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必須預防的殯葬糾紛
面對生命大事,多一分關心,可以少一分日後的遺憾與無奈,千萬不要因為事情還沒有發生,或者朋友介紹的關係,而輕忽了自身或家屬的權益,讓殯葬糾紛在不了解的模糊地帶中產生。
為了管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殯葬設施經營業,政府於民國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殯葬管理條例,希望以符合環保、永續經營、創新升級、優質服務的精神來規範業者,同時符合公眾的需求尊嚴與利益。然而,法規的制定,往往會因為時代的變化,而衍生出與當下實況落差的問題,因此立法單位必須隨著社會的脈動,更新更貼近人民權益、公平原則的法令。在此之前建議民眾,要多了解現行的法律規範,在法律規定不完善,抑或公權力未能嚴格執行的狀況下,盡可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
以下針對幾種常見的殯葬糾紛提出說明,建議讀者在做臨終準備時,能多加留意。 私人墓地
1. 注意買到的權利範圍
購買私人墓地,一般只會買到使用權,而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於是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土地所有者,可能隨時會要求收回,而且賣方也可能只是原有土地的承租人或是共有人,不是土地的完全所有人。因此,建議購買私人墓地時,要清楚了解買到的權利範圍有哪些,包括是否可以永久使用,或者在一定年限就須遷移,以及簽約人是否為地主……等細節。
2. 確定真正擁有的墓地面積
可使用的墓地面積範圍,除了參考風水、地理師的說法,建議還是要能有其他的丈量依據,以免因為買賣認知的差距,而影響後續要進行的事項,更何況這也關乎到價格的合理性。
3. 了解墓地設施內容
買賣墓地的費用,要確定包括的項目有哪些,例如地上設施費用(墓碑、墓地布置物……)是屬於外加還是內含、周圍栽種植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免之後到墓園祭拜時,發現和當初協定的內容不符,而造成困擾。 納骨塔
4. 留意選購的位置
購買納骨塔時,除了要到現場確定選擇的位置,也要留意周遭的空間和環境,如果當初看中的就是寬敞、無遮敝的優點,或是有其他因素的位置考量,建議在訂定購買塔位契約時,就要註明清楚,以免因為塔位需求增多,或是未來時空條件的改變,影響直接或間接的權益。
5. 了解塔位之外的費用
簽訂合約時,要明白支付費用的權益範圍包括哪些,管理費及未來的祭拜禮儀費用等是否涵蓋在內。 生前契約
6. 確定業者的交付信託情況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生前契約服務的業者,必須將75%的收費金額提撥信託,而且要在網路上公布,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自己繳交金額呈報信託的狀況,如發現信託的提撥金額和繳款比例不符,消費者就得向業者反應,以免影響之後的權益。
生前契約的處理狀況,一般都是業者履行殯葬服務後,憑單據等證明文件向信託銀行請款,萬一發生業者因解散、清算、破產或撤銷設立登記等情況而無法履約時,銀行和法院會指定合適的代理人承受,或依結算日之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和原本業者所提供之最新提撥明細,在信託財產餘額內,按比例分配給各生前契約買受人。另外,如果銀行和業者的信託方式,是採取「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專戶的受益人為業者本身,則表示業者有隨時終止信託的權利,在這部分,消費者要仔細評估、了解自身的相關權益。
7. 要充分了解合約規則
消費者在簽訂生前契約之前,可以先參閱內政部網站所提供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逐項了解契約範例中之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面對多層次傳銷手法,更要注意其中的買賣,以免發生類似新聞報導的糾紛事件,白白浪費辛苦的血汗錢。
參加喪禮的禮節
每個人一生中,多多少少都會參與親朋好友的奠禮,在最後告別的儀式,獻上自己對往生者的緬懷之意,以及對往生者親屬的慰問之情。因此,在這個重要的場合裡,包括前往奠禮會場之前的準備,到參與奠禮過程,以及奠禮結束,若能表現出適當的禮儀和行舉,也算是為往生者後事圓滿盡一份心意。
