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概念,是二○○五年五月,在我開始經營部落格之後不久,來到我身上的。我發現經營部落格,迷人又令人振奮。將自己的想法表達給廣大觀眾的那種興奮,讓我著迷,同時也強烈感受到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八卦和謠言所可能會對人造成的傷害。
在一本較早期的書《數位人:在資訊時代的科技與隱私》中,我探討了商業機構和政府如何透過蒐集大量與人們有關的資訊的數位檔案,而對人們的隱私產生威脅。在那本書中,雖然選擇立場是很容易的,但我主張,資訊的蒐集和使用威脅著人們的自由與安樂,因此,更多的隱私保護是有必要的。當談到網際網路上的八卦和謠言時,事實上肇事者便是我們自己。我們侵入彼此的隱私,我們甚至藉著暴露出我們日後將會感到後悔的資訊,而侵入我們自己的隱私。個人權力涉及平等的雙方。保護隱私可以和維護言論自由形成緊張關係,但我珍惜兩者的價值。而正是這個衝突,賦予了本書生命。
雖然我提出我自己的立場,但我的目標並非把它們做為最終的解決方案。本書的目在於,想深入探討一套極有吸引力而且非常困難的問題,同時在介於隱私與言論自由的矛盾中,提出某些適度的妥協。儘管並沒有簡單的答案,但是這些問題是重要的,同時我也相信,努力解決它們,是至關重要的。
許多人透過對話和對草稿上有用的意見,幫助我形成了本書的一些概念:danah boyd, Bruce Boyden, Deven Desai, Tom Dienes, Howard Erichson, Henry Farrell, Bill Frucht, Eric Goldman, Marcia Hofmann, Chris Hoofnagle, Orin Kerr, Ray Ku, David Lat, Jennie Meade, Frank Pasquale, Neil Richards, Paul Schwartz, Michael Sullivan, Bob Tuttle, Christopher Wolf, David Wolitz。我的研究助理 James Murphy 與 Erica Ruddy 提供了有用的研究與校對工作。本書中有少許短文摘自我的論文 “The Virtues of Knowing Less: Justifying Privacy Protections Against Disclosure,” 53 Duke Law Journal 967 (2003)。我的經紀人Susan Schulman從一開始便對這本書深具信心,而且做了極大的貢獻使得本書得以付梓。我也要感謝耶魯大學出版社的Michael O’Malley,他對此一出書計畫也很有信心,同時給我機會實現,以及對於稿件周到的編輯Dan Heaton。
當引用部落格貼文的時候,我偶爾會改正打字錯誤與拼字錯誤。
推薦文
網際網路讓資訊自由流動,卻為人們帶來更多不自由
葉玟妤律師
你私人的資訊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你能有多少掌控的能力呢?看看南韓狗屎女的例子就知道了。一個單純的缺乏公德心事件,透過網際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後果。
在資訊氾濫的洪流裡,流言蜚語、謠傳和隱私等等不負責任的言論,在網際網路上到處流竄著。作者在本書中探討法律、科技、規範間的互動關係,以及提出法律「能」或「不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實體的社交生活是「一群真人聚在一起講假話」的社會活動。有個術語叫作「六度分隔」,這個概念是說,「這個星球上的每一個人,只被六個人分隔,藉著六個人的路徑把我和這個星球上的每個人連結在一起。」在今天,和世界連結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中、每一分鐘都在發生的事情。個人和全世界連結,最關鍵的力量是什麼?網際網路。社交網絡網站在網際網路上如同病毒般快速成長,上網社交(Social),成為時下重要的社交活動。
名聲與八卦息息相關,八卦不公平地破壞他人的名聲。在實體世界裡,八卦頂多是透過口耳相傳。在人言可畏的情況下,人們還可以搬到其他地方生活,敗壞的名聲會從記憶中淡忘,隨風而逝。不過八卦移到網際網路上,八卦存在更長久,流傳更廣泛,更有感染力,而且更容易被斷章取義。網際網路使得八卦成為名聲永遠的污點,透過像Google這樣無情的搜索工具、成為永久會被補捉到的紀錄。
對大多數網友來說,線上資訊與離線資訊的界線模糊不清,網際網路只不過是離線世界的延長而已。作者提出一個不錯的論點,法律應該使得線上與離線的界限更加清楚,因為在線上,資訊是永久存在,可以查緝到的。八卦在線上破壞名聲,遠比在實體的殺傷力大多了。所以實體規範與線上規範,當然應該有所不同。
作者還提出一個特別的網際網路羞辱的觀點,那就是當發現了值得譴責的事,把拍到的影片照片放到網路上,引發網友的討論或公憤,進而產生公民制裁的一種力量。在一般法律案件中,要經過一定的調查程序,才會決定懲罰與否。而網際網路的公審,當場就完成了懲罰,直接了當,效率最快。但是這種群體極化效應,也潛藏了未審先判的危險。
言論自由與隱私,向來是處於緊張關係,在網際網路上更是如此。我們希望網路上的言論,可以無限自由。但是我們又希望網路上的隱私,可以嚴格控制,這種既矛盾又對立的關係,網際網路的言論自由尺度該如何拿捏呢?作者建議,法律應該擴展對隱私的認知,以削減以言論自由為名的過度寬鬆的豁免權。
傳統的隱私權概念是採二元論──公開或私下。二元論的論點認為,在公開場合,就不能要求隱私,但新科技顯然帶來嚴格的挑戰。網際網路是公開場合,私人資訊暴露在線上,非「公開」即「私下」的隱私概念顯然不太適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私人生活找到了通向網際網路的路徑,但是主角不知情或不同意,作者建議,未來對於隱私概念,應採取更細緻的態度(例如承認公開場合的隱私),才能將個人資訊保護得更好,允許個人對於個人資訊有更大的控制權。
