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章節試閱
Chapter 1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壹、保險制度功能
保險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所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產生的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之中。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
貳、界定「保險」
一、保險之性質有別於民法規定各種債之關係,故就其保險權利、義務加以規範而為民法之特別法。若當事人因保險關係發生爭執,應以保險法及其基本理論為準,始依民法規定判斷之。故適用保險法及其理論前,須界定其法律行為是否構成「保險」,以保險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即為「保險契約」。
二、然而,保險法第1條2僅點出當事人間因保險契約所生給付義務的幾項特徵(交付保險費、負擔賠償財物、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為給付條件),無法充分描述保險制度之要素。
三、對此,江朝國教授認為就保險制度之歷史發展及其功能以觀,「保險」可定義為: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且具有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可分為「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上之法律上請求權」等五要件。
參、類似保險?
一、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將「保險」、「類似保險」並列,然綜觀保險法全文,均未就「類似保險」有明確定義, 文獻上幾乎一致認為係實質上為保險、但形式上或外觀上未使用「保險」之名稱者4,司法實務上亦多採此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然而,不論係保險契約法或保險業法部分,其所規範者,均限於實質上為保險者;若實質上並非保險,而僅與保險類似,例如:擔保契約、合會契約(民法第709條之1參照),本毋須由保險法或保險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或監理之必要。
三、因此,2015年2月4日保險法修正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誤會,爰將「類似保險」一詞刪除,此爭議已告確定。
題型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據報載,許多「老人互助組織」為幫助窮困無依老人在往生後能妥適善後,遂招攬老人加入會員,並以其月繳會費方式累積金錢。老人往生後,該互助會組織將按其入會年資支付互助慰問金。此等互助組織經營此類業務,是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試論述之。(25分)
題型分析
因2015年保險法修正已刪除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類似保險」文字,此爭議也告確定。但保險法仍然未就「保險」有明確定義,所以未來如果再有類似考點出題,考生必須就「計程車聯盟」、「互助會」⋯⋯等制度,論述其是否構成保險的要件。
美派學者張冠群教授參考美國「主要目的原則」7,如系爭行為主要目的為風險移轉、承擔與損失填補,而不具備其他社會功能,即可被認定為「保險」; 但大陸法系學者認為,為免認定流於恣意,便參考德國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保險應具備五個要件:「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因此,本題參考張教授文章論述內容,並以德派認定保險之要件涵攝作結。
此外,讀者有空時可用「老人互助會」當關鍵字去查詢新聞,可以發現實務運作很多問題,但過往刑事實務見解不甚瞭解保險與類似保險之概念,多認互助會不係保險(類似保險),所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裡的被告甚至提到,在行為前已查閱相關司法判決均認民間互助行為非屬保險或類似保險(好像有點專業?)。但其實,如果構成保險要件,不能因為看似立意良善,而忽略制度背後沒有金融主管機關監管,將來面臨無法履行保險給付責任的可能。
擬答 本題字數約1230字
本件老人互助組織已違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分述如下:
1 依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1. 按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如有違反,則依本法第167條第1項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又保險法第1條雖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然學者認本條僅點出保險契約當事人間因契約所生給付義務的幾項特徵,尚無法充分描述保險制度之要素。
3. 因此,有學者進一步將保險之要件分為:「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以資明確。
2 經查,本件老人互助組織所營業務係屬保險
1. 否定說(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⑴ 互助會本係會員基於互助精神成立,入會時繳納入會費、翌年起繳納會費,會員繳納上開費用之餘額,僅係互助組織提供管理服務對價,並非承擔會員身故之危險對價。
⑵ 再者,會員於其他會員死亡時始須繳納一定金額之互助慰問金(下稱「互助金」),與本法第21條規定有別,而互助組織僅係代為收取及轉交互助金,且未經大數法則或相當方式評估費率,亦與保險費性質不同。
⑶ 因此,互助組織並未承擔會員身故之危險,會費之收取更未具備對價關係。
2.惟有學者認為,保險共同團體之損害分攤本具有互助性質, 且每位會員繳納互助費,即具有對價關係,不會因為繳納時期不同、適用大數法則與否,而影響其本具保險性質,遑論保險實務中保險費本包含業務員佣金及行政成本,所以前述「管理服務對價」的抗辯,並無理由;此外,依美國法「主要目的」原則以觀,互助組織所營業務目的並非提供管理服務,而係提供會員死亡時其遺族之經濟保障,實與人壽保險契約相同。
3.本文認為,老人互助組織雖以會費方式累積金錢,且按入會年資支付互助金,並未依大數法則衡量會費及互助金金額,惟組織內會員均面臨同一死亡危險,透過會員間繳納會費、互助金,實已具備有償性要件,而該組織係相互移轉及分散個別會員所面臨風險,形成共同團體,並因死亡事故發生而有補償需要,且由會員家屬取得向互助組織請求互助金之權利,業已構成保險之要件,係屬經營保險業務,卻未取得主管機關之特許,自屬違反本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
Chapter 1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壹、保險制度功能
保險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所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產生的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之中。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
貳、界定「保險」
一、保險之性質有別於民法規定各種債之關係,故就其保險權利、義務加以規範而為民法之特別法。若當事人因保險關係發生爭執,應以保險法及其基本理論為準,始依民法規定判斷之。故適用保險法及其理論前,須界定其法律行為是否構成「保險」,以保險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即為「...
