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作者簡介:
一芳
作者簡介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政大法律系
國考這條路上,雖然孤獨而又漫長,但擁有能夠為了自己人生目標而努力的機會不是很美好嗎,就像筆者沒有挺鼻大眼,還是想成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勝利組(哭)。
做了決定就破釜沈舟的念書,跟著我一起來,一二三~殺~
宇人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司法組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 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開始讀書的時候,總會有見樹不見林、力不從心的感覺,然而在投注一定心力之後,情況就會開始好轉的吧!身心健康也永遠是首要追求的目標,找些時間運動,找三五好友讀書,一起面對國考這個考驗,會讓過程輕鬆不少。現在回首當初準備考試期間,早八晚九,118巷都吃到不知道吃什麼了,真的是不堪回首。最後,也祝福大家早日金榜題名,脫離苦海。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感謝各位讀者支持,讓本書有改版的機會,也感謝宇人協助改版、更新最新考題,以及學稔團隊的用心,讓本書得以順利改版,沒有你們大力協助,本次改版不知還要懷胎幾月。改版內容除了修正前版疏漏之處外,主要新增了107年度地特考題,與108年度高普考、司特與地特考題,讓考生們能夠隨時掌握出題方向。最後還是老話一句,國考只是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大家能適當娛樂、適時休息,在國考這場持久戰中才能撐到最後,祝福各位早日上岸,脫離書海!
一芳
2020.03於台北
大家好,我是宇人。在度過一年考試生涯後,竟然如此迅速的就獲得在學稔出版的機會,這真的是令人始料未及!想去年的我,還埋首在解題書裡面,轉眼間竟然就變成寫書的人了XD
必須很誠實地說,我大學時期的成績並不怎麼樣,每每仰望組上卷哥卷姐都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在大三接觸到民事訴訟法後,才突然萌生了考研究所的念頭,結果出人意料的考上了,這時候才對自己稍稍有點信心。而單就國考結果而言,我真的是屬於最幸運的那一群,然而,成果當然不是來得理所當然,過程中犧牲了生活中的所有娛樂,每天早上八點就坐在書桌前,一天10小時也是基本,整整持續了將近15個月,想當初要是拿出這種拼勁大概就當醫生了吧!(笑
如果問我說,考試最重要的是什麼,大概就是身體健康吧!我也總是這麼跟身旁的人說:「考試不是比誰記得多,是比誰能撐到最後。」或許有其他考試經驗的人就很能體會,我也看過很多受身心因素所苦的情況。當然,各種情況的人都有,我也不敢妄言或是恣意地指導,只能概略地說有時間就跑跑步,聊聊天,保持身體健康絕對是成功考試的第一步。
最後,請讓我分享一下取筆名的經過,說實在的,完全不知道要叫什麼,郭董、吳郭魚,最瞎的事因為名字裡面有J,所以也曾經想過要不要叫小JJ,最後在朋友的勸阻下,還是選了雨人的諧音,以期許自己也能有超凡入聖的記憶力作為出發點,就這樣隨意的選了一個或許要相處很久的名字,雖然取名很隨意,但是內容是很認真的!
總之,廢話了一堆,很感謝現在自己擁有的一切,也很榮幸能夠以一芳學姊的書為基底,繼續更新一些試題,讓大家能夠在面對考試的時候,不會那麼的驚慌失措,倘若有人因為這本書而更能掌握考試,或是因而上榜,那就是我最大的成就了!
宇人
2020/2/26 自宅
名人推薦:感謝各位讀者支持,讓本書有改版的機會,也感謝宇人協助改版、更新最新考題,以及學稔團隊的用心,讓本書得以順利改版,沒有你們大力協助,本次改版不知還要懷胎幾月。改版內容除了修正前版疏漏之處外,主要新增了107年度地特考題,與108年度高普考、司特與地特考題,讓考生們能夠隨時掌握出題方向。最後還是老話一句,國考只是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大家能適當娛樂、適時休息,在國考這場持久戰中才能撐到最後,祝福各位早日上岸,脫離書海!
一芳
2020.03於台北
大家好,我是宇人。在度過一年考試生涯後,竟然如此迅速的...
章節試閱
壹、婚約之要件
一、形式要件
婚約為「不要式契約」,並無任何之方式要求。
二、實質要件
1 當事人自行訂立(民§972)
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替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子女自不受該婚約之拘束。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本人承認父母代訂之婚約,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經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之規定(民§170Ⅰ),惟如該婚約經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係當事人自行訂定之新婚約。
2 達法定訂婚年齡(民§973)
為避免少年男女思慮未周,輕率訂婚,並革除早婚之弊病,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爭 點未達法定訂婚年齡即訂婚者,效力如何?
