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一
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流浪法庭系列」書籍首部曲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中三名老人,垂暮之年,幸得靠岸,但正義並未住在他們上岸之處。他們向司法請求冤獄賠償,希能獲得些許慰藉,但竟然遭受無理的差別待遇。三人之中,只有林泰治獲賠,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法院以犯嫌重大,乃因過失而受羈押為由駁回。幾經輾轉,柯芳澤求助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由司改會裡一群年輕優秀的律師一起為他撰擬了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
這份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會議裡引起大混戰,爭吵兩年之後,最終作成了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在解釋文以外撰寫了九份意見書,可見在大法官會議裡爭論之激烈。這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由於是定期失效,因此聲請人本身不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對聲請解釋的這二位老人而言,這種結果真有如海明威筆下的《老人與海》。老人費盡千辛萬苦釣到的大魚,回航半途被鯊魚啃光,進港時只剩魚骨頭,只好精神勝利一番。
幸好因這號解釋而提案取代冤獄賠償法之刑事補償法草案,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司改會也委請立法委員提出了民間版對案。在協商過程中,根據民間版精神加入了溯及既往條款,終使柯芳澤與張國隆在刑事補償法生效後獲得冤獄補償。經過了許多曲折,他們終於找到了正義,儘管人生已是遲暮。不過,他們的故事所引發的效應卻使另一樁流浪法庭二十三年的冤案定讞。
三名老人的故事經《流浪法庭三十年》披露後,司法院為了因應各界排山倒海的指責,祭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司法院寄望一部只有十幾個條文,而且大多數都是訓示規定,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能夠達到妥速審判的司改終極目標,此間誠意如何,不言可喻。不過,由於速審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卻使著名的邱和順案(其實包括「學童陸正綁架案」及「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個案件)就此定讞。這個案件有極為明確的刑求事實,辦案員警有八人被王清峰監委彈劾,其中四人被判有罪確定。除了自白,沒有其他證明被告涉案的積極證據,反倒是存在不少顯示被告並未涉案的證據。
由於刑求明確,證據薄弱,疑點重重,因此儘管一、二審法院懍於輿論指責而始終判決邱和順死刑,但最高法院不敢讓案件確定而一再發回更審。邱和順的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浪,直到司改會等公民團體在更九審注意到這個案件,並開始積極關注救援時,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二十年,創下國際紀錄。
在公民團體的努力下,學界也開始注意這個案件。幾位重量級的刑法學者,包林鈺雄、楊雲驊及李佳玟等教授,一起在台灣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邱案的人權報告,指出這個案件重大侵害人權。看起來,開始有點救援的氣候了。然而,速審法使所有的努力歸於徒勞。由於速審法審判中羈押上限不得逾八年之規定於一O一年五月間生效,為了避免因這項規定而須釋放許多因反覆更審致羈押逾八年的被告,引起輿論指責法院因效率低落而縱囚,於是二、三審法院在九十九年、一OO年間齊心協力,速審速結,定讞了不少羈押逾八年的案件。
於是,邱和順在更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也搭上這班速審列車,在一OO年六月間定讞。定讞後,司改會等國內公民團體繼續救援,迄今已有五千位以上群眾願意聲援邱案,並有熱心民眾組成救援的志工團。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也將這個案件列為年度重點案件,發動國際聲援,迄今已有三十萬份以上連署信寄給法務部及總統府。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也特別在一O二年初發表的報告裡將本案與蘇建和案相提並論。監察院在一O二年先就邱案中陸正案部分做出調查報告(柯洪玉蘭案部分目前仍在調查),明確指出邱和順沉冤待雪。正義雖然在柯芳澤等三名老人的人生中遲到,但比起邱和順如今仍在鬼門關前徘徊,他們無疑是幸運的。
像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及邱和順這樣流浪法庭,最後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故事,在台灣不知凡幾。「流浪法庭系列」報導了台灣司法奧德賽們的流浪者之歌,雖然已到最終部,然而若不問民眾何以在法庭間流浪?如何在司法太平洋中覓得南針靠岸?並為這個問題提出解答,恐怕「流浪法庭」系列曲雖終而意未竟。
江元慶老師在「流浪法庭系列」最終部《司法太平洋》中,藉著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點出台灣法官敬業態度不足、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不足,雖然不能說已全面道出人民流浪法庭的原因,但已確實切中部分要害。江老師並據此診斷開出他的藥方,即設立商業(及其他專業)法院。
現代社會分工愈趨專業、分殊,司法系統當然也應朝專業化發展,因此到底是要設置專業法院為好,還是在現有法院體系內基於任務需求設置專業法庭為佳,固然容可爭論,但法官應在法律專業以外,精研其他專業知識,無疑是可肯認的改革方向,因此江老師的倡議,基本上可資贊同。
不過,必須注意到,坐堂辦案的檢察官與法官若具有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之知識,不但能用當事人慣於使用之專業語言與當事人溝通,而且也能據以明辨其中曲直,固然是再理想不過;然而,專業領域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怎能期待法官、檢察官成為什麼都懂的萬事通?
