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新經濟的競爭戰略與戰術-跨國專利侵權訴訟
2005年,鴻海公司對嘉澤端子公司分別在大陸、美國及台灣提起有關BGA電連接器的專利侵權訴訟,並提出新台幣2億元擔保金進行二次假扣押;此外,也對禾昌公司有關DDR連接器專利侵權情形,提出新台幣1.5億元擔保金,進行假扣押,查封其部份銀行帳戶、存貨、土地、廠房及生產用設備。
2004年以來,凹凸電子公司(O2Micro)在美國對台灣碩頡公司和美國MPS公司提出有關CCFL驅動晶片專利侵權訴訟,也在台灣台北地院對使用CCFL驅動晶片的下游廠商華碩電腦和藍天電腦兩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對日本Rohm公司及其客戶Sony公司提出有關電源管理晶片專利侵權訴訟。
2004年12月21日,安捷倫發布新聞表示已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對義隆電子公司侵害其美國第5,786,804號及第6,433,780 號專利光學滑鼠CMOS影像感測器技術,希望藉此禁止義隆光學滑鼠器賣給在美國進口、經銷或銷售的製造商外,還計畫對義隆提出賠償請求。
2003年中,美國安捷倫公司(Agilent Technologies)在市場釋放原相科技公司(PixArt )CMOS影像感測器侵害其光學滑鼠CMO S影像感測技術美國專利,原相科技旋即於10月31 日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訴訟(Declaratory Judgment),主張確認安捷倫所擁有的美國第6,433,780號專利無效(Invalidity),以及原相產品未侵害該專利(Non-infringement)。隨後,安捷倫於同年12月也在該法院對原相提出專利侵害訴訟,主張原相侵害其美國第6,433,780號專利,並於2004年10月追加主張原相也侵害其美國第5,686,720號及第5,786,804號專利。
2003年6月13日聯發科公司與ESS公司就DVD-Player單晶片美國專利侵害訴訟達成和解,由聯發科公司支付ESS公司權利金9,000萬美元,其中於2003年第三季先支付4,500萬美元,並自該季起每季支付500萬美元,兩年內付清所有餘款。2004年8月3日威盛公司宣佈,其子公司威騰光電公司同意支付聯發科公司5,000萬美元,以解決光儲存晶片專利訴訟。
2003年以來,日系和韓系TFT LCD公司持續性對台灣TFT LCD面板公司分別在美國及日本提出一系列有關TFT LCD面板專利侵權訴訟,甚至也對台灣LCD電視業者在日本提出專利侵權訴訟,這些訴訟大部分迫使台灣公司簽下和解授權協議。2004年,富士通在日本對韓國三星SDI提出有關PDP面板專利侵權訴訟,松下電器也在日本對韓國樂金電子提出有關PDP面板專利侵權訴訟,並聲請假處分,禁止韓國該等公司產品進口至日本。另,2000年以來,Honeywell公司在美國以美國第5,280,371號用於液晶顯示器的定向擴散膜之專利,對三十幾家電子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迫使大部分公司簽下專利授權協議。
2002年以來,美國Genesis Microchip公司對台灣晶磊、晶捷和創品等三公司分別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及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有關LCD控制晶片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對台灣晨星公司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有關LCD控制晶片專利侵權訴訟。其中,晶磊公司簽下和解授權協議,晨星被判侵害專利權。
從以上列舉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例,我們可以知道,現代企業的營運要素與競爭手段,除了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原物料、零組件、資訊網路等等有形財產外,尚包括了重要戰略地位的智慧財產,更明確宣示全球科技產業的專利侵權訴訟是計畫性的、規模性的、跨國性的、繼續性的、組織性的、資源性的市場競爭態勢和地位之強效工具,再也不是零星鬆散偶爾為之的「唬人」道具或是專利權人所嚴正聲明的「捍衛智慧財產」而已。
但是,海峽兩岸企業經營者事實上對於自身及其產業的智慧財產及其經營管理的觀念和方法,不僅客觀上相當陌生,而且主觀上也會閃避觸及,通常態度則是等到侵權訴訟臨門或追索權利金來了,再「全權委託律師處理」即可,沒有必要弄清楚,也沒必要投資經營智慧財產,至於是否具備以「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做為新經濟競爭的戰略與戰術之思維與實力就更不用提了。 要言之,處在當今知識經濟及全球化時代,專利權侵權訴訟是現代企業經營無可迴避的重要競爭戰略與戰術。因此,海峽兩岸企業,必須迫切需要了解:(1)跨國公司在新時代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是如何有效營運智慧財產,包括創造、保護、利用、管理等;(2)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對其研發、生產、市場、行銷、財務、會計、租稅、資訊揭露等營運的影響,及其具體應變措施,以及此等企業營運機制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間之作業關係和管理;(3)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對客戶、股東、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及其具體管理措施;(4)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對其既有的智慧財產管理能力的衝擊,包括智慧財產或法務的組織設計、營運模式、作業流程、平台系統、資料庫、專業品質、人力資源、外部律師和專家管理等等,以及對所衝擊項目的有效解決方案。同時,海峽兩岸企業初期宜速建立跨國專利侵權訴訟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妥適應對跨國公司各項誘導巧取,並須視個案情節隨機應變,例如:(1)與侵權訴訟有關的對外發言、資訊揭露、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及市場行銷的具體應對機制及程序;(2)指揮及控管訴訟的內部自主與管理能力,而非任憑外部「專家」驅使與無效率的導引;(3)各種進行和解決專利侵權訴訟的方案、模式及代價分析機制。
惟迄今,無論法律學界與實務界,抑或企業管理學界與實務界,均受限於專業領域與經歷界限,而難以跨越彼此鴻溝,可以相互整合探討並論述跨國專利法律和訴訟與產業實務和企業管理實務。也因此侷限,海峽兩岸企業一值沒有有系統化的觀念和步驟來處理和發展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不僅支付巨額專業服務費,而且更失去了產品與市場。有鑑於此局勢,我們結合彼此在學術上、實務上、產業上和管理上的知識和經驗,大量實證台灣企業長期在半導體、電腦、光電及電腦零組件和周邊產品等專利申請和跨國侵權訴訟案例,以美國專利和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實體和程序法律為縱軸,以企業研發、生產、市場、行銷、財務、會計、財稅、人資和採購等營運機制為橫軸,並輔以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因應措施,將美國和中國專利侵權訴訟整合在同一管理平台上,讓企業界、律師界、法學界和司法界可以清楚深入的了解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管理的概念、架構、程序、流程和步驟,進而裨益海峽兩岸企業快速熟悉並運作跨國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並將它發展為新經濟的競爭戰略與戰術,進而駕馭於域外市場,並馳騁於新興的世界工廠與市場,以實現「一件中國專利等於或大於一件美國專利的經濟價值」。
陳郁婷、周延鵬 王承守、鄧穎懋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