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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雷洛虎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人一旦在某個時刻做了不同的決定,人生將會是另一種不同的景象,或許只要一個分歧點,就會有無論如何也回不去的瞬間,而未來如何或許不會和最初所想像的一樣。所以,現在看到這段話的你,唯一要記住的是“把握當下”,既然下定決心投入國家考試,便要毅然決然地學習如何解題通過考試,繼續開展人生的道路。
章節試閱
Chapter 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關於侵害生命法益犯罪之處罰規定,包含殺人罪、墮胎罪以及遺棄罪。此部分的題目多與刑法總則部分的概念相結合,從而在刑法總則所學到的作為不作為、因果關係、正當防衛、責任能力等阻卻違法或責任概念大多會搭配此部分的犯罪命題(特別是殺人罪章和傷害罪章),所以必須學習如何於此種題目當中活用這些刑法總則的概念。
◎第一節 殺人罪
題型 1-1-1 義憤殺人與因果關係【96台大B卷第1題】
甲男、A女與乙男、B女為兩對夫妻,住在同一棟大樓。拜垃圾不落地政策,負責丟垃圾的甲男與B女日久生情,於是雙雙商議離婚後再名正言順地結為夫妻,並談妥在過完舊曆年後的某天同時展開離婚的談判。當日B女與乙男談判時,引發強烈口角,B女想到平日屢遭乙男暴力虐待,氣憤之餘拿起菜刀就將乙男亂刀砍死。反之,甲男則比較會規劃人生,明知A女絕對不會同意離婚,所以計畫安排一個A女意外死亡的現場,然後詐取保險金,以作為日後與B女共度餘生的資金。當日甲男先在客廳將A女擊昏,打算利用可用鋁窗密閉的陽台裡的瓦斯熱水器,讓A女在與陽台有窗戶相通的浴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甲男正在浴室內準備A女的換洗內衣褲時,A女醒了過來。A女發覺不對想從大門逃走,但大門已被甲男用鑰匙反鎖,於是打算從陽台逃到隔壁。甲男在浴室發現A女正要從陽台逃脫,於是衝到陽台抓住了正欲跨過隔間牆到隔壁陽台的A女的腳踝,想將A女拉回自家的陽台。A女激烈掙扎,而甲男又因為緊張手滑,一不小心,A女從高樓層墜落到馬路上,立即死亡。試問:(50分)
1. 甲男與B女觸犯何罪。
2. 如果你(妳)是法官,要如何量刑,理由何在。
題型分析
本題的出題老師應為李茂生老師,李茂生老師的刑法結構雖採取三階說,但其內涵卻與傳統通說不同,其採取客觀構成要件、客觀違法性與主觀責任要素三階說。雖說老師同樣對於採取其他學說的答案甚為寬容,但其特殊的結構仍相當值得讀者注意。又本題最重要的爭點在於甲男實行行為的高危險性與行為發生歷程所產生的落差之間,兩者應該如何評價的問題。
擬答(本題字數約 1479 字)
(一) 甲男部分
1. 甲男準備犯罪計畫並將A女擊昏的行為,可能侵害身體法益
⑴客觀構成要件甲男將A女擊昏並計畫用一氧化碳致A女死亡的行為,在客觀構成要件檢驗上,應認為縱使甲男意圖殺死A女,但自該行為的客觀危險性觀之,A女之生命法益尚未達危殆化的階段(如果犯罪計畫是要製造一氧化碳中毒,生命法益至少要到密閉空間出現,準備開始放入一氧化碳的瞬間,法益始有危殆化的可能),而僅僅具有傷害的客觀危險性,因此在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情況下,不能成立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僅可能成立傷害罪。
⑵客觀違法性與責任部分別無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下,甲之行為具備實質違法性;而主觀要素部分,縱使從犯罪計畫觀察,甲可能確實打算致A女於死,但基於主客觀要素同時性原則,則於甲男將A女擊昏時,僅存在對於傷害危險性與結果的認知,因此僅成立傷害罪。