從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看,耗費鉅額國家資源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要是只能辦某一種特定類型的案件,那麼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到底要設置多少專業法院(庭)、培訓多少專業法官才夠?這正是莊子〈養生主〉裡所講的「以有涯追無涯」,頗有困窘之處。
司法院迄今雖然成立專業法庭、專業法院,也核發專業法官證照,但實際運作結果,不盡如人意,大多是徒有專庭之名,而無專庭之實,例如勞工法庭、財金專庭的法官,除了兼辦其他類型案件外,其所謂的專業,乃侷限於相關領域之法規,至於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縱有修習,也難謂已臻專家之境。所以,專業法官乃至專業法庭,至多都只能說是專研各該相關法規,是否通曉各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則各憑造化,這正是前述「以有涯追無涯」的窘境。
此外,由專業法庭或法院專辦某種類型的案件,還有另一層風險。這種作法很可能會賦予人數相對稀少的「一小撮」法官,壟斷某個專業領域的發言權。久而久之,這個領域裡的法律見解,是否會因這個小圈圈裡的成員相濡以沫而進步遲緩甚或保守反動,是值得擔憂、注意的。
再者,即使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對各該專業知識有一定程度的通曉,但除非其有該專業領域的學位這種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法律人的出身,很難使其成為專家。這就造成另一種風險,即「半瓶水」的問題。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虛懷若谷,也就罷了,但問題是響叮噹的「半瓶水」大有人在。尤其是許多年紀輕輕就考上法官的人,少年得志,平步青雲,從此只有他審判別人,別人無法批判他,這種類型的法官要能不心高氣傲,往往需要比常人加倍的修為,所以法院、檢察署裡「半瓶水」多,也就不足為奇。面對這種「半瓶水」法官,當事人要想與其溝通,自然更加困難,難不成能與法官或檢察官辯個輸贏?因此所感受的痛苦當然不會比較少,被判錯的機率也不會低到哪裡去。
除了增加法官的專業知識以外,另一種很容易被想到的提高法庭專業素養的方案,是專家參審,也就是找個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當法官,參與審判。但是,所謂專家,這項資格自身並不能擔保其專業知識與專業判斷不會出錯。當一項專業知識及專業判斷成為判決的基礎時,當事人應該要有充分的機會挑戰、檢驗這項專業知識乃至專業判斷的正確性,這是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件。
但一旦某個專家坐上法台成為法庭之一員,當事人卻勢必會喪失有效檢驗、挑戰其專業知識、判斷的機會,難不成當事人能詰問法官或與法官辯個輸贏?司法院過往曾派員前往歐洲有專家參審制度的國家考察,回來的報告也指出,其實德國的專家參審適用範圍限於特定領域,而且其中有許多還名存實亡。質言之,對於希望藉此彌補職業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人而言,專家參審不免有「請鬼抓藥單」的疑慮。
因此,在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之外,還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賦予當事人詰問鑑定人之權利,方是正辦。
目前要想在訴訟上引進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作為訴訟資料,唯一的途徑是鑑定。但鑑定與否,決定權由偵查中的檢察官與審判中的法官壟斷,當事人僅能聲請,要是檢察官或法官說不,當事人莫可奈何。此外,由於實務上不認為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因此當事人即使對報告內容有滿腹懷疑,也無令實施鑑定之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權利。這不但對當事人很不公平,而且也讓法院有拒絕傾聽專業意見、與專家對話的藉口。法官原本就很可能對其他專業知識有畏懼感,加上工作負荷沉重,要說拒不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對法官而言是有高度吸引力的選擇,當不為過。一旦拒絕,相關專業知識自然也就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既然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是所有案件都可能碰到的問題,則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當事人能傳喚自己信任之專家到庭充任專家證人,並賦予當事人傳喚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到庭詰問之權利,使法庭及當事人均能自主將專業知識引入法庭,並經由交互詰問及辯論來加以檢驗,毋寧是較為全面而完整之作法。
謹以上述管見為江老師鉅作撰序,並對江老師長期以來對人民因司法所受苦難的關懷,以及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致上最高的敬意。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推薦序二
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看到本書的書名及內容讓我想到一段對話,在「藍寶石之夜」的演唱會(即紀念高凌風的音樂會)上,久違的張菲與豬哥亮又同台演出一段餐廳秀,在兩人「鬥嘴鼓」的過程中,有以下這段插科打諢式的對話:
張菲:媒體封我們為北張南豬,我承認豬哥亮在濁水溪之南的成就,但媒體搞錯了,我的北不是只有是濁水溪之北,而是北太平洋……
豬哥亮:你的北是北太平洋,我的南不就是南太平間。