線上個人資訊,日以繼夜地快速增加,對於我們隱私與名聲的威脅,已經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而且擴及其他層面,譬如說──工作權。谷歌世代不需要雇用私人調查員,雇主以谷歌搜尋對於申請工作的雇員作背景調查,儘管在網際網路上有許多不負責任的錯誤資訊,雇主卻沒讓申請者知道拒絕的理由,或者讓申請者有辯駁的機會。
傳統媒體,多年來已經發展出約定成俗的道德規範,相較之下,網際網路還是個十歲的孩子,還在學習建立網際網路禮儀及禮貌規則。
以往的時代,傳統媒體還可以扮演守門人(gate keeper)的角色。現在網際網路能讓資訊自由流動,隨心所欲。資訊透過連結,好的、壞的,就這樣傳了出去,你無法,也不能做任何篩選。尤其人氣部落格,更是超級資訊傳播站。
管理傳統媒體,只要管好經營者。而新媒體幾乎都是個人媒體,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攝影師、人人都可自編自導。每一天都有數百萬計的部落客貼文,部落客以各種形式、規模出現,不遵守任何行為規範。要管理無法窮盡的網際網路、無所不在的部落客,談何容易?這也就是新媒體難以管理監督的原因。
從十九世紀以來,保護個人名聲的法律,主要是誹謗法及隱私法。不過作者並不太鼓勵在數位時代用興訟來解決保護名聲的問題。除了濫訴、訴訟成本昂貴外,就算打贏了官司,許多網友或部落客也沒有錢賠償名譽受損的人。
法律不是萬靈丹,所以作者建議,保護網際網路隱私,採用法律以外的方式或許更有效率,例如「MySpace」的隱私預設值被定在「公眾」,只要簡單地改變預設值,就能保護更多人的隱私;涉及隱私權案件中,名字應該保密;網站應該要求會員承諾遵守網站隱私權政策作為加入會員的條件等等。
網際網路隱私,法律決定介入或不介入,都是難事。作者認為,在本書所討論的議題,法律應該介入。至於人們自願地把個人資料放在線上的情況,這種自我曝光的問題,法律還是不要介入。例如社交網絡網站「Facebook」,的使用者,他們比較不在乎隱私,他們要的是資訊的曝光率,以及,與他人分享。
在網站上張貼誹謗、妨害名譽問題的素材,作者在書中以熱蘭告「美國線上」案為例,這類型案件以往只能用誹謗法去處理,但是依照美國國會一九九六年通過的通訊端正法第二三○條,對於使用者的言論責任,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主張豁免權。有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是過去幾年來網際網路隱私領域熱門的議題之一,現在法律賦予網站經營者移除的義務。
台灣在二○一○年參考美國一九九八年訂定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簡稱DMCA),於網路環境中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主要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因使用者利用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得主張不負責任的範圍及要件,在法律中明文予以釐清。這個法案把ISP業者分為四類:(一)連線服務提供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例如Yahoo(四)搜尋服務提供者,例如Google。這四類ISP業者對網路使用者利用他們提供的服務涉及侵權行為時,如果符合ISP法案的相關要件,則會進入安全港(Safe Harbor),免除民事責任。
在台灣二○一○年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民眾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殊個資,除非法律明定、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而關於「人肉搜索」行為(也就是作者所提到的「網際網路羞辱」),若是基於「揪出不當行為人」的公益目的,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也都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從台灣法制修正方向看來,增加了保障隱私權的條款,也打破傳統隱私二元論的概念,與本書作者的主張不謀而合。
這雖然是一本討論網際網路隱私的書,不過,本書也是了解數位媒體的最佳指引。為了研究網際網路隱私議題,作者對於目前各國流行的數位媒體及特性,有概括的介紹。例如部落格「Blogger」、短短數年以指數方式迅速擴展而賣給媒體大亨梅鐸的「MySpace」、巴西的「Orkut」、歐洲的「Passado」、英國的「Bebo」、日本的「Mixi」、中國的「Mop」和「Cuspace」,在中國與韓國,經常使用「Cyworld」的人被稱為「Cyholic」等,富饒趣味。
最後,作者也指出,十歲的網際網路還在成長,看不到盡頭。數位時代每一個時空變化都不可思議。過去十年當中,Google是目前全世界使用人口最多的網路公司。Facebook是全世界流量最大的網站。未來十年,不知還會有什麼樣令人驚訝的事情出現?可以預見的是,網際網路隱私問題,還有許多發展的空間。
理想的線上秩序該是什麼樣的呢?或許可以這麼下註解:「想要分享的可以盡情分享,不想被分享的,有權利阻止,或者要求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