2. 甲男抓住A女的腳踝卻緊張手滑導致A女摔死的行為可能侵害生命法益
⑴客觀構成要件甲男後來發現A女打算從陽台逃到隔壁,於是衝到陽台抓住了正欲逃脫的A女的腳踝,企圖將A女拉回自家陽台的過程中,在客觀構成要件檢驗上,甲因為急於把A女拉回自家陽台,緊張手滑而導致A女自高樓摔落的行為,在把A女拉回卻手滑的行為、死亡結果與兩者間的因果關係皆具備的情況下,該當於過失致死之客觀要件。
⑵客觀違法性與責任部分別無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下,甲之行為具備實質違法性;至於在主觀要素上,由於已經脫離了甲男的犯罪計畫,因此甲當時急於把A女拉回的那一瞬間,並不具備殺人之故意,於此僅能認為當時甲具有A女可能因此從高樓摔下的預見可能性,成立過失致死罪。
(二) B女部分
B女在氣憤之餘用菜刀將乙男砍死的行為可能侵害生命法益:
1. 依本案所示,B女當時正在與乙男展開離婚談判,引發強烈口角,B女想到平日屢遭乙男暴力虐待,因此在氣憤之餘用菜刀將乙男砍死,在客觀不法層次的檢驗上該當於殺人罪的要件並無疑義。問題在於主觀要件層次,按題意所示,由於B女平時飽受乙虐待,已屬足以引起公憤之行為,且在B女用菜刀將乙男砍死的當下,B女其實處在極為氣憤的狀態之下,應可認為合於刑法第273條規定而僅成立義憤殺人罪,而非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2. 有論者認為光是情緒激憤還不夠,必須該激憤的情緒乃是合於公義之要求;但於此晚近學說認為,義憤殺人罪之制定乃是在於衡量行為人於義憤情緒下,其對於行為的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都將下降,期待可能性也隨之降低,因此若還要求義憤情緒必須源自於公義之情況,反而會失去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刑度減輕的立意。
(三) 倘若我是法官應該如何量刑,茲就理由說明如下
1. 依刑法第57條與第59條分別規定刑罰之酌量與酌量減輕的部分,依實務見解(62第1次刑議4參照)認為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者犯罪之一切情狀,並例示應注意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準據;第59條規定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賦予法院酌減之權。故前者為量刑之標準,後者為酌減之依據,兩者有別,不能混淆。
2. 就系爭本案B女部分,考量B女平時長期遭受乙男施暴,應依刑法第57條減輕外,尚須注意義憤殺人罪中的義憤係B女因為平時所遭受的對待所積累的憤怒而爆發,亦應依刑法第59條再為減輕。
3. 若是就甲男部分,則考量甲欲以殺害A女之方式達到詐取保險金與另結新歡之目的,則衡酌刑法第57條規定應加以從重量刑,而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參考資料
1. 李茂生,刑法總則上課講義。
2. 李茂生,刑法分則上課講義。
3. 黃榮堅,論犯罪之行為時,刑事法雜誌第41卷第5期,1997年10月。
Chapter 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關於侵害生命法益犯罪之處罰規定,包含殺人罪、墮胎罪以及遺棄罪。此部分的題目多與刑法總則部分的概念相結合,從而在刑法總則所學到的作為不作為、因果關係、正當防衛、責任能力等阻卻違法或責任概念大多會搭配此部分的犯罪命題(特別是殺人罪章和傷害罪章),所以必須學習如何於此種題目當中活用這些刑法總則的概念。
◎第一節 殺人罪
題型 1-1-1 義憤殺人與因果關係【96台大B卷第1題】
甲男、A女與乙男、B女為兩對夫妻,住在同一棟大樓。拜垃圾不落地政策,負責丟垃圾的甲男與B女日久生情,於是雙雙商...