參加奠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要準時,以免打擾程序進行或會場秩序,參與過程說注要的相關禮節也要特別留意。
奠禮前
■注意服裝儀容
建議以素雅衣著為宜,避開紅色、橘色等喜氣的亮色系,如果喪家有特別規畫主題式奠禮,則配合實際情況做調配;無論如何,都不能蓬頭垢面,整體儀容應保持清爽;同時建議要穿包鞋,以不露腳趾為宜,才不失莊重。如果奠禮會場備有胸花或黃絲帶,佩帶方式則以逝者性別為依循標準,逝者為男性,就別在左胸,逝者為女性,則別在右胸。
■備妥白包
即所謂的「奠儀」,又稱為「香儀」、「香奠」等,是致送供奠物品的統稱,現在則是指向逝者行奠、向生者慰問的「禮金」。
白包金額主要以單數為主,表示喪事不會成雙成對來臨,金額大約從1,100元開始。致意者應於袋面上署名,正式的寫法,應包括上款〈為哀傷逝者之詞〉、中款〈為讚頌逝者之表彰詞句〉和下款〈為致意者之落款〉。
例如:
上款「○○(逝者名)先生千古」,下款應為「○○○(致意者姓名)敬弔」。
上款「弔○公○○先生」,下款應為「○○○敬輓」。
上款「○○○女士仙逝」或「○(夫姓)母○(本姓)夫人仙逝」, 下款應為「○○○敬弔」。
上款「弔○母○夫人」,下款應為「○○○敬輓」。
中款之書寫範例:
男女通用者「往登淨土」、「華開見佛」、「世德流芳」、「音容宛在」、「高登樂境」等。
男用者「駕鶴西歸」、「德邵年高」、「碩彥流芳」、「古道可風」、「暢其天遊」等。
女用者「馭鶴仙去」、「鸞參王母」、「彤管流芳」、「懿訓猶存」、「瑤闕雲寒」、等。
■攜帶避邪物 如果有相關忌諱或處於體虛、運勢較低潮的人,可依據民間習俗,在身上放幾片榕樹葉、艾草或過香過的八卦型淨符,以避晦氣,等奠禮(葬禮)結束後,在路途中丟棄即可,不必帶回家。一般在奠禮會場,家屬也會準備淨水盆,參加完公祭、家祭的親朋好友,可以在離開會場時,稍微用淨水盆裡的水,灑在身上。
奠禮中
■基本態度 無論參加何種宗教的奠禮(葬禮),都必須懷著誠摯的心,專心參與整個過程,交談音量要小。不能因為儀式太冗長而睡著,更不要時常進出會場或抽菸,甚至在中間地毯走道逗留太久,妨礙動線。如果時間許可,最好全程觀禮。
■家奠禮 與往生者有親戚關係者,為主要參與對象。本省人的祭拜順序為遺屬(直系)、親屬(旁系)、宗親和姻親;外省人的祭拜順序為內家(兒子、媳婦……)、外家(妻子那邊的親戚)和姻親。
■公奠禮 參與公奠的單位進入會場後,須先填寫「公奠單」,同時推選一名主奠,並註明公奠單位、主奠者姓名及職銜等,再由會場工作人員交給司儀,靜待司儀唱名奠拜。
奠拜時,主奠者站在最前面,其餘陪奠者則三人一列站在主奠者的後方(視會場大小,可調整每列人數);接著襄儀(禮生)會指導主奠者行禮和獻香、獻果、獻酒,隨行的人只要站立行注目禮即可,直到司儀宣布向遺像行禮、鞠躬,再全體向亡者遺像行三鞠躬禮。
以個人名義參加,非單位團體代表者,可於單位公奠完畢後,自由拈香致意,亦即先在主奠位置行一鞠躬禮,再走向祭壇前拈香。
拈香時,以右手之大拇指、食指、中指拈起一小撮香末,提至眉心,向逝者行注目禮,再將香末放回置香器皿。拈香畢,後退至主奠位行鞠躬禮,再由襄儀引導左右家屬答禮,退場依指示復位。現在多半以獻花替代。
■家屬答禮 拜奠完畢後,襄儀會引導家屬向來賓答禮,左側男眷先,右側女眷後;退場時,請依襄儀指示方向退場復位。
奠禮後
■不要說再見 傳統的觀念中,家中有人往生是不幸的事,當然沒有人希望會有第二次,所以參加葬禮離去時千萬不可說「再見」。
■回禮 傳統中式的奠禮大都以毛巾作為回禮,主要是因為早年生活不富裕,為了表達對朋友或左鄰右舍熱心幫忙,於是發送毛巾讓大家擦汗,而慢慢演變成以發毛巾當回禮。
隨著時代進步,回禮的內容也跟著多樣化,像是小型艾草盆栽、茶葉、香皂、個性化磁鐵……,甚至還有謝卡附加樂透彩券;回禮越具創意與實用性,也讓人比較不避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與會來賓在拿到回禮時,不要當場拆開、討論、比較,以視尊重。 結婚新人或懷孕女性可以參加葬禮嗎? 在傳統禮俗中,喜神為最大,所以,剛結婚的新人最好三個月內不要參加喪禮。但若新人雙方家中有親人往生,為了避免不近人情的窘境,還是可以與長輩討論,視情況參與部分場合,不過還是建議避免進出殯儀館,而且參加後先淨身(到飯店或別的住處洗澡後)再回新家,其他喪家家屬也盡可能不要進入新人的新房。
安葬
火葬和土葬是目前社會較常見的安葬方式,然而隨著時代的開放,以及人們生命觀的轉變,樹、灑葬、海葬……也成為部分人會考慮的選擇之一。每種安葬方式,都有需要申辦的行政手續,提早了解、做相關準備,才能從容妥善的兼顧每項細節,讓後事圓滿完成。
