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本書為考試用書,於下開宗明義告訴你為什麼要購買本書:
1.為讀者釐清各項票據法上之概念,如權利外觀理論何時得使用?善意取得概念何時得使用?當票據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得否以權利外觀理論或善意取得向未成年人請求?無記名票據之發票人得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理由為何?背書人以空白背書方式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記載是否有效?隱存保證背書之人得否主張原因關係對抗直接當事人?而直接當事人又為何人?等等概念之釐清。
2.對於歷屆試題解答上,結合民法或公司法相關規定提供讀者更正確的解答,如在101年台大法研所票據法考題「甲乙約定98年6月1日給付貨款,惟乙於100年6月1日始請求付款,其買賣價金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坊間教科書均在討論始日要不要算入,真的需要討論始日要不要算入嗎?另,公司董事簽發票據,並以該公司名義背書轉讓與他人,由票據形式觀之,係董事簽發票據與公司後,公司再背書轉讓與他人,因此在解題上亦應思考公司法第223條適用情況,詳可見96年成大研究所考題。
3.由題目關鍵字直覺反應於解答時須注意部分,如【題型1.1.1匯票承兌人與本票發票人之責任】中講到:「當題目設計執票人未為保全行為(遵期提示+作成拒絕證書)時,可聯想到僅可以對第一債務人請求。」或如【題型1.1.6善意取得之要件 明確型】所說,觀察「是否有無權處分的情況發生」及「是否產生票據權利」才可決定是否在考善意取得。
4.提供解題思考步驟,讓考生解題不卡卡,解題流程即如解題圖下方說明所述。
5.將重要實務見解改編為題目,讓考生考試時不被突襲,如【題型1.1.18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起算點】、【題型6.4.4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要件--相對人Part3】。
以上若您看了有興趣,就可以翻翻本書看看,也可以比對本書擬答與其他書籍擬答之差異,再決定哪一本書適合您,要購買哪一本書。以下內容為筆者為何寫這本書及這本書的架構,有時間、有興趣再看看。
在學習票據法過程及歷次國考的經驗中,發覺票據法始終是一個在閱讀上十分好懂的科目,但在考試上卻寫不出答案的科目,原因在於1.我們不熟悉票據法爭點在題目中會以何種形式出現及2.票據法爭點多且細膩。改善的方式就是透過大量考題的演練,讓自己熟悉票據法之出題方式。這也是本書要達到的效果,透過題型的編排及分析讓讀者瞭解,當題目出現某些關鍵詞時,就可以知道在考什麼。
為了讓讀者面對題目時,能如同民法,依照契約上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請求權、其他請求權,一一審視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即可得出答案,筆者亦依照票據持有者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時,票據債務人得如何抗辯,繪製本書解題流程,用以審查每次解題上有無疏漏,常常可發現自己疏漏之處,因此將解題流程提供給考生,冀望對考生有些許幫助。
就本書之架構而言,筆者不採一般教科書對票據法之體系架構,而改用票據法兩條脊椎--票據之法律關係(票據權利)及票據行為--架構出票據法體系,並藉由歷年票據法考題,連貫而成為本書。
本書從出版至今,感謝讀者對本書所提出之疑問,讓本書更加完整。展望未來司法官考試,本書新增國考尚未命題之爭點提供予考生參考,使考生不至於在考試當下受到突襲。
最後,筆者終於兌現與讀享出版社四年前的承諾,也感謝讀享出版社四年來的等待,讓本書在讀享出版社巧手下重新打造,得以新面貌呈現在讀者面前。
米奇
2015年5月19日
於洄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