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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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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作者:趙坤麟 
出版社:馥林文化
出版日期:2007-08-27
語言:繁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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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內容簡介

一本讓你節稅上千萬的工具書

  專業地政士趙坤麟先生對於繼承、遺產稅、贈與稅等頗有鑽研,其最新著作《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內含許多實戰範例,解析如何主張請求權?如何不動產登記?不論是專業地政士或是民眾,都可獲得豐富的資訊。

主張請求權的好範本

  趙坤麟先生將其過往親自受理的案件,精心匯集成實務解析,更符合地政士同業的需要。即將推出的新書中,闡述關於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種種案例,對於事先來不及做好稅務規劃的人,這本書將是一個很好的範本。

實務案例精闢解析

  原請釋人趙坤麟先生對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著墨頗深,被長官譽為「始祖」,如今即將出版的新書,內容除了有基本法令外,尚有眾多實務案例。除此之外,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Q&A,由趙先生精心撰稿,供地政士同業參考,以解決遇到的案件,可讓讀者獲益良多。

節稅的最佳規則

  趙坤麟先生在將要推出的新書中,提及夫妻財產稅務規劃,避免夫或妻一人死亡後所產生的巨額遺產稅,造成繼承人的負擔,遺產稅節稅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先生的案例。溫先生在生前並無做稅務規劃,突然驟逝後留下巨額遺產,依法需繳納大額遺產稅,其遺孀呂峟萱經過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主張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使應繳遺產稅驟降一半。由此見得,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是地政士同業申報遺產稅節稅的最佳規則,也是收入最佳案源。

  稅務規劃的重要性,除了本身未雨綢繆外,也別忘了關心身旁的朋友,有計畫性的稅務規劃,才能將財富傳承下去。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工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秘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一○三○條之一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民法乃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亦為人民日常生活之準繩。自然人相互間,或與法人發生之法律行為無不奉民法為金科玉律,不敢違逆。民法之制訂或修正亦需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過程費時嚴謹,還得經國家元首最後認可公布,可見民法之重要性。

  人民偶有食言而肥,恐會觸犯法律;國家空有制訂法條卻束之高閣,尤攸關人民權益甚鉅,執行人又該承擔何過?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政府為貫徹憲法保障男女平等,早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制訂,並經總統依法公布於同年六月五日施行,行政機關卻畏懼執行,恐影響稅收國庫失血,殊不知該項請求權乃法律所賦予,豈容違忤背離?昔日該遺產稅收不無違法超收之虞!

  筆者從事遺產稅、贈與稅專業,雖事不關己但持將心比心,一本正義言所該言,鍥而不捨尤不氣餒,堅信滴水可穿石,持續文攻向政府建言,終於在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經財政部核釋通令受理。距公布施行已延誤有十二年之久,人民遭受之權益,與政府不法超收之稅款正好強烈對比。當時幸蒙經濟日報以第一版頭條熱門新聞報導,當日更接獲來自全國各地受惠之配偶紛紛來電表謝意,使筆者深感對人民做了件有意義的事。

  核釋施行期間,原財政部規定需檢具「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方符受理,有如對請求權人添附枷鎖,也易造成家人對立、惡臉相向、言詞相激,衝突加劇。筆者實不忍施行何以會有此局面,乃蒐集相關判例再次向財政部建議,該請求權乃法律所賦予,果真涉訟,法院亦都判配偶勝訴,政府何需多此一舉徒增配偶困擾?政府有如訟源之始作俑者。感謝政府德政體恤人民之苦痛,終從善如流核予免再檢附相關文件即可處理,為此更可促進家庭和諧,筆者也備感寬心。

  筆者奉行民法不渝,然對政府又曲解且分割聯合財產制,夫妻自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已結婚取得之財產不准併入請求權之範圍,又耿耿於懷。質疑結婚豈容分割?更有違憲法揭櫫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早在九十年六、七月即向司法院祕書長室、法務務與財政部勇於建言。大法官為維護憲法真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公布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賦予請求權應溯自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法施行前已結婚取得之財產,都可併入請求權之範圍,其意旨又與筆者之見解相符。不是筆者能洞悉先機或有先見之明,乃是心存正念無欲則剛,也承天憐憫。

  筆者立志在有生之年一定要對國家替社會為人民做些有意義事情,才不虛度此生。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筆者著墨尤深,有長官讚譽為「始祖」,也有同業先進戲稱儼如「趙坤麟條款」。筆者不敢居功,這都是對筆者的鼓勵與鞭策。果堪稱是小成就筆者願將此回向給需幫助之人民。藉出書在即容筆者誠摯感謝各級長官之厚愛指導與提序勉勵。長子育德有幸考上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工系研究所,次子育頡就讀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與小女育群就讀文化大學廣告系,盼兄妹攜手能學一技之長,將來秉持父志善盡職責繼續對國家替社會為人民多做有意義事共勉。

趙坤麟
謹識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6996528
  • 規格:精裝 / 456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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