■火葬
【執行流程】申請火化→登記火化爐的使用時間→將骨灰罈安放在納骨塔或寺廟
˙申請火化
申請單位:各縣市有火化爐的殯儀館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一份(請參閱附錄**)
2. 火化許可證正本
3. 死亡證明書一份
4. 申請人的身分證影本、私章(他人代辦需有家屬委託書,請參閱附錄***)
˙登記火化爐的使用時間
遺體火化需取得火化許可證,並至服務中心申請登記使用火葬爐。以台北市第二殯儀館為例:火葬爐採登記時段,自早上七時起,每兩小時為一時段,計有六個時段,最後一個時段為下午五時至七時。登記者一定要按時將遺體送至火葬場,若超過三十分鐘,就喪失該時段的使用權利。
˙將骨灰罈安放在納骨塔或寺廟
火葬完成後,火化爐的工作人員會將骨灰放置於撿骨盆內,然後在撿骨室冷卻三十分鐘後,唱名通知家屬,並會同喪家撿骨裝罐。接著,家屬再將骨灰罈移至事先訂好的納骨塔或寺廟內。一般而言,公有納骨塔的收費較為低廉,環境設施較為簡單;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民每塔位以1萬元計費,外縣市居民則收費3萬元。民間納骨塔則有多樣化的空間設計,並依不同等級訂價。以下介紹公有納骨塔的申請方式與民間納骨塔的選擇須知,建議民眾盡量安排充分時間作選擇,甚至可為整個家族作考量,讓自己的親人擁有妥善的安息之地。
1. 公有納骨塔申請方式(以台北市為例)
a. 備妥申請文件
申請人必須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以及亡者的火化許可證和除戶謄本,前往富德靈骨塔辦理。
b. 填寫申請表單,並選擇塔位
在靈骨塔服務辦公室填寫申請表單,工作人員會提供電腦位置圖或平面圖,以幫助申請民眾選擇希望安置的塔位,若家屬希望到塔位現場做進一步確認,也可請工作人員帶領前往。
c. 取得申請聯單,前往繳費
填妥申請表單並選好位置後,工作人員會給申請人一張聯單,憑此前往郵局電匯或殯儀館服務中心繳費;台北市民骨灰罐塔位為1萬元,外縣市居民為3萬元,若是撿骨罈,台北市民為3萬元,外縣市居民為9萬元。繳費完畢後,表示申請手續完成。接下來,親屬則可依排定的入塔時間,並攜帶聯單與繳費證明,即可進塔。
2. 購買民間企業納骨塔(包括寺廟附設)須知
a. 注意業者是否合法立案 合法業者必須擁有「准許興建字樣」、「建築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和「啟用證明」;前四項申辦通過,才能取得「啟用證明」,因此,消費者可請業者出示「啟用證明」或是向當地殯葬主管機關查詢,以確定其合法性。
b. 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 提醒簽約購買前,要詳細閱讀合約內容,業者有義務詳細說明客戶有疑慮的地方,而消費者也要注意其中的對價關係,也就是說,每項產品(服務)都有一個對應的價格,雙方對此訂定的內容要有共識,也可依實際情況,加註和議事項在合約中,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或者消費者也可上網參考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是詢問該地方的主管政府機構。
c. 建議貨比三家 納骨塔的地點、內外部空間規畫,以及業者提供的配套服務內容、價位等,都建議在購買前能多方了解比較,畢竟這是長久安置往生親人的所在地,找到一個理想、安全又符合預算的環境,才能讓大家放心。
d. 要取得業者出具的合法使用憑證 購買納骨塔的手續辦妥後,消費者應取得「永久使用權狀」,才能確保相關權益,這就好比陽宅的房屋使用權狀,是有價的證明文件。
■土葬
【執行流程】詳閱墓地使用法規→購買私人墓地或是申請公有墓地→了解墓地修繕相關事宜→了解墓地起掘相關事宜
˙詳閱墓地使用法規
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及可使用土地的限制,採行土葬已有減少的趨勢,但如果往生者和家屬仍傾向入土為安,建議就要盡早安排,了解公有墓地與私人墓地的申請規定、方法、費用等相關事項。關於墓地的使用法規,可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也可詳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三十條規定。現今台北市已禁止土葬,並且不得設置私人墓地,而且台北市公立公墓自民國82年1月4日起,規定墓地使用年限為七年,火葬或撿骨後之骨骸,不得再行土葬。
