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託法理之發展過程,早期是以適用或類推傳統民法原理為基礎,逐漸確立民事信託觀念,而在信託法制定公布後,則建構體系完整之民事信託法理。其後,為將信託架構運用在以資產管理、吸收資金、資金調度或事業經營為目的之商業性設計,各種商事信託法制先後制定,而形成獨特之商事信託法理。由於商事信託具有集團性、營業性及商品性之特點,其與民事信託略有差異,故將信託架構運用於商業性設計時,應如何調整信託法所建立之民事信託法理,並與傳統民法原理相互調和,而順利跨越民事信託與商事信託之法理差異,實為信託法制之當前課題。
本書先說明現代信託關係之特性,再從信託如何與私法體系接軌、調和及相互作用等問題切入,探討信託在私法體系上之地位。其次,則解析信託法之性質,建立劃分任意法規與強行法規之基本原則,以界定私法自治運用於信託制度之範圍。再者,分別檢討受託人之權限範圍、信託之監督機制及信託之基礎性變更等重要課題,以解構信託法制之核心內容。最後,除介紹商事信託之功能及立法發展外,並從如何調整民事信託法理、取法公司法理及適用證券交易法等面相出發,以建構我國之商事信託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