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刑事審判程序的目的是什麼?它應該發揮什麼樣的社會功能?在民主政體下,刑事審判程序做為一種政治機構(political institution),跟其他機構之間的互動關聯又是什麼?假設我們將刑事審判程序理解為「要求被告針對國家控訴他的不法行為提出說明,若最終認定他必須為該行為負責,被告應該負全責」,那麼接下來呢?刑事審判制度的理論,亦即一套說明審判應該如何進行,以及審判制度應該達到什麼目標的理論基礎,必須嚴肅地處理前述的審判核心議題;然而這些都是很困難的問題。這些議題都指出審判應該是一種溝通的流程:但是它要溝通什麼樣的內容?溝通的流程有一般社會大眾的參與是否恰當或具備正當性?這種溝通流程(以及流程中產生的權利)跟追求真實之間有什麼關聯?這些問題進一步隱含的,則是審判制度在政治上的正當性問題。這種概念上具有溝通性質的審判制度必須建立在什麼政治學理論基礎之上?除了國家對被告行使公權力之外,審判是否具有更高的意義?在審判必須處理權力衝突的情形,也就是不僅僅涉及個人刑事責任,而是牽涉更廣泛的總體不法行為,包括以國家之名進行的侵害,審判制度應該在權力分立的政治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本冊收錄的論文即在探究上述議題,也就是在2004年的兩個研討會所提出來的議題。這本書是「審判的試煉」系列套書三冊中的第二冊,本系列的主要目的在於為刑事審判提出一套適切的規範理論基礎,以及刑事審判在民主政體中扮演的適當角色。本系列套書的第一冊「真相與正當法律程序(Truth and Due Process)(收錄發表於2003年研討會的論文)已於2004年出版,第三冊將由本書的四位編者各自提出自己的規範理論,預計於2007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