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部落參與
民族自治初期的規劃是原民會的職責,但部落、族群才是自治能否實踐的最重要的因素。過去已經討論、協商、審議過的不同自治法版本,正是各方過去思索與建構民族自治過程中集體呈現的智慧,代表著可能的抉擇方向與型態,可以提供中央部會、立法機關,以及各族群自治推動者的參考。
對於政府施政,過去基層最常詬病的莫過於號令是由上而下,策略「是一群躲在冷氣房間的人的設計」或「不食人間煙火」的人規劃,對於地方實務無法掌握,也不能貼近部落的需求;因此,民族自治的發軔,應當由原住民族社會基礎的部落著眼和動員,務必使最基層的族人能參與思考和討論,由部落在地的耆老、菁英與一般民眾共同型塑部落未來可以期待的願景,並形成部落共識,逐步建構族群整體可以追尋的自治模式。
在這段期間,所有已然存在的自治構想,與其他國際原住民的實踐例子,都可以充分參酌,但是本身的條件、需求與具體意願,必須回歸族群的民意與環境的現實條件。加拿大採取民族自治有很多是單一民族/屬地的型態,也就是聯邦或省劃定一範圍的土地給單一民族作為自治的區域。在這處區域,民族的自治體對於土地資源的管轄與利用,獲得充分的授權,但是其先決條件在於跟國家確立必要的法規,以作為日後執行的依準。這是地廣人少的國家可以做到的選項:由溫哥華(Vancouver)搭乘飛機往東邊的哈利發克斯(Halifax)需約六小時,向北飛到黃刀鎮(Yellow Knife)也差不多同樣的時間;而台北飛到高雄不到一小時,不過加拿大的人口約四千餘萬人,所以單一民族/屬地的自治加拿大可以,台灣顯然就沒有辦法。所以他國的做法不見得是我們可以師法的,畢竟條件有別。不過加拿大重視部落意見的整合,善用耆老、專家學者進行部落地圖繪製,同時跟政府不斷接觸、協商的做法卻是我們應該學習的。
政府過去的施政,比較忽略原住民族部落對於文化傳承與民族生命延續的重要性,隨著《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頒布後積極回應民族教育與語言文化傳承的重要性,同時已經逐漸確認部落在未來原住民族行政與自治運作時應有的地位。只有讓部落組織的功能再度發揮,原住民族的社會與族群才能回歸正常的運轉,脫離遭到「組織殖民」的惡果。
過去原住民族社會將自治視為八○年代民族抗爭時期的口號或反對圖騰,多半由遠離部落與族人的知識分子設計與詮釋,部落忙於生計或者落籍都會的族人對於何謂民族自治,總是有著很深的隔閡與難以理解的感受,譬如自治事項應該包含哪些、自治體架構與位階應該如何、自治區域如何劃定、自治財源如何取得、族群之間如何劃定邊界等議題始終無法形成共識,這是自治的圖像難以在部落突顯的原因之一。但是,民族自治不是少數知識菁英與政治人物的禁臠,最終還是要徵得全體族人的同意與接納之後,才有可能讓自治向前邁步,因此,民族自治的推動是一項學習、溝通與意志凝聚的過程,要由個人、家族、部落乃至族群整體的動員、參與和構思,共同催促、型塑族群自治的願景,茍能如此,則民族自治方有可能逐步實現。
上游,下游
近年來隨著氣候極端變遷以及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的頻率增加,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及其連絡道路、公共設施等,經常遭受嚴重的毀損。整體以觀,許多分布於溪流旁的部落、田地等受到侵蝕而流失,以及山壁的崩塌、土石流之類,主要是溪流中水利工程及設施如堤防、攔沙壩密布,同時多年來對於溪流疏濬的漠視與怠惰所致。
水利部門所以不勤於疏濬,也是過度相信堤防與攔沙壩攔截砂石的功能,殊不知這種設施只是暫時將高海拔區域的砂石攔截在中、上游區域,等幾次大風雨來到,砂石迅速填滿壩體,砂石便順勢向下移動,不待多久,它們終究會沖入下游。萬大、曾文水庫等原初百年以上的設計構想,在現今詭異的天候和脆弱的環境結構等變項下,根本已難達成。至今億萬噸的砂石填塞台灣許多溪流,溪床墊高、增寬,平日溪水變成伏流,大雨一下,溪流漫出,又向左右溪岸侵浸、沖蝕,一處處田地、林園甚或家屋(如嘉蘭部落)都付諸水流。無助又不諳法令的族人,除了傷心土地流走,還不知如何尋求救濟。這些案例,在原鄉部落處處可見,卻尚未見相關主管部門主動應對。
