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常以各種法律規範人民的日常,法律和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卻往往容易淪為統治者擴權的工具。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臺灣,基於帝國利益在臺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並委由殖民地現地政府首長即臺灣總督行使,訂定攸關臺灣人民權利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統治法令,「律令」就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特別立法權的產物。
日本領臺後,臺灣雖為其屬領,但風土民情、語言思想及社會制度等與日本內地迥異,加上兩地交通不便,國內法律無法立即施行於臺灣,於1896年3月31日制定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計有條文六條,簡稱「六三法」,該法採委任立法制度,授予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有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命令權限,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等大權於一身。具代表性者,如1898年先後以「緊急律令」方式頒布匪徒刑罰令、保甲條例及1906年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罰金及笞刑處分例等律令,使臺灣成為日本憲政體制的政治異域。臺灣人視六三法為惡法之根源,不斷爭取推動廢止。1906年4月11日帝國議會修訂六三法,發布「三一法」及1921年則以《法三號》取代,以敕令將國內的法律全部或一部施行於臺灣,但臺灣總督仍可因應臺灣特殊需要,在不違反國內法律及勅令之前提下發布律令。
本館典藏《臺灣總督府檔案》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與日本中央及臺灣各地方機關、學校等往來的行政文書,可謂是總督府在臺施政的基本紀錄,為瞭解日本治臺的重要文獻史料。本館於2012至2016年間以該宗檔案為本,進行律令檔案資料編譯,包括律令草案、政府部門間往來文書、電報及律令公告等,出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律令史料彙編》、《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等。今則由原任職於本館之徐國章先生集大成,將日治時期發布的律令逐條有系統完整的彙集成《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並聘請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曾文亮副研究員審訂、導讀。全書收錄1896年至1945年的537件律令,除本文外,包含公告文、立法理由,參採日本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及《臺灣總督府報》、《府報》、《臺灣總督府官報》各律令相關文書,進行相互交叉比對,加註解釋而成。編輯上依律令制定年代及編號,從「明治二十九年律令第一號」開始至「昭和二十年律令第七號」為止,採日中逐條或逐段對照方式,即使對戰前日文不熟稔者亦能立即上手,書末附錄編製「臺灣日治時期律令沿革一覽表」,梳理每件律令從發布、施行及修廢過程,讓讀者不僅瞭解律令制定背後蘊含的動機及政策機制外,更對其來龍去脈有所說明。相信凡此編排,對研究日治時期臺灣歷史或法律演變發展,將有極大的助益。
爰於此書付梓之際,謹綴數語為之序。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
張鴻銘 謹識
中華民國1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