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1
衝突法則雖早自羅馬時期即有萬民法(jus gentium)可謂衝突法則之濫觴。
西元四七六年西羅馬亡後,雜居之各民族率一種族法(racial law)為衝突法則。西元十世紀進入君主封建時期,屬地主義漸次抬頭。十三世紀後,法則區分說出現。巴托陸思(Bartolus, 1314-1357)乃建立了「人法」與「物法」區分。迨至法儒杜木蘭(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進一步將義大利之法則區分說完備後,非但「人法」與「物法」區分,甚至連契約觀念與當事人自治,也因商業興起而被重視。拿破崙法典後,國際私法乃有具體條文納入法典,到達一個新的境地。
歐陸法律之發展在拿破崙法典完成之後,普魯士民法是否可以將拿破崙法移入,或是要遵照普魯士的民情習慣重行立法,引發大量之激烈辯論。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認為法律體系是整個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發展成長猶同語言與習慣,來自於民族思想的開展與團體信念。因此,每個國家各有其自己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不能移植的。在民族國家思潮沖激影響下,各國紛紛著手起草法律。然而跨國之間之法律關係,卻因而更加複雜。
既得權利之保障需求迫切,造成現代國際私法之快速發展。當時學者不乏戮力於國際間統一法之溝通草擬,然而國際統一之實體私法談何容易,歐洲大陸遂興起統一國際私法之運動。開其端者為義大利政府,於一八六一年,命馬志尼(Mancini, 1817-1888)研究國際私法的統一問題。馬志尼積極倡議國際私法統一運動之同時期,一八九一年荷蘭政府根據法學者阿瑟爾(Tobias Michael Carel Asser 1838-1913)之建議,在海牙召開國際會議,促成國際私法之統一。
一八九三年九月第一屆海牙會議由荷蘭政府召集,由阿瑟爾擔任主席,旨在統一歐洲國際私法,並探討制定歐洲國際私法之可能性。
至一九年十五個國家代表在海牙舉行第三次國際私法會議,分四個專門委員會,討論婚姻有效性、繼承與遺贈、離婚與別居之效力、未成年監護之管轄及法律衝突等問題,並提出公約草案。此後歷次會議以迄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均致力於海牙和平會議(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s),並興建和平宮(Palais de la Paix)直至一九二五年始恢復國際私法工作。繼承、破產、買賣、公司、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為討論之課題。海牙會議經過半世紀之滄桑,終於一九五一年召開第七次會議。十六個與會國家通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繼續以從事國際私法規範之逐漸統一為其宗旨,並使其成為具有永久性之政府間的非政治性國際組織,稱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信託緣起於英美法,本非歐陸法系所熟稔。因此,信託相關之準據法規範至為重要。「海牙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Hagu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眾多公約中的一個,主要規範信託之法律適用及外國信託效力之承認事宜。信託概念,主要源自英美法系國家;歐陸法系國家傳統民事法律體系中,尚無完全相對應之制度。然而信託法律關係並不受限於一國之內,信託法律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創設信託之契約或遺囑、或信託關係之管理地,均可能牽涉外國,而成為跨國信託,法律關係至為複雜。然英美法之信託為各國仿效,形成比較法律重要課題。
兆慶早於大學期間隨余修習國際私法,極為優異。畢業當年即連中三元,高中東海法研所、律師、司法官三榜,顯示堅實之法學基礎。在東海大學隨陳隆修教授撰成「涉外侵權行為新選法規範之研析」。其後在擔任審判工作之餘,又以其豐富之實務經驗入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深研國際私法,在謝哲勝與游啟忠兩位教授指導下以「跨國信託法律適用之研究」完成博士論文。兆慶近年更針對海牙信託公約深入研究,先後又以在職法官出國進修之機會,於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獲法學碩士,並在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研究。近年執律師業,由實務之角度充實相關資料甚多,終於完成本書。國內信託法通過有年,信託業務日漸成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復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因此信託法規之研究,近年乃益形重要。