作者序
六版序
對準備國家考試而言,考古題的重要在於培養「找出爭點」的能力,除此之外,考生們仍須要進一步鍛鍊在該爭點上的「論述能力」。往後的國家考試可以預期的是除了學說、實務見解外,還要提出自己的看法,加上並非每個人都能在考試時看到題目便振筆疾書,「論述能力」的培養並非一時半刻便能練成,因此,如果準備國家考試的時間充裕,建議將自己讀過的文章以自己能表達、書寫的文字作成筆記,在考試前才能夠反覆、迅速地加以複習。
而「題型破解」系列仍同時提供考生練習「找出爭點」、「培養論述」的能力,提供思考題目之分析、解答及參考資料,希望能幫助考生早日通過國家考試。
本版次由衷地感謝編輯們用心、認真校對。
雷洛虎
2020.3.30
六版序
對準備國家考試而言,考古題的重要在於培養「找出爭點」的能力,除此之外,考生們仍須要進一步鍛鍊在該爭點上的「論述能力」。往後的國家考試可以預期的是除了學說、實務見解外,還要提出自己的看法,加上並非每個人都能在考試時看到題目便振筆疾書,「論述能力」的培養並非一時半刻便能練成,因此,如果準備國家考試的時間充裕,建議將自己讀過的文章以自己能表達、書寫的文字作成筆記,在考試前才能夠反覆、迅速地加以複習。
而「題型破解」系列仍同時提供考生練習「找出爭點」、「培養論述」的能力,提供思考題目之分析、解答...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刑法出題趨勢 ‧3
解題架構之選擇&考前複習 ‧5
一〇八、一〇九年刑法修正說明 ‧7
本書參考資料 ‧19
Chapter 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殺人罪 ‧1-3
題型 1-1-1 義憤殺人與因果關係【96台大B卷第1題】 ‧1-3
題型 1-1-2 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90律師第2題】 ‧1-7
題型 1-1-3 責任身分與共同正犯之脫離【99律師第1題】 ‧1-11
題型 1-1-4 預備行為之教唆與幫助、毀損器物與殺人未遂【96律師第1題】 ‧1-16
題型 1-1-5 教唆教唆、教唆幫助與因果歷程錯誤【97司法官第2題】 ‧1-20
題型 1-1-6 互毆與正當防衛【94司法官第1題】 ‧1-23
題型 1-1-7 數罪併罰與更定其刑【101律師第2題】 ‧1-25
題型 1-1-8 借刀殺人的間接正犯【106律師第1題】 ‧1-28
◎第二節 墮胎罪 ‧1-35
題型 1-2-1 墮胎罪之法益和與罰之後行為【99台大B卷第1題】 ‧1-35
題型 1-2-2 自行墮胎、未得囑託承諾墮胎以及生母殺嬰【102律師第5題第1小題】 ‧1-38
◎第三節 遺棄罪 ‧1-43
題型 1-3-1 遺棄行為之態樣【100司法官第1題】 ‧1-43
題型 1-3-2 加重結果、不作為殺人與遺棄【98律師第1題】 ‧1-49
題型 1-3-3 遺棄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100律師第5題第1小題】 ‧1-53
題型 1-3-4 積極遺棄與消極遺棄致死【97律師第3題】 ‧1-57
Chapter 2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傷害罪章 ‧2-3
題型 2-1-1 傷害、重傷害與妨害自由及名譽【98律師第3題】 ‧2-3
題型 2-1-2 刑法之主權效力與重傷害致死罪【98司法官第3題】 ‧2-8
題型 2-1-3 加工重傷【99北大第3題】 ‧2-11
題型 2-1-4 傷害1【94台大第1題】 ‧2-13
題型 2-1-5 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103司法官第1題】 ‧2-15
題型 2-1-6 用錯處方殺錯人之醫療過失【104司法官第2題】 ‧2-21
Chapter 3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使人為奴隸、私行拘禁、強制與恐嚇危安罪 ‧3-3
題型 3-1-1 強迫他人幫拍裸照【95律師第3題】 ‧3-3
題型 3-1-2 妨礙幼童身心健全與私行拘禁致死【102律師第2題】 ‧3-9
題型 3-1-3 使人為奴隸、殺人與緊急避難【107司法官第1題】 ‧3-13
題型 3-1-4 妨害公務、妨害公眾往來與不法意識【105律師第5題】 ‧3-20
◎第二節 侵入建物罪 ‧3-25
題型 3-2-1 侵入建物、毀損傷人與正當防衛【108司法官、律師第1題】 ‧3-25
◎第三節 妨害性自主罪章 ‧3-35
題型 3-3-1 加重強制性交、強盜與共謀共同正犯【99政大第1題】 ‧3-35
題型 3-3-2 性騷擾、猥褻與性交之區分【94台大第3題】 ‧3-39
題型 3-3-3 與未成年人同意之性交與強制性交的加重條件【91司法官第3題】 ‧3-43
題型 3-3-4 出乎意料的加重性侵【104律師第5題第1小題】 ‧3-49
Chapter 4 侵害名譽信用以及秘密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妨害名譽信用罪章 ‧4-3