之所以會從「太平洋」聯想到「太平間」,並非只是因為豬哥亮面對張菲調侃的臨場「機智反應」而已,而是江元慶先生「流浪法庭系列」第二部曲《鹿港幽魂》一書中,當事人由「人」變「鬼」的故事,當事人的「含恨而終」,在這個故事中,司法程序說好聽一點是「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但說的直白一點,司法程序簡直成了當事人的「催命符」。
若謂《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並不為過,或許可以期待的是至少在刑事案件,不至於再「流浪法庭三十年」,但民事案件呢?一如《鹿港幽魂》一書的背景,但至少那還不算是真正複雜的「專業案件」(不過是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衍生土地與其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法律爭議),卻也能纏訟逾十年,弄出四十五件官司。而本書《司法太平洋》所期待催生的是專業的「商業法庭」,故書中對於各國「商業法庭」制度作了番考察,其中特別推崇的是法國制度(參見第四十一章的「米歇爾雕像」),而又勾起了我的一段回憶。一九九八年仲夏,我在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前最後一次壯遊(Grand Tour),選擇的是法國,我從巴黎出發,以逆時鐘方向繞了法國一圈,行遍不少大城小鎮。基於所學,我特別留意的是法院建築,赫然發現各地的「商業法庭」建築往往最具歷史感,畢竟那是法國大革命前「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下的產物,誠如作者所述:
法國大革命時期,幾乎所有舊制度下的司法機構都被廢除,但唯有商事審判制度在這場時代大風暴中存活;而且,商業法院設於各地的一百九十一個商業法庭都被保留。根據史料記載,法國商事法院能夠逃過大革命的劫難,關鍵在於它的法官選任制度、審判模式相當獨特—企業老闆可被選任為法官,從商場模式、依商業行為對商事糾紛進行裁判。法國商事法院歷經四百五十年發展,全盛時期曾有兩百二十七個商事法庭分散各處。
而本書除了凸顯台灣司法制度不僅存在專業法庭有無,或夠不夠專業的問題外,尚有同一事件,不同法院或法官認定歧異的結構性問題。原本上訴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但我們只要終審法院仍舊是如此「臃腫」,無論是判例、決議,乃至於研議中的大法庭制度,恐怕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一九八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提出訴訟體系金字塔化的解藥,再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的「加持」,似乎一度有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機會,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後還是被「人事問題」卡死,所有的努力又回到原點。尤有進者,我國有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二元的司法體系,同一事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有何關聯,也是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焦點之一,而實務上莫衷一是的見解,久為人所詬病。
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為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期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亦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旨在要求行政法院內部不同審級或不同案件繫屬法院間、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相互間,宜互相尊重其彼此權限,並防止發生行政法院內部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情形。
故本此意旨,行政法院二十九年判字第十三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及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意旨:「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均已一再宣示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惟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0九號判例:「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及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0號判例要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則又宣示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本可各自認定事實。
其實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事實亦非不可,但應適當限縮在行政處分旨在追究特定職業(例如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事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責任之情形,畢竟其另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要求的倫理責任內涵(例如公務員義務及專門職業人員之職業倫理)。一般身分之人民因同一事件而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罰(或相牽連之行政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抑或法院,如無正當事由,實無各自認定事實之必要,否則徒增因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或行政訴訟認定兩歧而生之民怨。
