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察實施酒測之職權,在民主法治趨勢下,一直為社會大眾所爭議,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近年來所作之解釋,對「程序正義」為有效權利保障之論點,於警察進行酒精濃度檢測工作,更具有其宣示意義及特殊意涵。準此,作者以其切身的實務經驗,打破傳統獨重交通秩序為目的,就現行警察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各項作為,以基本人權為經始,從比較法之觀點加以檢討並提出建議,盼能喚起警察之重視及審、辯、檢之關心;特別是德、日、美等國對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在司法上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有其差異點,本文均作深入性之研究分析,並以法院之裁判加以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