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
112年憲判字第 1 號
聲請人一 陳純美
陳文祥
葉陳月娥
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陳建宏律師
洪國欽律師
聲請人二 許金賀
許瑞民
許瑞章
許瑞發
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冠勳律師
陳品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二、 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三、 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 由
壹、案件事實及聲請意旨【1】
一、聲請人一【2】
聲請人一為陳奧之子女;陳奧為李屋之女,李屋為祭祀公業李祿設立人李春長之子,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祭祀公業李祿無規約。李屋、陳奧分別於中華民國45年間及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之其他派下員於103年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時,並未將陳奧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一對祭祀公業李祿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一對該祭祀公業具派下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一之訴,聲請人一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一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3】
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及第5條規定,以性別作為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爰於109年3月間,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等語。【4】
二、聲請人二【5】
祭祀公業黃再為黃葉所設立之祭祀公業,無規約;黃葉無男系子孫,其女黃緣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招贅許代,育有許福文等人;聲請人二為許福文之子。黃緣、許福文分別於67年間及9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黃再並未有規約規定僅得由黃姓子孫為派下員,聲請人二認其父許福文具派下員資格,故其等亦具派下員資格。惟祭祀公業黃再之其他派下員,於106年間辦理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申報時,未將聲請人二列為派下員。聲請人二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二對祭祀公業黃再具派下權,經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二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二再提起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聲請人二部分應以前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6】
聲請人二認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爰於110年11月間,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等語。【7】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8】
一、受理依據【9】
(一)聲請人一【10】
查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7月間議決受理。【11】
至聲請人一另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違憲暨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部分: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生變更該解釋之問題。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聲請人一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部分,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12】
(二)聲請人二部分【13】
查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間議決受理。【14】
(三)併案審理【15】
又聲請人一與二之聲請客體就涉及系爭規定二有無違憲部分相同,且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均涉及以性別作為是否得為派下員區別標準之合憲性,爰併案審理。【16】
二、言詞辯論程序【17】
憲法訴訟法已自111年1月4日施行,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及第91條規定,由本庭適用憲法訴訟法規定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是否牴觸憲法繼續審理。本庭並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外,另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之言詞辯論要旨如下:【18】
(一)聲請人一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傳統習俗、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及延續宗族傳統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應採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3、系爭規定一及二,使設立人之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或難以成為派下員,亦不得參與祭祀公業相關事務之決定與推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4條保障之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等權利,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19】
(二)聲請人二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等。2、系爭規定一及二限制女性派下員之繼承人取得派下權之資格,有違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亦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無關等語。【20】
(三)關係機關內政部略謂:1、祭祀公業條例實質上係將習慣內容以制定法之方式予以規範化。2、有關派下員之認定,實質上係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認定標準,而非形式上以性別論斷。3、系爭規定一及二無涉結社自由。4、本件應採寬鬆標準審查,且系爭規定一及二為維護之法安定性,所採行影響較小之手段,並適度限縮其適用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故為合憲等語。【21】
參、形成主文第1項及第2項之法律上意見【22】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23】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臼,否則亦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24】
104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於其理由書末,就不在該解釋客體範圍內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等部分,已先認定系爭規定一係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並諭知: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應與時俱進,於兼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含系爭規定一及二在內之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各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參照)。【25】
二、審查標準【26】
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本庭應適用中度標準審查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參照),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27】
三、本庭之判斷【28】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已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參照),因係以個人難以改變之歷史性刻板印象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是就其合憲性本庭應以中度標準審查之,即其目的須為重要公益,其分類與目的間須具實質關聯,始符憲法第7條規定。【29】
(二)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院會紀錄,第225頁至第226頁參照。)即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目的乃在於: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30】
惟查:1、宗祧繼承舊慣並非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並無法律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係新訂之法律,且其係適用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此種情形要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參照)。又2、祭祀公業之設立,其最主要目的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而就祭祀祖先之香火傳承言,男系子孫與女系子孫原無本質差異,在少子化之今日及可預見之未來,續強予區分,尤不利祭祀香火之傳承;就承擔祭祀之意願及能力言,時至今日,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其他宗族意識之維持等亦均同。是就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之祭祀公業言,若繼續任由系爭規定一及二,再以曩昔習慣,作為拒絕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不論性別、結婚或冠母姓與否,列入為派下員之理由,不但於事理已難謂相合,而且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設立之祭祀祖先、傳承香火之初衷目的;更何況3、依憲法第7條規定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系爭規定一及二乃國家之立法,此等立法其目的所欲維護者為傳統、舊慣,此等傳統、舊慣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在無男系子孫之情形,女子以未結婚者為限或排除未冠母姓者,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板印象為分類,因而對未列入派下員之其餘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形成不當差別待遇。即系爭規定一及二欲以立法肯認者,乃帶有性別歧視之傳統、舊慣,其目的難謂為重要公益。另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基於傳統性別歧視之窠臼而為立法,其手段亦非正當,系爭規定一及二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31】
四、結論【32】
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已受之分配或已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33】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目錄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及重要裁定選編
目次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祭祀公業條例以性別為派下員之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主文…………………………………………………………………………… (1)
理由…………………………………………………………………………… (2)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10)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23)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更正).(32)
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許志雄大法官 加入、謝銘洋
大法官 加入(第3至16段)、呂太郎大法官 加入(第3至16段)、
楊惠欽大法官 加入(第2、4、17至21段)(更正)…………(39)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刑訴420條1項6款之「應受……免刑」 包含「免除其刑」、「減輕
或免除其刑」
主文…………………………………………………………………………… (49)
理由…………………………………………………………………………… (49)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59)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 (87)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 (93)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 (98)
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 …………………………………………………………………………… (105)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為追求特別重要公益,社團年資併公職年資溢領追討等規定,合憲
主文…………………………………………………………………………… (117)
理由…………………………………………………………………………… (117)
附表…………………………………………………………………………… (146)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148)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林俊益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 加入 不同意見部分 ……… (158)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 (174)
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 蔡明誠大法官 加入、呂太郎
大法官 加入 第一至三部分 …………………………………………… (177)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 加入、呂太郎
大法官 加入 第四部份 …………………………………………………… (196)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民法1052條2項但書尚無違婚姻自由保障,就個案過苛部分與憲法
意旨不符
主文…………………………………………………………………………… (205)
理由…………………………………………………………………………… (206)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217)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 (219)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228)
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 …………………………(233)
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 (237)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相關規定,無違刑罰明確性、授權明確
