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2015年台灣律師考試第二試的考試科目之「海商法與海洋法」,結合商法中的「海商法」與 國際法中的「海洋法」,獨立成為一門「海法」考試科目,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傳統(陸)法學者紛紛表示無法接受,學者黃裕凱 即謂「本文絕無看輕海洋法的意思,本人在輔大也教海洋法,但海洋法是公法,海商法是傳統私法,放在一起選考本來就很奇怪,完全無法理解此一安排的背後思 維」,筆者認為本科正是從海洋立國之獨立海法思維出發,從形式上立法技術觀察,民商法之規範對象為私法關係,海法則不限於私法,公法性格更重要於私法,甚 至有公私法在海法體系中混合體例,此為海法特殊性。
海法涵蓋範圍龐大,學者Pardessus主張海法應別於民法與一般商法,而倡議 海法自主性與特殊性之說,學者Julien Bonnecase在《海商法之獨自性》一書中認為海法之自主性與特殊性,從實質上法律關係觀察,海法與民商法各有其歷史背景與發展之特有制度與法理,以 船舶為工具,以海上為場所,基於事物之自然本質、技術性質與關係人之共同利害,與陸上民商法不同。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獨立成 為一門海法,有其體系發展價值;國內唯一以海洋法律為專攻的研究所─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即曾出過海事公私法交錯的考題,將來出現此類考題亦無須感 到意外。
海法乃規範人類從事海上活動一切之法律,基於事物自然本質與技術性質而有別於陸法,海法所規範的事務是一切有關海上的事務, 諸如航海、造船、驗船、信號標準、海員訓練、海事事故(在海上航行或停泊中發生之事故,例如擱淺、觸礁、沉沒、盜劫、失火、碰撞及其他天然災害等)處理與 損害賠償等海事權利義務法規,其包含但不限於商事權利義務。凱撒大帝云:「朕統治陸地,海洋則歸由羅得法」,描述了陸法與海法各自獨立的發展而有本質上的 區分,故海法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包括合同法、侵權法、賠償法、公法(如海洋法、海洋汙染法、國家主權豁免權和海上犯罪等)與程序法(對物扣押、海事查 封、船舶滯留等)等等,跨越非常多的法律部門,筆者越深入從事航運領域工作,越感台灣海法人才空洞欠缺,相較於此,中國目前有十個海事法院,掌管與海相通 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如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同時亦為龐大的船員輸出國,從事 航運相關業務人員眾多,此從近期之鹿特丹規則(海事私法)與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海事公法)中,中國之傾力投入可見一斑,台灣所疾呼的海洋立國,只著眼於海 島地勢卻毫無海洋意識,連立足一隅的香港仰賴英國勢力都可以孕育出一流的海事律師(Marine Lawyer)與理算師(Adjuster),台灣實非不能乃是不為,本書盼能提供學習上的幫助,最後感謝讀享出版社的江總經理、王總編輯、柏翰等人協助 與女友菁芳陪伴,謝謝。
許霍
2016年1月21日誌於CAPE SU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