作者序
九版序
本書歷經八版大幅改版後,本次改版新增109年臺政北法研及108年司律考題,所謂知古鑑今,從考古題的脈絡可以知道近年命題方向,研究所依舊是文章、基本概念各半,國家考試則是側重在實務見解和基本概念,真要說,109年臺北大財經法研第4題、108年司律保險法第3題第2小題均有在本書八版涵蓋,剩下文章部分,宥於本書厚度媲美Jango老師所著神書《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內容已有諸多基礎觀念、學者文章、實務見解,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實在無法再將過多文章內容置入本書,請讀者體諒,如有餘裕,再請讀者參照筆者所著《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一書,內有近年重要文章整理。
另外,本書八版有整理葉啟洲教授對於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評析,筆者實在也無法預測立院諸公們何時會通過保險法修法,但考量本書篇幅,因此將內容置於網路上,再請讀者們自行參閱。如有不測,不幸在今年通過保險法修法,筆者會盡速整理修法內容供考生們急救使用。
回顧19-20年,終於在2019年與桃律壘球隊學長們一起拿下全律杯冠軍,回首過去一年52週,桃律壘球隊每週六練球共計練習46次,扣除年假及天氣因素,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學長們睽違20年,能夠在2019年順利拿下冠軍,也是在颳風日曬雨淋下辛苦練球技、體能所帶來的收穫;另外,筆者自高中時起開始支持的劉家及La new-Lamigo也在今年易手轉賣給樂天Rakuten,在告別賽聽著太子6JT說著「再見了我的青春」,發現這樣過了十幾個年頭,轉念一想,雖然不知道寫書的日子還能維持多久,但筆者還是很享受每一次改版嘔心瀝血查詢教科書、文章、實務見解以及交稿後跟責編腦力激盪的過程,也希望自己繼續保持對寫書的熱情,因為這就是青春啊!
說了這麼多,鑒於每次改版都要有一句看起來很勵志的幹話,想到以前自己看球時都要一邊看一邊罵的總教練諸葛紅中也轉投富爸爸富邦,身為恐怖情吱,在此特別引用紅中今年開季的勉勵:
「天道酬勤」,運氣是給勤快的人,盡了人事才有天命。
一本書的完成,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感謝出版社主編柔彣的討論與邀請,筆者未來會有第四本書的誕生,敬請期待;也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提供許多實務見解,讓本書盡善盡美。感謝學妹紅豆泥在準備研究所過程閱讀本書兩遍還順帶協助提供筆者校稿建議,也恭喜你順利考上台大商法組;感謝本書時常出現的政大財法組型男致和,總是可以在討論保險法時給我不同想法,也恭喜你順利在今年轉職司法官;感謝讀家「鍾禾」在全律杯提供火力支援;感謝Jango每次都很早開始改版、又改很多內容,讓筆者也開始動筆;感謝台大公法組新星奕華協助影印文章及其女友提供改版寶貴建議;感謝同門耀華、格法以保險實務角度提供建議。最後,感謝我的家人與倩,有你們的陪伴、包容與支持,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
溫拿
2020年5月
誌於法服社辦
九版序
本書歷經八版大幅改版後,本次改版新增109年臺政北法研及108年司律考題,所謂知古鑑今,從考古題的脈絡可以知道近年命題方向,研究所依舊是文章、基本概念各半,國家考試則是側重在實務見解和基本概念,真要說,109年臺北大財經法研第4題、108年司律保險法第3題第2小題均有在本書八版涵蓋,剩下文章部分,宥於本書厚度媲美Jango老師所著神書《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內容已有諸多基礎觀念、學者文章、實務見解,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實在無法再將過多文章內容置入本書,請讀者體諒,如有餘裕,再請讀者參照筆者所著《文章必考焦點...
目錄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0
基本概念 ‧I-14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7
題型 1-2-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 ‧1-19
貳、補償需要性 ‧1-23
題型 1-2-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4
參、共同團體 ‧1-26
肆、有償性 ‧1-27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7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4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5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9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5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6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2-17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19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0
壹、行政管制 ‧2-20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0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4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28
題型 2-2-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人說明義務
【108高考法制第4題】 ‧2-33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39
題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39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44
題型 2-2-5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45
Try a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47
題型 2-2-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50
題型 2-2-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內容控制
【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節錄)】 ‧2-56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3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3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6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3-8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1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5
題型 3-2-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3-15
題型 3-2-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 ‧3-19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6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第3題】 ‧4-11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4-12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3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18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3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4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28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29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4-32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38
貳、違反效果 ‧4-40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4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8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48
Try again 【8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4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3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7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68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3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73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78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81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1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2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4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87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5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5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99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99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06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06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09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0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2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5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9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30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3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5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7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40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1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4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7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8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4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6-7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10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20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1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3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5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30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2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4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7-31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3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5
題型 7-4-1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
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7-36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8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7
題型 8-1-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9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5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5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19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4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29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1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4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0
第五節 保證保險 ‧8-43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3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7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50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1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1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3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18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
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1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25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28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0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
【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9-30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
【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9-33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7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41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41
題型 9-4-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45
題型 9-4-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48
題型 9-4-4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0
題型 9-4-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4
Try again 【77司法官第4題】 ‧9-60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61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
【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10-15
題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8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2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5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8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0
基本概念 ‧I-14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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