˙購買私人墓地須知
1. 要求業者出具契約書及管理辦法 依法令規定應有三十天的審閱期,民眾可請代書、律師或洽詢政府主管機關,協助審閱內容。契約書內容應包括:
a. 雙方的權利義務。
b. 有關墓地的各項價格、位置、面積(長寬)等。
c. 付、退款方式及期間。
d. 違約的罰則。
e. 墓地使用及管理辦法。
f. 爭議之處理。
g. 解約之處理。
h. 墓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規定。
i. 口頭保證的事項也要列入契約書中。
2. 檢視施工內容是否與法規相符
墓地施工前請確定工料、材質、規格、形式,並請業者畫施工圖、估價,同時確認是否與前述法規相同。
3. 確認細節後再完成簽約
簽約前要確認墓地是否有瑕疵、位置、規格、方位、編號、書量、管理單位等細節,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4. 確定交易完成後須取得的證明文件
完成交易後,必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才算完成整個交易手續,同時擁有使用墓地的相關權利。
a. 雙方用印之契約書。
b. 墓地使用權利證明書、維護管理辦法。
c. 發票或收據。
˙申請公有墓地須知
˙申請單位:各縣市公墓的主管機關,除直轄市外,一般為鄉(鎮、市)公所。
˙應具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二份。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退、影本留存)、私章。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持應備證明至公墓辦公室,會同墓地管理員至墓區勘定墓位後,填寫「墓地使用申請書」。
2. 申請書經墓地承辦課員核章後,由申請人連同相關文件攜至該處服務中心核判並繳交使用規費。
3. 申請人必須有埋葬許可證及使用費收據後,才能辦理埋葬事宜;無埋葬許可證及未繳交墓地使用規費者,不得擅自施工埋葬。
˙注意事項:
1. 進入墓區祭掃時,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焚化紙燭於離開墓地時,應將火種滅熄,以免發生火災。
2. 整修墳墓應向管理單位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進行。
3. 公墓不得有偷葬、侵占、浮厝靈骨、露置骨罈、放牧牲畜或鑿池墾耕之不法行為,違者移送法辦。
4. 同一墓區之墳墓應同一方向,不得擅自變更,違者不准施工。
5. 公墓埋葬棺木時,以申請者註記之亡者為限,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百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
6. 墓地使用應按申請面積、位置施工,墓基使用以一墓一穴為原則,只限申請登載之亡者。
7. 施工時,如損毀鄰墓或破壞公共設施,在完工前應負責修復。
8. 建墓竣工後,應將廢土及雜物,清除搬運至公墓地區外,不得任意棄置。
9. 火化後之骨灰或遺骨依規定不得下葬。
˙墓地修繕事宜
因應各家需求,可以提出相關的墓地修繕,但是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若是私人墓地,就不在此限。
以台北市為例:
1. 修墳應就原有型式暨核准之修繕圖,採用原用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修復,不得增加高度、擴大面積,且不得撿(洗)骨原地再葬。
2. 施工不得破壞景觀,以及妨礙或損壞鄰墓和公共設施,否則應負責修復,施工完竣應自行清理廢棄物,並報請管理單位派員會勘。
3. 完工後親持墳墓施工前、中、後照片(4×6)各一張,送主管機關備查。
˙了解墓地起掘事宜
因應公有墓地的使用年限規定,所以年限到期,必須要申請墓地起掘,取得墓地起掘許可證明書,便可以申請納骨塔或是樹灑葬等相關事宜。
起掘之墳墓廢棄物應清理妥當,不得撿(洗)骨原地再葬,原葬於公有墓地之墓基,依規定由主管機關收回。此外,施工不得破壞景觀或妨礙、損壞鄰墓及公共設施,否則應負責修復,施工完竣應自行清理廢棄物並報請管理單位派員會勘,然後持起掘後之4×6照片,至主管機關領取起掘證明書。
■樹、灑葬