題型 4-1-1 誹謗與公然侮辱【98台大A卷第2題】 ‧4-3
題型 4-1-2 侮辱、誹謗與言論自由之界限【105司法官第5題】 ‧4-9
◎第二節 妨害秘密罪章 ‧4-17
題型 4-2-1 公務員洩密與工商祕密【92台大第2題】 ‧4-17
Chapter 5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竊盜罪 ‧5-3
題型 5-1-1 攜帶兇器竊盜與幫助行為【100律師第1題】 ‧5-3
題型 5-1-2 竊取行為與共犯脫離【98律師第2題】 ‧5-6
題型 5-1-3 竊盜、詐欺與贓物【98司法官第4題】 ‧5-10
題型 5-1-4 加重竊盜侵入住居【96律師第2題】 ‧5-13
題型 5-1-5 擄鴿勒贖之恐嚇取財與竊盜【96司法官第3題】 ‧5-18
題型 5-1-6 萬能鑰匙與財產定義【97律師第4題】 ‧5-23
題型 5-1-7 加重竊盜與共犯【93司法官第4題】 ‧5-27
題型 5-1-8 加重竊盜與新舊法比較【103律師第5題第3小題】 ‧5-30
題型 5-1-9 請鴿入網之竊盜事件【104司法官第1題】 ‧5-33
◎第二節 搶奪罪 ‧5-36
題型 5-2-1 搶奪與湮滅罪證【94台大第2題】 ‧5-36
◎第三節 強盜罪 ‧5-40
題型 5-3-1 加重竊盜與準強盜之認定【99司法官第3題】 ‧5-40
題型 5-3-2 準強盜之難以抗拒【97司法官第4題】 ‧5-45
題型 5-3-3 強盜與共犯從屬性【96律師第4題】 ‧5-49
題型 5-3-4 正犯與共犯之責任歸屬─共同正犯之脫離、加重
結果犯及連鎖共犯【101司法官第1題】 ‧5-52
題型 5-3-5 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與共同正犯脫離、幫助故意
【102司法官第1題】 ‧5-57
題型 5-3-6 高學歷準強盜犯【104司法官第5題第1、3小題】 ‧5-62
◎第四節 侵占罪 ‧5-67
題型 5-4-1 司法黃牛、侵占、背信、詐欺與單純竊盜【99律師第4題】 ‧5-67
◎第五節 贓物罪 ‧5-71
題型 5-5-1 贓物罪之行為主體【92律師第1題】 ‧5-71
◎第六節 毀棄損壞罪 ‧5-75
題型 5-6-1 毀損與偶然避難【91司法官第1題】 ‧5-75
題型 5-6-2 毀損與阻卻違法事由【93司法官第1題】 ‧5-77
Chapter 6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詐欺罪 ‧6-3
題型 6-1-1 不正方法、竊盜、侵占與不能安全駕駛【99台大A卷第1題】 ‧6-3
題型 6-1-2 溢領不該領的錢【106司法官第1題】 ‧6-11
題型 6-1-3 加重詐欺與偽造公文書【103律師第2題】 ‧6-17
◎第二節 背信罪 ‧6-25
題型 6-2-1 違背信任之背信【92司法官第4題】 ‧6-25
◎第三節 恐嚇取財罪與擄人勒贖罪 ‧6-27
題型 6-3-1 恐嚇取財與強盜【95司法官第4題】 ‧6-27
題型 6-3-2 擄人勒贖與未遂犯之類型【94律師第2題】 ‧6-32
題型 6-3-3 不能抗拒之強盜、擄人勒贖與自動設備之不正方法【101司法官第5題第3、4、5小題】 ‧6-35
題型 6-3-4 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103司法官第2題】 ‧6-39
題型 6-3-5 假戲真做的綁票案【104律師第2題】 ‧6-44
Chapter 7 侵害公眾安全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放火罪 ‧7-3
題型 7-1-1 放火與失火之行為階段【94律師第4題】 ‧7-3
題型 7-1-2 放火罪之行為時點與業務正當行為【101律師第1題】 ‧7-6
題型 7-1-3 放火之間接故意【105司法官第2題】 ‧7-10
◎第二節 決水罪 ‧7-15
題型 7-2-1 決水與廢弛職務【94司法官第3題】 ‧7-15
◎第三節 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爆裂物與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7-19
題型 7-3-1 肇事逃逸之認定【99司法官第4題】 ‧7-19
題型 7-3-2 肇事逃逸與不能安全駕駛【95律師第2題】 ‧7-25
題型 7-3-3 賣場竊盜、肇事逃逸、不作為殺人與遺棄【107律師第1題】 ‧7-27
題型 7-3-4 疲勞駕駛之肇事逃逸【103律師第1題】 ‧7-31
題型 7-3-5 恐嚇公眾、爆裂物及過失傾覆公眾交通工具【105律師第2題】 ‧7-36
題型 7-3-6 罔顧人命的鐵道工程承包商【104律師第1題】 ‧7-40
◎第四節 妨害衛生、違背建築物成規、違背賑災契約罪 ‧7-44
題型 7-4-1 毒化飲食之千面人【100司法官第2題】 ‧7-44
