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版序
一、因應民國100年後之第一試選擇題新制,乃於第七版次新闢「選擇演練」單元,在重要釋字內容說明前,置放「選擇題型」(除律、司一試題型外,另包括筆者自行設計題型),俾讀者能先行熟悉該號解釋轉化為選擇題型,可能會有如何的設計方式,並藉此具體掌握解釋之重點。
二、本版次新增103年律、司一試考題。
三、本版次新蒐錄釋字範圍:釋字第714~729號解釋。主要內容有:
㈠第一部分—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⒈釋字第721號解釋:憲法基本原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形成修憲界限。
⒉釋字第714號解釋:土污法第48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討論。
⒊釋字第717號解釋: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規定之變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概念之釐清、信賴利益保護之權衡。
㈡第二部分—基本權利總論
⒈釋字第727號解釋:軍人眷舍配住→基本權對國家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⒉釋字第728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權對於私人間約定之祭祀公業規約的拘束效力→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㈢第三部分—基本權利各論
⒈釋字第719號解釋:種族平等、優惠性差別待遇。
⒉釋字第728號解釋:性別平等→祭祀公業規約大都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雖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但尚未違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⒊釋字第718號解釋(釋445補充解釋):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⒋釋字第724號解釋: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保障之意涵。
⒌釋字第715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⒍釋字第716號解釋: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合憲。
⒎釋字第720號解釋(釋653補充解釋):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㈣第四部分—權力分立總論
釋字第725號解釋(釋177、185補充解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㈤第五部分—權力分立各論
⒈釋字第721號解釋: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亦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合憲。
⒉釋字第729號解釋(釋325補充解釋):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
植憲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