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或其他任何名稱之保證)係擔保函簽發人(保證人)對受益人簽發一書面之承諾,約定一特定事件發生或條件成就(例如申請人違約),由受益人提示符合之單據,請求保證人履行付款。保證之屬性有從屬性及獨立性,對受益人而言,如何判定擔保函之獨立性是一重要之議題。
擔保函之用途很廣,國際工程承攬、國際動產或不動產租賃擔保、資金融通及商品流通所衍生之各種擔保、海關關稅記帳擔保、司法保證金之擔保等在國內或國際均可使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成員國政府國際採購標案可分為工程、服務、貨品三大類,為公平競爭及決標採透明化,WTO政府採購協定以互惠開放某一門檻金額以上之政府採購市場,公開開放標案供會員國優質廠商競標。市場趨於自由化,國際貿易發展之需要(例如工程投標及履約保證、租賃保證、融資保證、給付貨款之商業保證均是),擔保函所扮演之角色儼然成為主流之趨勢。
國內或國際使用保證以輔助基礎契約,賣方以記帳方式銷售貨物一批給買方,賣方為確保款項回收,要求買方安排其往來銀行簽發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給賣方,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此類實務更普遍應用。
適用國際擔保函之規則有ISP、URDG、UCP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之獨立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公約,在實務上如何運用這些國際規則? 這是企業從事財務及風險控管之人士重視之課題,金融業授信及外匯從業人員有認知之必要。本書對外匯領域有興趣之大專院校國貿系所師生提供一最佳實務應用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