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兩岸為何要「和平統一」?
中國大陸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1979年1月1日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兩岸「和平統一」的政策綱領,確立了未來兩岸統一要採取和平方式的路線。然而40餘年過去了,兩岸不但距離「和平統一」愈來愈遠,中國大陸反而有放棄「和平統一」而改採武力統一的態勢。尤其是中國大陸在2005年曾經通過《反分裂法》,其中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件之一,即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由此可知,雖然統一是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的終局安排,以和平方式優先,但是當窮盡一切和平方式仍然無法達成目標,也不排除使用非和平方式,這就是北京當局制訂《反分裂法》的用意所在。
此外,《反分裂法》也明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兩條件,北京當局都有可能採取非和平手段來實現統一。換言之,台灣要脫離中國獨立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除非北京當局改變立場,或著是內外部發生重大事變,使其沒有能力使用非和平方式來統一台灣;又或者台灣已經準備好為獨立而戰,並在國際社會支持下打贏獨立戰爭,才有可能。問題是台灣軍民已經做好為獨立而戰的準備了嗎?即使台灣做好準備,國際社會有足夠力量支援嗎?若是戰敗,台灣就完全落入北京當局之手,不是損失更大嗎?
烏克蘭在俄烏戰爭中得到國際社會支持的力量少嗎?但是兩年多戰爭結果讓烏克蘭近五分之一國土仍然被俄羅斯佔領,且根據歐盟救援組織的估計有800多萬烏克蘭人民成為難民,台灣若與大陸發生戰爭,國際支持的力量肯定不會比烏克蘭多,結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嗎?因此根據憲法而制定規範兩岸人民交流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明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兩岸都屬中華民國領土的情況下,有朝一日達成統一,不也是水到渠成嗎?
更何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前言的部分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的字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精神所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1條也明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既然都提及「國家統一前」的需要,不就代表「現狀」是暫時現象,未來是要朝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嗎?任何支持台灣獨立或永久維持現狀的主張,其實都有違憲之虞,只是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
1991年總統府國統會制訂,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將兩岸關係發展區分為三階段,分別為近程交流互惠、中程互信合作、遠程協商統一;其中協商統一階段工作為:「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儘管《國家統一綱領》在2006年5月終止適用,但是並未廢止,因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而制訂的《國家統一綱領》,仍然對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提供可依循的路線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