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日不盡,繼續觀察與改造
馮建三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觀)成立以來,適巧是「傳播」作為一種權利的意識,蓬勃發展於產業秩序翻轉、行政主管單位變動頻仍、立法與司法及監察機關介入傳播事務相對積極的年代。
媒觀在1999年掛牌。當時,主導台灣傳媒秩序的兩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三台(台視、中視與華視)格局已經明顯變化。最慢在蘋果日報入台(2003年)前夕,它們已經不是主流媒體。2002年,有線與衛星電視系統的廣告收入是197億,三台加上民視是81億;自由時報是40.8億,中時與聯合是38.9與34.0億(7月30日讀該報比例,三報依序是19.7%、14.1與12.7%)。
與此同時,有關傳播的法案,立法院創制或修訂數十次,遠多於先前五十年傳播相關法案的總和。這些法案是檔案法(1999年底,修一次)、電影法創設後的首次修訂(2001,後又修四次)、國家機密保護法(2003)、政府資訊公開法(200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2005,修一次)、無線與有線及衛星俗稱廣電三法的六次條文增刪、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2006)、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2007-2008)的功敗垂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010)、公共電視法的四度修訂、文化部組織法(2011)。
監察院介入傳播事務的次數至少四起,又以委員黃煌雄、黃勤鎮聯合完成的《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允稱里程碑,標誌了現階段政治人物對於傳媒環境的興革見解,所能上達的高度。傳媒報導與評論有時涉及民刑法的隱私與誹謗問題,以致就有司法介入的空間,此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成為大法官釋憲會議解釋文及意見書的關鍵詞,1999年以前只有兩案,其後高達十件,包括最近(2011年7月29日)的689號釋憲文。記者雖不能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繩,但不僅全職記者,釋憲文也首次論及,一般人(自然包括近年來我們稱為公民記者的人)亦包括在內,只要其跟追採訪是因為「公益」等四項原則與六種正當情境,就不受前法約束。
併行於這些公權力部門的動靜,到了21世紀,傳媒改革的市民活動也進入新的階段。若說1990年代是特定訴求(退報)或單項行動(電波開放),現在則是走向了組織化的努力。其中有些存續短暫,如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另有些試圖綿延求存,步步為營以求擴充,如媒體改造學社、卓越新聞獎基金會,以及媒觀,特別是管中祥的六年董事長任內,開拓深廣。2005年入夏,衛星電視換照審議風波後,許多社團感同身受,遂有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的成立。
對照於傳媒業界、立法、司法與監察權及民眾傳播權意識的湧動,行政權以另一種方式湧動:負責研擬傳播政策的新聞局長從1999年至2011年的十二年間,合計有十四位。久任其職雖然也可能尸位素餐,但席不及暖注定不能從長計議,非三年五載地方向正確且穩定推進,無法見其功的措施、規劃與政策,就不可能醞釀,就無從現身。
相當明顯,市民傳播社團(包括更具針對性質的「與媒體對抗」及「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成軍,雖然象徵傳播權利意識的增長,卻在行政權「屹立不搖」,八風吹不動的怠惰慣性中,仍舊還在尋覓生根落實的土壤。媒觀見證了台灣傳媒秩序翻天覆地的變動,長日不盡,媒觀還要繼續觀察、紀錄與分析,發掘、培力、培育與串連更多志同道合的人,導引民氣對於傳媒的批評、不滿與願景,使之轉化,成為對於政治系統的有效壓力,使其必須正視,從而研擬全面的、周延的、具有前瞻意義的傳播政策,讓傳媒的自律在他律所創設與改造的環境,得以自尊自重,悠哉運作,服務社會大眾。
馮建三
2011/7/31日
木柵‧待老坑山‧優人神鼓劇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