【執行流程】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安排骨灰(骸)再處理→裝入容器→進行樹、灑葬儀式→設立紀念標誌及追思
˙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應具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留存,正本核對後發還;以直系血親為主,其他人須備委託書)。
2. 火化許可證或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三者其中一種)。
3. 決定樹、灑葬的地點,並填寫樹、灑葬申請書。
4. 骨灰罐(盒)領用單。
˙安排骨灰(骸)再處理
實施樹葬、灑葬之骨灰,應經過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以台北市為例,必須向台北市第二殯儀館申請,由業務單位登記入葬的時間和樹葬的位置,其他縣市也是必須跟當地的殯儀館申請辦理。
˙裝入容器
將受葬者骨灰再處理後,裝入殯葬單位免費提供之容器內,或自備其他不含毒性成分且可於一年內腐化之容器。申請人必須在容器上填寫受葬者姓名,並親自簽名,再由火化人員確認後,於申請書文件中加蓋骨灰再處理戳章,註明「已完成骨灰再處理」後,由申請人將骨灰攜回。
˙進行樹、灑葬儀式 樹葬的方式:
申請人於樹葬區核准位置,會同管理員,由家屬自行或僱工挖掘穴位。接著依規定,申請人必須將骨灰容器安葬於距離地表四十五公分以下,然後覆土。 灑葬的方式: 申請人將骨灰拋灑於灑葬區,再拋灑花瓣或塵土。 ˙設立紀念標誌及追思
紀念碑由申請人依現況自行購置,並由管理單位或申請人自行將已經雕刻完成的紀念碑固定於紀念牆。 之後家屬可於每年忌日或清明時分,自行進行追思儀式,或獻上追思花束。
■海葬
目前選擇海葬的民眾仍不普遍,但有此意願的民眾,仍可洽詢各地方殯葬主管機關,或自辦海葬。
台北市政府自民國92年至96年間,已辦理五次的聯合海葬,也於96年度邀請台北縣政府共同合作辦理。一般而言,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於每年3月會在網路公告受理報名,5月初出海舉行;若民眾希望自辦海葬,則申請人必須向欲出海之港口所在縣(市)安檢機關申報,並搭乘依法登記的船舶出海。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行駛離港口防波堤外六千公尺以上的海域時,才可以進行海葬的儀式。
【執行流程】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安排骨灰(骸)再處理→骨灰再處理後裝入容器→進行海葬儀式
˙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應具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留存,正本核對後發還;以直系血親為主,其他人須備委託書)
2. 火化許可證或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三者其中一種)
3. 決定海灑葬的地點,並填寫海灑葬申請書
4. 骨灰罐(盒)領用單
˙安排骨灰(骸)再處理
要灑入海中的骨灰,也是必須經過再次處理,所以應比照樹灑葬的方式,向當地殯葬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
˙骨灰再處理後裝入容器
將受葬者骨灰再處理後,殯葬管理處會免費提供小紙盒,也就是所謂的「安息盒」,讓家屬可將研磨後的骨灰,用小紙盒盛裝。
˙進行海葬儀式
一般進行的程序為:啟程至港口→抵達港口→準備上船出海→恭送骨灰至大海→返航;家屬可依宗教信仰辦理相關儀式。
後續關懷
辦理好所有殯葬事宜後,根據不同宗教的習俗,會有一些追思關懷活動,基督教和天主教比較不限定日期,隨時可到安葬地點獻花或追思祈禱。道教和佛教就有合爐、對年,以及每逢忌日、清明節掃墓、農曆7月半等相關祭祖的習俗,主要就是要維持慎終追遠的文化,讓後代子孫都可以追本溯源,知道自己的根本,形成傳統文化很重要的精神價值所在。各宗教的後續關懷事項及進行方式,請參看下一章的詳細介紹。
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 遺囑(Will)的訂立,至少可以讓在世者能盡量照往生者的意願來執行他的財產和遺物,雖然遺囑可能沒有像成立信託基金那般周全,但也算是妥善安排後事的選擇之一。
