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是從英國興起的企業型態,目前並無統一的定義。概括而言,社會企業就是其投資主要用於企業本身或者社會。與一般其他私有企業不同的是,它不只是為了股東或者企業的擁有者謀取最大的利潤而運作。社會企業的目的是解決社會問題,而不是純粹為了盈利,所得利潤有限制的用於分紅,而不是追求最大利益。
1920 日治時期年代,施乾於艋舺創立「愛愛寮」,以收容乞丐為主,教導乞丐學習手工業,徹底脫離乞丐這身分。1970 年代中期穆罕默德‧ 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孟加拉成立了提供窮人小額貸款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微型信貸的創新模式自此在全世界造成極大的影響力,尤努斯更於2006年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的肯定。
因為有他們那樣最原始單純的想法,國際間慢慢出現型態更多元的「社會企業」,因為有更多人不計辛勞與回饋地投入,臺灣的社會企業在近年有還不錯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