文‧1-10
貳、分析‧1-10
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傷害罪章‧1-17
壹、何謂「傷害」? ‧1-17
貳、普通傷害罪(§277) ‧1-18
參、重傷害罪(§278) ‧1-21
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墮胎罪章‧1-23
壹、保護法益‧1-23
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