在原鄉地區遭受嚴重災變又要面臨搶救、重建而必須耗費鉅額公帑之際,有人(專家與官員皆有)就會放話「山區已經不適人居」、「為何不遷到平地區域」、「原鄉部落因災害重建耗費太多經費,成本與報酬難以衡平」等,主張對於山區原鄉部落及其產業、設施的重建,不宜再挹注大量經費。這種見解只是嘗試簡化災變原由的複雜脈絡,並立即找到應該負責的對象。殊不知造成山區部落、道路、地質、溪流整體結構發生變異、弱化,終而解體的原因,乃在於山區的設施與產業,始終要因應山下城市居民的日常或特殊嗜欲的需求。
遠者如日人在太平、八仙、阿里山林場大肆伐木,為的是山下及其國內軍需、家具等物料需求。之後,阿里山森林鐵路與公路、新中橫及各地水庫、攔河堰等的興建,也是因應山下城市居民的遊憩、用水等需求。而部落居民在保留地或向林務局租用土地種植高山蔬菜、茶、咖啡、水果及花卉等,仍是要饜足城市人的胃口、品味。至於不斷入山的民宿、溫泉旅館等,其主要消費者仍是來自平地城市。
儘管如此,想要享受清淨水源、空氣與美麗名勝景致,並品嚐獨特風味飲食的城市人以及主政者,總以平原城市的角度與思維,去面對供需關係與上游、下游的課題。上游地區的居民、土地與生態,為了下游的居民、水庫、農田等的利益,那是可以先犧牲的。殊不知,如果上游集水區的土地、森林、集水區、農田因為城市居民的無限需索而崩壞、補償機制闕如,居民不再願意堅守、保護原有的土地,甚而化為「予及汝皆亡」的絕望、憤怒的報應,那就是台灣土地災難的開始。
上游、下游其實是一個整體,壞了上游,虧欠了集水區的土地居民與生物,而不思尋求一種永續、對等、均衡的運作型態,上游崩壞的惡果很快蔓延到下游的土地與居民。水利工程、技術發展、政治互動及資源分配、補償與環境倫理等議題都應通盤思考。
部落知識的守護者
在過去進行口傳文學的調查與研究過程中,進入部落尋找耆老,並由他們口中聽取並記錄故事、歌謠或各類文化習俗內涵,曾經是我從事所謂「學術研究」工作很大的一部分。這種離開研究室、直接置身田野的經驗,與傳統的文學研究有極大的差異。人類、社會、語言學的研究者比較會採取這種方法,而且規定嚴謹的工作守則,以期調查成果能夠符合一定的學術規格。早期進入部落的研究者,由於身為知識分子——主流社會知識的擁有者,很容易受到矚目,也能得到相當好的對待。那是部落文化與知識被嚴重貶抑、歧視的年代。儘管他們要藉著部落耆老的言說資料,方得以完成委託的報告或學位論文,但是擁有主流世界背書的知識背景,他們的工作無疑猶然是一種殖民的態勢——我是來研究你、了解你、幫助你。
現在部落許多耆老依稀記得在某個年代,曾有某學者或某某重要人士來到部落詢問、記錄一些事情,但不記得也不知道當年講出來的事情,後來被處理成什麼。很長的時期,許多曾經進入部落的人士,大抵都不做而今所謂回饋的事,因此部落的耆老也就一再接受訪問,卻也始終不明白這種採訪到底有何意義,而自己究竟在做什麼事。
初返回部落進行田野,是1980 年代末期,戒嚴的威力依然強大,加上當時臉上已經多了付眼鏡,即使到自己的家鄉,有些人還是持著懷疑的眼光。我在十二歲就離家在外求學,雖學會流利的族語,卻還是孩童的語言;幸運的是知名的語言學家董同龢曾在1960 年率隊到阿里山鄒族部落採錄故事與習俗資料,留下珍貴的鄒語記錄與研究成果。在難以遇見同族人的台北,我常在夜裡大聲誦讀那一篇篇或短或長的故事或文化典故,因此得以彌補自己部落知識的不足,也大幅提升自己族語的水平。藉著還算符合自己年齡的族語,立即拉近與長者的距離,而董同龢書中豐富的文化知識,也讓我很快能夠了解並掌握長者陳述的言語與內涵。
一個接著一個長者,阿里山鄒族部落我幾乎都走遍。那是我回到部落跟長輩學習的重要時光。令我驚奇的是,原本這些見到札記本、錄音機就會疑懼、不安的長者,後來變得愉快而自在,顯露自信的光芒。他們過去埋藏在腦海多年的部落知識與文化,因為主流社會的偏見而難以發揮效用,甚且被視為野蠻、落後、低俗,因此只能在極少的儀式場合施行。擁有那種知識與文化素養,在那個年代毫不值得自豪。而今攻讀大學博士學位的年輕族人,反要回頭尋找部落長者學習與詢問,他們的心結終於打開了。後來我將記錄自他們口中的故事與文化知識做了一番整理,配上每一位長者的照片,結集成一本書出版。書帶回部落,交到他們手上。看到自己的身影清楚呈現書頁中間,老人們已懶得計較我在文字上的整理與詮釋是否符合他們的原意。更有趣的是,一些被我忽略而未曾拜訪、採錄的長者,會主動跟母親提及,可以告訴我很多不為人知的故事與文化典故。由此,我田野工作的對象就不斷擴充,每回返家都會伴隨著田野工作。