國內對於跨國之信託研究甚為缺乏,兆慶就跨國信託之研究,冶理論與實務於一爐,對法學之研析與實務之運用,貢獻殊多。書成先睹為快,深感本書之內容豐富,立論精道,殊值參考。固樂為之序,並為推介。
李復甸於監察院研究室
推薦序2
信託法近年來在我國學界及金融業界發展極為快速,國內相關信託立法或修法也持續推動進行。由於信託的規劃極富彈性,信託的運用已從傳統實體財產的信託演變擴大至金融資產等無形資產的信託,隨著國際化趨勢,海外信託案例大增,因此信託法律關係往往牽涉跨國界的法律適用問題。
許兆慶律師多年來對跨國法律問題有高度的興趣,在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就讀期間,更以跨國信託法律適用為題撰寫博士論文,此後赴美進修期間,也針對跨國信託法律相關議題撰寫論文,陸續在國內代表性法學期刊發表,是極少數針對國際信託法制有深入研究的學者,本書所收錄的論文,正是許兆慶律師近年的研究成果。其中關於跨國信託法律衝突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書巨細靡遺地論述海牙信託公約的相關規定,並提出我國立法與司法上的具體建議;針對外國信託在我國法上的效力,本書除介紹國際公約的規範外,更提出切中信託核心價值的具體建議,是國內(甚至是中文世界)首度針對上述問題詳細引述並提出具體建議的學術論文,對我國跨國信託的學術研究與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許律師具有博士、教授、法官、律師等資格,結合理論與實務,對相關問題的探討特別精緻和具體,本書的出版,適值許兆慶律師離開法官工作重新投入律師工作之際,有機會將信託法律與信託機制實際運用到具體案例與資產規劃。從法律實務的角度而言,本書也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我國跨國信託的運用正在蓬勃的發展,跨國信託法制的建構,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許律師的研究成果正好可以提供規範和指引的作用,因此樂為之序。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謝哲勝謹序
2009年11月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序
信託法向被界定是英美法系的法律產物,傳統上一般認為,大陸法系固有法制上並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法律類型。然而,信託關係人、信託規劃與信託財產均不可能受國家疆界的限制,當信託法律關係中的任何要素牽涉二以上國家或法域時,國際信託法律關係於焉產生。
國際金融海嘯過後,資本市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的震撼,相信多數人都已深刻體驗,而信託機制正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前第一家庭洗錢風波,讓國人見識金流管道的無邊無際,其中,信託機制也扮演重大角色;台灣經營之神後代跨海爭產疑雲,法律上決戰關鍵,其中之一也是信託規劃的有效性與適法性,可見國際信託法律關係再也不是遙不可及或事不關己的冰冷機制,而是具體呈現並圍繞吾人生活週遭的實用工具,如何認識並妥善運用信託,相信是吾人均應著手做的功課。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國際私法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所通過的國際公約,向來也都為各國立法所依循;「海牙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簡稱「海牙信託公約」)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眾多國際公約中的一個,主要規範信託之法律適用及外國信託效力之承認事宜。
海牙信託公約是目前有關國際信託法律關係最重要、最具代表性也最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律規範,我國信託實務存在許久,信託立法至今亦已多年,信託法制日趨完備,但關於國際信託法制有系統的介紹,仍屬十分有限,作者過去幾年間對國際信託法制稍有涉獵,發表過幾篇與國際信託法制相關的學術論文,近二年來陸續接到幾位先進、同好或學生的電子郵件或電話詢問是否將論文集結出版,然而今年適逢作者生涯的重大轉折,幾經考慮,決定告別十餘年法官公職,重披律師袍,本書的出版因此一再延宕,在此感謝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謝哲勝教授不斷鼓勵,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持續包容與協助,本書乃得以順利完成出版作業。
藉此並要特別感謝父母親大人及所有兄姊家人們對我和悅晨出國進修以及我中年轉業的全力支持,這是一個美麗而重要的里程,我們一起完成紀錄。
許兆慶謹序於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200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