一、得撤銷說
訂婚既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則違反法定訂婚年齡所訂定之婚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89條規定,為得撤銷。
二、無效說
實務見解認為,訂定婚約違反法定訂婚年齡者,民法既未設有類如第989條之規定,其婚約應屬無效。
三、小結
婚約未如結婚一般有保護子女婚生性之立法顧慮4,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989 條規定以維持婚約有效性之必要。且民法第973條規定旨在革除早婚之弊病,關乎公益,乃禁止規定,故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其婚約無效。
3 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74)
為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輕率訂婚,並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依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爭 點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定之婚約,效力如何?
一、得撤銷說
身分行為不應逕行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而應先找尋相似之條文規定,故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9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二、無效說
婚約係諾成契約,則法定代理人撤銷婚約後,未成年人又得再以口頭之意思表示訂立另一婚約,如此一來,得撤銷說並無實益,故應逕認其婚約無效較妥。
三、小結
形式上觀之,民法第974條乃強行規定,違反時其婚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壹、婚約之要件
一、形式要件
婚約為「不要式契約」,並無任何之方式要求。
二、實質要件
1 當事人自行訂立(民§972)
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替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子女自不受該婚約之拘束。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本人承認父母代訂之婚約,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經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之規定(民§170Ⅰ),惟如該婚約經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係當事人自行訂定之新婚約。
2 達法定訂婚年齡(民§973)
為避免少年男女思慮未周,輕率訂婚,並革除早婚之弊病,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
目錄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0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6
壹、通則‧2-36
貳、法定財產制‧2-37
參、約定財產制‧2-48
Section 5 離婚‧2-66
壹、兩願離婚‧2-66
貳、裁判離婚‧2-68
參、調解與和解離婚‧2-72
肆、離婚之效力‧2-72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稱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貳、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貳、婚生否認‧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礎概念‧3-17
貳、準正‧3-17
參、認領‧3-18
Section 4 收養‧3-38
壹、收養之要件‧3-38
貳、收養之效力‧3-45
參、收養之終止‧3-47
Section 5 親權‧3-57
壹、親權之意義‧3-57
貳、親權之內容‧3-57
參、親權之行使‧3-60
Chapter 4 監護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監護‧4-3
壹、監護人之設置原因‧4-3
貳、監護人之確定‧4-3
參、監護人之權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4-8
壹、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原因‧4-8
貳、監護人及輔助人之選定‧4-8
Chapter 5 扶養
壹、概說‧5-3
貳、扶養之發生要件‧5-3
參、扶養之範圍及順序‧5-5
肆、扶養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養義務之減免‧5-7
繼承編
Chapter 6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6-3
壹、積極要件‧6-3
貳、消極要件‧6-4
Section 2 繼承之主體與應繼分‧6-12
壹、繼承人‧6-12
貳、應繼分‧6-15
Section 3 繼承回復請求權‧6-46
壹、基礎概念‧6-46
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6-46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6-47
肆、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之效力‧6-51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6-53
Chapter 7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7-3
壹、繼承之標的‧7-3
貳、繼承之費用‧7-3
參、遺產酌給請求權‧7-3
Section 2 遺產之計算分配‧7-7
壹、繼承遺產之分配‧7-7
貳、繼承債務之清償‧7-14
Section 3 遺產之清算程序‧7-34
壹、法定清算程序‧7-34
貳、自行清算程序‧7-36
Section 4 繼承之類型‧7-47
壹、無限責任‧7-47
貳、拋棄繼承‧7-47
參、無人承認之繼承‧7-50
Chapter 8 遺囑
Section 1 通則‧8-3
壹、遺囑之特性‧8-3
貳、遺囑能力‧8-3
參、遺囑之內容‧8-3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8-4
壹、自書遺囑‧8-4
貳、公證遺囑‧8-5
參、密封遺囑‧8-5
肆、代筆遺囑‧8-6
伍、口授遺囑‧8-6
陸、遺囑見證人之資格‧8-7
Section 3 遺囑之撤回‧8-8
壹、基礎概念‧8-8
貳、遺囑撤回之方式‧8-8
Section 4 遺贈‧8-14
壹、遺贈之意義‧8-14
貳、遺贈之要件‧8-14
參、遺贈之承認與拋棄‧8-15
肆、遺贈之效力‧8-15
伍、遺贈物上代位之推定‧8-15
陸、附負擔之遺贈‧8-16
柒、遺贈與死因贈與‧8-17
Section 5 特留分‧8-24
壹、特留分之比例‧8-24
貳、特留分扣減權‧8-24
Appendix 參考文獻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0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6
壹、通則‧2-36
貳、法定財產制‧2-37
參、約定財產制‧2-48
Section 5 離婚‧2-66
壹、兩願離婚‧2-66
貳、裁判離婚‧2-68
參、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