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你也有心證?
壹、法官篇
一、偏頗之虞 應從寬認定
二、「當場」二字 法官應注意
三、更正裁定 不可濫用
四、涉重罪 不當然羈押
五、法官 需審判檢察官的態度
六、念茲在茲 法官應貫徹一六一條
七、三法官輪流告誡證人 不妥!
八、落實詰問權 注意三原則
九、法官問案太跳tone 可用二八八阻止
十、根本沒問到v.s.問到爽為止
貳、檢察官篇
一、「送達」-官員不可有特權
二、辦案偷吃步:假拘提、真搜索
三、起訴後 不得再扣財產
四、監聽A罪辦出B罪:╳ 監聽A罪辦出AB罪:○
五、有利被告職權調查 不利怎辦?
六、檢察官的小毛病 法官的大責任
參、證據篇
一、附帶之事 要做好筆錄
二、案重初供?其實未必可靠!
三、性侵案證詞 如何取捨?
四、證人出庭 不可包裹訊問
五、筆錄取捨 不可隨便補破網
六、特偵組監聽 不宜當民事證據
七、灰色證詞經過補正 可以漂白
八、拒絕當證人 法律人性化
九、大陸筆錄 我法院能否採用?
十、證人應出聲朗讀 才適法有效
十一、鑑定意見可對立 官版非老大
十二、測謊:是參考值 不是真相
十三、一樣看現場 法律要求大小眼
十四、性侵案現場沒人 證人卻是有兩種
十五、勘驗:不可找槍手 不可照抄
十六、檢察官說話不算話 筆錄無效
肆、綜合篇
一、非常上訴 應該廢掉
二、期日之審判意義:在場權 防禦權 準備權
三、假釋/保安處分 法律錯亂
四、王昊案 總長可能有誤?
五、馬英九具結 成為潛在被告
六、貪污罪判定 不宜浮濫
七、憲法保障 被告於法庭詰問證人
八、判決超過檢方具體求刑 不合法
附 錄
一、也算事蹟?(紀俊乾)
二、凡走過,真能留下痕跡?(紀俊乾)
三、從民眾觀點看法院審判(紀俊乾)
四、生活簡單 自律嚴謹的法官(洪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