題型 7-4-2 危險故意與千面人條款【98台大A卷第1題】 ‧7-46
Chapter 8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引誘與人性交猥褻罪、妨害風化罪 ‧8-3
題型 8-1-1 散布猥褻物品與公然猥褻【98律師第4題】 ‧8-3
題型 8-1-2 猥褻物品之定義【96司法官第2題】 ‧8-6
題型 8-1-3 公然猥褻、偽造署押與瀆職、偽證【102律師第1題】 ‧8-14
◎第二節 妨害婚姻與家庭罪 ‧8-19
題型 8-2-1 略誘與和誘【98台大A卷第3題】 ‧8-19
Chapter 9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 ‧9-3
題型 9-1-1 偽造貨幣與其預備行為【96律師第3題】 ‧9-3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 ‧9-9
題型 9-2-1 偽造有價證券與行使詐術【100律師第2題】 ‧9-9
題型 9-2-2 行使偽卡與詐欺【98司法官第2題】 ‧9-14
題型 9-2-3 有價證券與無權代理【97司法官第3題】 ‧9-22
題型 9-2-4 行使偽卡與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102司法官第5題第1、2小題】 ‧9-28
題型 9-2-5 行使偽卡與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105司法官第1題】 ‧9-32
◎第三節 偽造文書印文罪 ‧9-37
題型 9-3-1 變造特種文書【97律師第2題】 ‧9-37
題型 9-3-2 影本與正本之偽造及恐嚇與加重強盜【101司法官第2題】 ‧9-42
Chapter 10 侵害電腦使用安全法益之犯罪
題型 10-1 電腦犯罪【改編自盧映潔,電腦小子鑄大錯,月旦法學教室第57期】 ‧10-3
Chapter 11 侵害國家安全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11-3
題型 11-1-1 內亂罪之構成要件【90律師第3題】 ‧11-3
◎第二節 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 ‧11-7
題型 11-2-1 刑法效力與保護國防上秘密【90律師第4題】 ‧11-7
Chapter 12 侵害國家行政權之犯罪
◎第一節 瀆職罪 ‧12-3
題型 12-1-1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100司法官第5題第1、2小題】 ‧12-3
題型 12-1-2 違背職務與緊急避難【99司法官第2題】 ‧12-6
題型 12-1-3 賄賂罪與必要共犯【93律師第3題】 ‧12-11
◎第二節 妨害公務、投票與秩序罪 ‧12-17
題型 12-2-1 形式合法性與業務正當行為【99律師第3題】 ‧12-17
題型 12-2-2 妨害公務、傷害與阻卻違法事由【95律師第1題】 ‧12-23
Chapter 13 侵害國家司法權之犯罪
◎第一節 脫逃罪 ‧13-3
題型 13-1-1 脫逃罪之前提要件—受公權力拘束【97律師第1題】 ‧13-3
題型 13-1-2 過失脫逃與業務過失致死【105律師第1題】 ‧13-9
◎第二節 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罪 ‧13-13
題型 13-2-1 藏匿人犯與自己湮滅罪證【102司法官第2題】 ‧13-13
題型 13-2-2 使之隱避與數罪併罰【92律師第3題】 ‧13-16
◎第三節 偽證與誣告罪 ‧13-20
題型 13-3-1 虛偽陳述與頂替【98司法官第1題】 ‧13-20
題型 13-3-2 湮滅證據、不作為過失傷害與不作為殺人【101律師第5題第1、2小題】 ‧13-23
題型 13-3-3 偽證與誣告【103司法官第5題第1、2、3、5小題】 ‧13-27
本書使用方法 ‧1
刑法出題趨勢 ‧3
解題架構之選擇&考前複習 ‧5
一〇八、一〇九年刑法修正說明 ‧7
本書參考資料 ‧19
Chapter 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殺人罪 ‧1-3
題型 1-1-1 義憤殺人與因果關係【96台大B卷第1題】 ‧1-3
題型 1-1-2 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90律師第2題】 ‧1-7
題型 1-1-3 責任身分與共同正犯之脫離【99律師第1題】 ‧1-11
題型 1-1-4 預備行為之教唆與幫助、毀損器物與殺人未遂【96律師第1題】 ‧1-16
題型 1-1-5 教唆教唆、教唆幫助與因果歷程錯誤【97司法官第2題】 ‧1-20
題型 1-1-6 互毆與正當防衛【94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