由於進入田野,我得以由這些長者身上及口述內容,了解部落的過去,也更了解族人現實的處境。而今,我已坐五望六之齡,逐步邁向耆老。當年啟發並給予我部落知識的長者,大都已經離世;每一個老人的離去,都象徵部落知識寶庫的喪失。接受過主流教育的部落知識分子,已難以擁有昔日長者講故事、吟唱歌謠、敘說文化典故的能力。部落知識與文化內涵的活潑傳播形式,就要斷送在我們這一代手中。也許我們的下一代可以由數位形式看見儀式、閱讀故事,卻再也不能親自體驗火塘邊的火光閃爍中,聽聞一段祖先征戰的事功或一段優美深情的歌唱那樣的真實與感動的滋味。
還原住民土地正義
昔日部落土地依據其使用方式概可區分為部落地(包含會所、祭屋﹝家族﹞、家屋、圈養場等)、耕作地、採集地、狩獵區、漁區、聖地(或禁忌之地)等,有些部分重疊(如採集區、漁獵區),而分別屬於家族、部落、族群,其範圍、歸屬、運作、分配有一整套系統與規範,同時每一塊土地都有其名稱、傳說與存在的意義,昔日族人認為係祖靈賜予祖先,再由歷代祖先代代傳承,以迄於今日;因之,土地對於部落族人而言係神聖而與所有先人產生緊密關聯的象徵與具體空間。
國家或殖民統治者不尊重原住民族原先已經擁有的事實,依恃優勢力量,予以掠奪,劃歸國有,重新分配,讓原住民族生存空間大幅縮減,也喪失傳統擁有的自然主權。譬如日人於1910 至1914 年實施「林野調查」,繼於1925至1935 年進行森林計畫事業,著手處理林野調查尚未完成的「蕃地」(約一百六十六萬公頃);將「蕃地」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的「要存置林野」即日後之國有林班地,「準要存置林野」即今原住民族保留地大致範圍,而「不要存置林野」則成為拓殖會社、熱帶栽培業者土地(後來成為台糖等國營企業土地)。當時保留地大概的面積約二十四萬公頃,僅占原有「蕃地」的八分之一。
統治者依據公權力掠奪原住民族土地的作為,導致原住民族土地的流失、割裂、畸零,不復為完整的土地結構。戰後,政府延續日人分劃的模式,並未修正日人的做法,其土地政策依然嚴重壓縮原住民族生存空間,從而原住民族長期有「還我土地與自然主權」的呼籲與抗爭行動。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土地區分為「保留地」、「傳統領域」兩類;惟屬於部落集體共有的「傳統領域」迄今其調查、確定歸屬均尚未完成,因此目前真正能由部落自主規劃、經營的土地概屬「保留地」,延伸而攸關部落、族群生活的「傳統領域土地」則尚待繼續調查、劃定,以爭取部落土地的完整性。要讓部落自主推動土地與自然資源保育,必須恢復部落與族群原有的土地空間。此項議題牽涉國有財產、國防部、退輔會、林務局等機關,需要積極協商,以回復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與權益。
近年常見部落居民出現失控之盜採、濫墾與未依循原有倫理之狩獵等,其因在於失去傳統領域土地的所有、管理、經營等權利,以及部落產業蕭條等因素;原住民族多達七、八百部落分布台灣山區、海濱、島嶼之間,土地與自然資源對於群體之生活均有重大影響,遭割裂而呈零碎、斷裂的土地空間,難以整體規劃經營而有效支撐部落居民的基本生活;同時,傳統領域原有的森林副產物如菌菇、愛玉子、花草、藥用植物與野生動物等,均受到相關法令而禁止採取或漁獵,造成部落居民生計困難,導致族人離鄉背井,尋找生路,甚或鋌而走險。要導正山林間諸多失控現象,應積極恢復族群/部落傳統領域土地、尊重原住民族原有的自然主權,俾部落族人由此而重建珍惜土地與資源之心理與態度,從而化為具體維護與良善利用的永續利用模式。
自日治時期即陸續彙整的神話傳說與歌謠,每一則都有歷代部落族人與土地互動的故事情節,儘管沒有如今日土地所有權那樣精準丈量位置、面積,卻是一代代長者用以傳述後輩子孫的「財產清冊」。神話已然一一轉成文書,不會再灰飛湮滅了,那是原住民族要宣示所有權與守護土地的重要依靠。還我土地之路艱難而漫長,卻得要由歷史、文化的脈絡中去主張,這樣才紮實,也才能讓國家心服口服,無話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