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近1年來,稅法修正方向兼具公平與效率,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除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分居條件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且夫妻稅額計算增列各類所得分別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此外,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能順利推動,應是稅制改革重要里程碑。
近期重點修正如下:
一、所得稅法修正方面,民國104年1月14日修正公布第 14-2 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證券,分離課徵所得稅之時點,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徵收。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15 條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三種方式擇一適用。
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新制),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另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之停徵,將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案件,亦納入新制課稅。104年6月24日增訂第 4-4、4-5、14-4∼14-8、24-5、108-2、125-2 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民國103年9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618420號令修正發布第 48-7、56、60-1、61-1、109 條條文;刪除第 65-1 條條文;除第 48-7 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第 65-1 條條文,自104年度施行之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三、配合獨資、合夥104年度起應先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2條。財政部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公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書因應稅法修正時時更新,配合記帳士考試時程,每年於6~7月出版,期盼有助於錄取記帳士。
陳妙香、李娟菁
1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