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最早作為單篇論文發表於1929年,經過大規模的擴展,再以專著的形式出版於1931年。當時正值魏瑪共和國搖搖欲墜的時刻,空前的政局動盪、經濟危機,賦予非常狀態的概念以一種迫近的現實感。面對風雨飄搖的局面,施密特提出了一個類似於「誰來決斷」的嚴峻問題:誰來維護憲法?
在施密特看來,這種旨在維護憲法的權力須具備如下條件:首先,它不能位居其他合憲權力之上,而是在一種平行格局中與其他合憲權力發生聯繫,以求取必要的平衡;第二,它必須是中立的,不依賴或偏向任何其他合憲權力,但卻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保障機制,使不同的權力部門在憲法的框架內活動。按照法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貢斯當的表述,這是一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而在19世紀的市民法治國中,國家元首(無論是國王還是總統)就充當了這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的主要載體。書評:施密特在希特勒政權下的所作所為,並沒有變更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現代德國學者討論這個〔法治〕問題的文獻中,他的論著依舊是最具學識且最富洞見力的;尤請參見其所著《憲法學說》和《憲法的守護者》。──海耶克(F. A. Hayek)。
作者簡介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20世紀德國最著名的法學家及政治思想家,但也備受爭議,一方面被認為是德國在憲法與國際法領域上最重要的人物,另方面又被批評為「第三帝國的理論家」、「希特勒的御用學者」等,但其法政思想仍具有不可忽視的份量。由於他親身經歷20世紀德國的四大政治體制:1888-1918年的威廉帝制、1919-1933年的威瑪共和、1933-1945年的納粹專政以及1945-1985年兩德分立下之聯邦德國時期,因而其法學理論是對具體時代處境之思索反省的結果。施密特是極為多產的思想家,96年的生涯裡至少留下有58本書和獨立作品,文章則近兩百篇,身後尚且留下大批遺稿,共計五百箱檔案;內容則涵蓋了文學、藝術、神學、哲學、法學、政治、時論、書信、筆記等。重要著作有:《法律與判決》(1912)、《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1914)、《政治的浪漫派》(1919)、《論專政》(1921)、《政治的神學:主權學說四論》(1922)、《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1923)、《政治的概念》(1927、1932)、《憲法學說》(1928)、《憲法的守護者》(1931)、《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大地的法》(1950)、《論法學思想的三個種類》(1934)、《游擊隊理論》(1963)、《政治的神學II》(197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