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主張應在實證法的研究之外,注重社會理論中對法律的剖析。書中採取多種學科的研究取向,以孟德斯鳩、托克威爾、馬克思、余爾幹、韋伯、巴瑞圖及帕深思七大社會理論家的學說為軸,進一步探討社會科學及社會理論對法學理論的影響。然後綜合比較西方理論與中國傳統儒法思想及80年代一度盛行的「系統法學」,給予一定程度的批判,提出一些較具原創性的看法。從本書可以窺見西方法學及社會科學界近年來的熱門課題以及這些爭論對中國法律思想的意義。
作者簡介
黃維幸
台灣台北人。60年代自建國中學及台大法律系畢業後,赴笈美國。得印地安娜大學,印地安娜波里斯校區法學院法律專業學位(J.D.magna cum laude),及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LL.M.)及法學博士(S.J.D.)。後於美國執業律師,數任大型事務所合夥律師歷三十載,專精跨國案件。2005年受聘世新大學客座講座教授迄今。之前為美國國務院富爾布萊特計劃及聯合國發展計劃資深國際經濟法專家,並於2003年受邀赴河內就越南加入WTO之商法改革提供諮詢。2004年及2005年兩度為美國麻州律師界票選為該州「絕佳律師」。黃博士著有多種有關國際經濟法、比較憲法、及法社會理論之中英文專書及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