遺囑主要是交代遺物、遺產等物質項目,而且要等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目前設立遺囑的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包括以下幾種:
1.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註明年、月、日和親筆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於更改處另行簽名,即具有遺囑效力。
2. 公證遺囑: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同時寫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按指印代表,若無公證人,可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 密封遺囑: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若此遺囑非本人自寫,要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正人於封面註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和見證人同行簽名。
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標示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和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按指印代替。
5. 口授遺囑:通常是遺囑人因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而採行的方式,其中又分為筆記口授和錄音口授。筆記口授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並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該遺囑的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載明年、月、日,再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至於錄音口授遺囑,則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內容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現場密封,並註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遺囑民法第1219、1220、1221、1222條規定,遺囑人可隨時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分;前後遺囑相牴觸時,以後遺囑為主;另外,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其牴觸部分之遺囑視為撤回;若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註明廢棄之意思者,也視為遺囑撤回。
立遺囑注意事項
1. 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2. 受遺贈人不能當見證人。
3. 遺囑內容如出現和事實不符的狀況,則無效。
4. 遺囑內容不得聲明不給某位法定繼承人,亦即遺囑不能妨礙特定人之特留份。
什麼是「生預囑」?
所謂的「生預囑」(Living Will),主要是交代自己願意的醫療照護方式,立囑人在世時,此份生預囑就生效,民國89年立法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凡是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在平時就可立下「生預囑」,包括將來為自己「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及「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當自己罹患末期疾病時,這些意願皆已生效且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