這回「流浪法庭系列」第三部曲《司法太平洋》號稱是「最終部」,我不敢期勉作者因為他傑出的「流浪法庭系列」而繼續寫下去,畢竟他有權利可以在他的寫作人生尋找下一個他值得追求的目標,只是不知有多少當事人卻只能繼續流浪法庭,不知何時才有「最終部」。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法律學院副院長)
註:本序作者同時亦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推薦序三
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本書作者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卻以資深新聞工作者、大學老師之專業,歷時多年採訪、調查,在二OO六年曾經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案」為題材的《司法無邊》。斯時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雖然獲判無罪、全案歷時已近二十六年,但仍然尚未確定。二OO八年該案三審定讞後,作者又補寫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揭露我國司法遲延審判之弊端,一件官司竟然耗時二十八年六個月,方得全案無罪定讞。該書也促成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施行。何以非法律出身的作者要歷時多年去探究一個司法問題?必然是該問題不合理之程度已足以引發人民關切,而當司法運作結果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司法改革實有其必要。
作者將本書《司法太平洋》設定為《流浪法庭三十年》之最終部,描述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講的是喧鬧多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前述的第一銀行押匯案談的是第一銀行三位主管流浪法庭;這本書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則是三家公司董事長的司法大戰,糾結了至少八十幾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牽扯著總統府、第一家庭的複雜案情,如作者所述猶如「司法版的三國之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透過本書對「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詳細剖析,作者披露了另一個亟需解決的司法問題—我國應設立專業法庭(Specialized Court)。
本書所述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複雜程度在沒有專業商業法庭(Commerce Court)審理下,費日曠時,浪費了龐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而作者訪探法官如何面對自己不懂的專業或國際新制,得到的結果卻是「做中學,學中做」、「摸著石頭過河」,法官結束了一個審判、脫手了案件,其任務或許暫時結束,但官司的當事人最終是否過得了司法長河,恐怕仍是無限疑問。
面對三位叱吒商場的公司董事長,法官的審理過程及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夠使其信服,無疑是爭議能否終局解決之重點,然司法的威信應建立在審判品質、效率、見解一致性等前提下,而「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在判決結果不斷更迭下,如何使當事人對判決產生信賴感?最後終究演變成三方各執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繼續糾纏,不斷往司法戰爭的無底洞投入勞力、金錢,至死方休。
看過本書,會讓人深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一國司法制度的不可預測、無邊黑洞,將使有意前往投資者躊躇猶豫,因為沒有人想在專注於企業經營成長之際,卻要分心被無法迅速解決的爭端捲入,不斷纏訟。諸如貿易糾紛、工程糾紛、併購糾紛,固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但若無法獲得公正第三者之迅速裁決,官司終了時可能早已經廠商倒閉或失去效益。
我國於二OO八年及二O一O年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了「金融專業法庭」與「民事工程專業法庭」,此等專業法庭在運作之前,會先對專庭法官進行訓練,使法官在實際審判前先具備基礎專業知識,然制度設計卻未於二、三審也設置專業法庭,導致二審非專業法庭定奪一審專業法庭審判結果的不合理現象,跛足一審專業法庭仍無法終局解決問題。
專業法庭無疑是許多公司及人民迫切期待的一項司法改革,有了「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前例,各家公司董事長不免擔心某天在法庭上流浪的將會是自己。期許本書的出版能讓大眾,尤其是專業法律人士了解作者披露的司法問題改革急迫性,於二、三審亦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運作前對法官進行基礎訓練恐怕尚嫌不足,更好的做法毋寧是延攬具專業背景及知識的法官進入專業法庭、鼓勵法官不斷進修培養專業知識以進入專業法庭,藉此提升我國法官的專業性以及法庭的權威性,並降低我國司法的不可預測性,為我國創造一個更適合企業成長、投資的環境。
潘俊榮(工信集團總裁)
(行政院顧問)
註:本文作者亦為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監事召集人、中華民國綜合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財團法人營造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