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選定「律師倫理」作為收錄案例的軸心,挑選美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審理律師倫理相關爭議的重要判決,以幫助讀者在學習法學英文之同時,也能知悉美國律師倫理規範法制的重要法理、原則和標準。本書收錄案例的標準也涵蓋這幾年我國律師倫理相關重大議題,略作說明如下:第一,本書中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範疇涵蓋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律師親自招攬委託人、律師庭外發言,以及律師與委託人間之通訊保密特權等議題,共計七則案例。第二,本書為了幫助讀者學習,從每則案例精選出重要法學英文生字叢,讓讀者系統性學習,再以生字填空測驗和翻譯測驗加深印象,同時提供測驗解答讓讀者對照以便發現錯誤之處,進而適時改正。
本書每一篇皆從英文原文的案例出發,到最後的測驗複習,每一環節的精心設計都出自於作者自身教學經驗所得。經由這樣的導引,讀者可以逐步攻略法學英文當中的「閱讀技巧」、「搜尋技巧」、「分析技巧」以及「寫作技巧」。這些技巧可以幫助讀者眼明手快地找出法律爭議,自信滿滿地去適用解決爭議的法律或法則,並且能舉一反三地將法律或法則靈活運用在其他的具體事實情況。經過這樣長期的訓練累積,讀者便能有條理地分析與應用,進而躋身成為具有十足國際競爭力的法律人。
作者簡介:
林利芝
學歷:
美國芝加哥羅耀拉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芝加哥約翰馬歇爾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碩士
美國波士頓大學心理學學士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美國律師執照:
美國紐約州
美國伊利諾州
作者序
寫在前面
回想距離筆者開闢「法學英文專欄」已逾十五年,這段期間在家人、新學林出版公司優秀編輯團隊和讀者們的支持下,陸續出版了《法學英文辭典》、《法學英文攻略Ⅰ》至《法學英文攻略7》,《法學英文辭典》是專為研讀英美法案件的學生和讀者所設計,將法學生字以群組的方式呈現,讓讀者在學習某個法學生字時可以一次學到所有的形態和重要的法學詞彙,增加學習的效率。《法學英文攻略Ⅰ》至《法學英文攻略7》的內容主要是選編和翻譯關於美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倫理與著作權法等領域的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以及編輯重要生字和練習題以供讀者自行學習和測驗。今年筆者選定「律師倫理」作為《新法學英文攻略──美國最高法院經典案例:法律倫理篇》收錄案例的軸心,挑選美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審理律師倫理相關爭議的重要判決,以幫助讀者在學習法學英文之同時,也能知悉美國律師倫理規範法制的重要法理、原則和標準。《新法學英文攻略──美國最高法院經典案例:法律倫理篇》收錄案例的標準也涵蓋這幾年我國律師倫理相關重大議題。
本書特色略作說明如下:第一,本書中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範疇涵蓋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律師親自招攬委託人、律師庭外發言,以及律師與委託人間之通訊保密特權等議題,共計七則案例。第二,本書為了幫助讀者學習,從每則案例精選出重要法學英文生字叢,讓讀者系統性學習,再以生字填空測驗和翻譯測驗加深印象,同時提供測驗解答讓讀者對照以便發現錯誤之處,進而適時改正。
法學英文在2011年成為律師和司法官考試的正式科目之一,讓希望進入法律界、成為法律人的許多莘莘學子,除了勤奮研讀本國法律之外,也投入心力學習法學英文。事實上,筆者一直認為涉獵多國法律是相當必要的,而英美法更應是學習外國法律的重點,不僅有助於了解他國法律、國際動向、完善國家法律制度,同時有益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和相關人員交流。簡言之,法學英文不僅是個人面對多元競爭的利器,也是促進國家發展的工具。前者可從筆者持續接到學生和讀者來信講述法學英文對其求學和就職之幫助得到實證,後者也說明為何考選部選擇將法學英文定為正式考試科目。前述種種都是讓身為法學院教師的筆者,在繁忙的教學與研究日程中仍堅持筆耕不輟的理由。
林利芝
台北,2020.08.24
寫在前面
回想距離筆者開闢「法學英文專欄」已逾十五年,這段期間在家人、新學林出版公司優秀編輯團隊和讀者們的支持下,陸續出版了《法學英文辭典》、《法學英文攻略Ⅰ》至《法學英文攻略7》,《法學英文辭典》是專為研讀英美法案件的學生和讀者所設計,將法學生字以群組的方式呈現,讓讀者在學習某個法學生字時可以一次學到所有的形態和重要的法學詞彙,增加學習的效率。《法學英文攻略Ⅰ》至《法學英文攻略7》的內容主要是選編和翻譯關於美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倫理與著作權法等領域的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以及編輯重要生...
目錄
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433 U.S. 350, 97 S.Ct. 2691 (1977).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一) 001
Ohralik v. Ohio State Bar Assn., 436 U.S. 447, 98 S.Ct. 1912 (1978).
Attorney's In-Person Solicitation of Clients
律師親自招攬委託人 059
In Re R. M. J., 455 U.S. 191; 102 S. Ct. 929 (1982).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二) 101
Zauderer v. Office of Disciplinary Counsel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Ohio, 471 U.S. 626, 105 S.Ct. 2265 (1985).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三) 131
Dominic P.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501 U.S. 1030, 111 S.Ct. 2720 (1991)
Lawyer's Extrajudicial Statements
律師庭外發言 175
Florida Bar v. Went For It, Inc., 515 U.S. 618, 115 S.Ct. 2371 (1995).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四) 247
Swidler & Berlin and James Hamilton v. United States, 524 U.S. 399, 118 S.Ct. 2081 (1998).
The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律師與委託人間之通訊保密特權 291
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433 U.S. 350, 97 S.Ct. 2691 (1977).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一) 001
Ohralik v. Ohio State Bar Assn., 436 U.S. 447, 98 S.Ct. 1912 (1978).
Attorney's In-Person Solicitation of Clients
律師親自招攬委託人 059
In Re R. M. J., 455 U.S. 191; 102 S. Ct. 929 (1982).
Commercial Speech and Attorney Advertising
商業言論與律師廣告(二) 101
Zauderer v. Office of Disciplinary Counsel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Ohio, 471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