性
主文…………………………………………………………………………… (247)
理由…………………………………………………………………………… (248)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259)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263)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275)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共同正犯之犯罪事實認定歧異,軍事審判有罪普通法院審判無罪,應
可再審
主文…………………………………………………………………………… (283)
理由…………………………………………………………………………… (283)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291)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296)
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 (307)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310)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319)
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 (330)
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大
法官 加入…………………………………………………………………… (335)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 (357)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牴觸法律保留原則,違憲
主文…………………………………………………………………………… (369)
理由…………………………………………………………………………… (369)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382)
協同意見書 張瓊文大法官 提出 ……………………………………… (387)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烱燉大法官 提出 …………… (391)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瑞明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 (404)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 第貳、肆部分 ……………………………………………………… (413)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 (429)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林俊益大法官 加入……(430)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誹謗罪案(二)】
刑法誹謗罪合憲,均衡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釋509應予補充
主文…………………………………………………………………………… (437)
理由…………………………………………………………………………… (438)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 (457)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463)
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 ……………………………………… (481)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487)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193)
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503)
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515)
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522)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刑訴法搜索、扣押等相關規定,未保障律師、委任人間秘密自由溝
通權,部分違憲
主文…………………………………………………………………………… (533)
理由…………………………………………………………………………… (534)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 (545)
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 (555)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563)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蔡宗珍大法
官 加入……………………………………………………………………… (568)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98年修正之所得稅法114-2條1項1款就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罰
則,部分違憲
主文…………………………………………………………………………… (577)
理由…………………………………………………………………………… (577)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586)
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590)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 加入……………………………………………………………………………… (601)
(第II冊)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選舉幽靈人口案】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惟「實際居住」之認定應予擴
張
主文…………………………………………………………………………… (2)
理由…………………………………………………………………………… (2)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 加入………………………… (32)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蔡明誠大法官 加入……… (39)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45)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51)
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大
法官 加入…………………………………………………………………… (57)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 (89)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林俊益大法官、張瓊文大
法官、楊惠欽大法官 加入………………………………………………… (97)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刑訴法就未到庭證人之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未違正當法律程
序與訴訟權保障
主文…………………………………………………………………………… (113)
理由…………………………………………………………………………… (114)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林俊益大法官 加入……… (124)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 (133)
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謝銘洋大法官 加入……… (134)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毒品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符罪刑相當原
則
主文…………………………………………………………………………… (139)
理由…………………………………………………………………………… (140)
附表…………………………………………………………………………… (151)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蔡明誠大法官 加入……… (152)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加入……………………………… (163)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177)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 (183)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林俊益大
法官、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 (201)
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 (20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刑訴法17條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釋178及最高法院「連
身條款」等規範,合憲
主文………………………………………………………………… (207)
理由………………………………………………………………… (208)
附圖…………………………………………………………………… (239)
附表…………………………………………………………………… (240)
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249)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更正)……………………… (257)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262)
部分不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 ………………………… (272)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 (282)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 (295)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公保法授權之107年意外傷亡慰問辦法所稱「意外」指突發性外來
危險事故,違憲
主文…………………………………………………………………………… (305)
理由…………………………………………………………………………… (305)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314)
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319)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吳陳鐶大法官、林俊益大
法官、張瓊文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 加入……………………… (323)
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 第二部
分、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 (328)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課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義務,合憲
主文…………………………………………………………………………… (335)
理由…………………………………………………………………………… (335)
不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 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 (34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醫療法第84條就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違反言論自由,即
日失效
主文…………………………………………………………………………… (349)
理由…………………………………………………………………………… (349)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謝銘洋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
加入…………………………………………………………………………… (356)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 (360)
協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 (365)
協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 (376)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選舉重新計票案】
選罷法69條1項前段規定之法院重新計票制度,僅限特定選舉,
違憲
主文…………………………………………………………………………… (379)
理由…………………………………………………………………………… (380)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張瓊文大
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388)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土地稅減免規則9條但書就供公眾通行之建築法定空地徵地價稅,
合憲
主文…………………………………………………………………………… (397)
理由…………………………………………………………………………… (397)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408)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日治時期私人土地未為登記而收歸國有,人民有權請求塗銷登記,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主文…………………………………………………………………… (421)
理由…………………………………………………………………… (421)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尤伯祥大法官 加入……… (431)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陳忠五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
加入…………………………………………………………………………… (438)
協同意見書 陳忠五大法官 提出 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
加入…………………………………………………………………………… (447)
協同意見書 尤伯祥大法官 提出 呂太郎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
加入(更正)………………………………………………………………… (455)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彩貞大法官 提出………………………… (468)
部分不同意見書 朱富美大法官 提出…………………………… (473)
附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至第20號判決關係法令及關鍵詞
檢索 ………………………………………………………………… (I)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及重要裁定選編
目次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祭祀公業條例以性別為派下員之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主文…………………………………………………………………………… (1)
理由…………………………………………………………………………… (2)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10)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23)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