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時期,和平協議被當成是結束戰爭與控制衝突的政治工具,國際霸權為了維持兩極體系的權力平衡,必須以和平協議作為控制衝突升高的主要工具之一。後冷戰時期,和平協議被轉化成為是為了建造和平與推動全球治理的戰爭工具,霸權國家為了維持邊陲性國家內部的和平,他們把和平協議帶進更多的人道主義精神,所以冷戰以後的和平協議也被納入人道主義的議題,主要為了是制止邊陲國家內部的種族屠殺為目的。
雖然和平協議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就像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芬蘭前總統阿提沙利(Martti Ahtisaari)所說的,和平協議可以作為一種制度或政治框架,讓所有的參與者得以繼續安排和平的進程,使各方能夠繼續共同努力在問題上達成一致的意見。檢視國際社會所簽署過的和平協議主要可以分成三大類型
(1)衝突國家簽署和平協議;
(2)對立雙方簽署和平協議;
(3)自願性簽署和平協議等三類,著名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奧斯陸和平協議》(the Oslo Accords)後,三人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及印尼亞齊和平協議(Indonesia's Helsinki Agreement)等三項協議則分屬上述三類。而這三類的和平協議也促使參與談判簽署協議的政治領袖都獲得了諾貝爾的和平獎。與這三類和平協議簽署相類似的南北韓,也同樣促使南韓大統領金大中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在兩岸面對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過程中,如何參考國際上著名的個案,同時輔之以兩岸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現實,殊值重要。於此茲就國際社會著名和平協議的個案探討,中共最高領導人胡錦濤所提的「胡六點」所表述的政治和平意涵,暨能否運用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作為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基礎,做淺要論述。
多數的國家與敵對雙方都體認到,終止敵對狀態、停戰協定或和平協定,雖有助於和平,但不能確保和平,和平與穩定最重要繫乎於自身的實力與與追求共同的利益。
當前兩岸關係雖然與國際上敵對雙方或許主客觀情勢有所不同,但任何的和平框架或是協議,必然涉及到兩岸的定位、兩岸的外交、兩岸的國防,乃至兩岸各自的憲政基礎與內部的政治現實…凡此皆非政治上的「擱置爭議」或是「互不否認」所能處理的。
因此,當前兩岸的關係仍應秉持大處著眼,凡是有助於台海和平穩定的任何事情都應積極作為。但在協商談判想要舉體取得協議成果上卻只能從小處著手(如經濟、社會、攸關人民具體權益,或是個案式的外交與軍事互信)。
1949年也就是六十年前的四月,國共進行的是軍事對抗,中共解放軍攻陷國民政府在南京的總統府,國共主客易位,也促使了兩岸長期的隔閡與對立2009年六十年後的四月兩岸卻在南京舉行的第三次的江陳會談,雙方簽署三項協議與達成一項共識,卻是標誌著兩岸關係正式邁向直接、雙向的人流、物流、金流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