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序
第一次拿到陳光明先生轉贈王鳳剛老師寫的苗族賈理,非常激動並震撼於這二十年的心血,立即登門拜訪,聽聞王老師述說拜訪賈師們的田野調查經歷,更銘感五內,尤其是他述說賈師古禮的風範時,油然升起的敬意與驕傲,即便是已然半身不遂坐在輪椅上多年,亦難掩其引以為傲的光彩。
於是,一口承諾在台出版繁體的口述歷史,並在毫無合約的約束下,預付微薄稿酬。希望王老師能把他口中的賈師風範,重新呈現在讀者眼前。
經過一年多的溝通與等待,期間,王老師數度重病,並遭遇家人永別,以及風聞而至的媒體拜訪,幾經蹉跎等待,禮數周到的王老師總再三用網路致歉。但我沒有簽下合約而預付版稅的動作,就是不希望他在有壓力的狀況下寫作,卻必需給以出版的承諾。沒想到,古禮在心的王老師,仍承受著極大的壓力,幾度去丹寨造訪,都於心不忍。
終於,這本書仍完整地收工,行動不便單手操作的王老師,不但交出文稿,且自行編輯,交出的是一本漂亮的書稿。以他的年紀與身體狀況,當下深感汗顏,我做了什麼?
《苗族賈理》已經例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王鳳剛老師的功勞,不言可喻。
然而我感受到的,卻是賈理寬宏的倫理觀念,完整地呈現在王鳳剛老師的身體力行上。不知是他天性如此,還是如他所言,受到了賈師們的感化。不論是哪一點,能認識王老師,我深感無比幸運。
一本苗族賈理,並列世界上最長篇史詩之一,涵蓋所有苗族的生活文化與社會教育軌跡,ㄧ部深度文明發展史。最重要的,並非是苗族的輝煌璨爛史,卻是那人間難得的情誼,完整地流傳了下來。
在此,向王鳳剛老師致敬。
陳念萱
序
苗語生活世界傳統法典《Jax(賈理)》的文化解釋
曾經有人說,苗族沒有法律傳統。這是真的嗎?不是的。生活在苗語生活世界裡的苗族人的確沒有英語生活世界的法律傳統,也沒有漢語生活世界和其他語言生活世界的法律傳統。但卻有苗語生活世界的法律傳統。用美國吉爾茲的解釋人類學視角看法律,法律是文化,法律是地方性知識,因而法律是多元的。(1) 美國法學教授格雷.多西提出了法文化的概念,他認為法律就是安排秩系。(2)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給法律下的定義是:「如果一種秩序能夠通過一群專職人員運用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強制以確保服從和懲治異行而從外部得到維護,這樣一種秩序即可被稱為……法律。」(3) 這就是說,法律是人造出來維護社會秩序的規定。生活在傳統的苗語生活世界裡的苗人,能否創造出維護社會秩序的規定?按某些人的說法,苗族沒有法律傳統,也就是說苗族人沒有創造出法律,苗族社會是一個亂糟糟的無序社會,如果真是這樣,苗族社會早已解體,苗族已不復存在。
其實早在五千多年前,苗族先民蚩尤九黎聯盟共同體就已創制了法律。在漢文文獻《書經.呂刑》中記載說:「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劉法曾校: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曰法。)法是民族語言文化的歷史產物,不同語言文化,法的觀念就有所不同,漢語的「法」與拉丁語的「jus」和英語的「Law」其含義並不完全對應。梁治平在《法辯》中說:「中、西所謂法,文字不同,含意殊異,實在難以溝通。現在人常用的『法』字雖然已有了新的含義,但要完全道出『jus』一詞的真實意蘊,還是很困難的。所以,透過『法』與『jus』之間語義上的歧異,我們看到的是不同民族歷史進程和價值取向的不同。」(4)作為秩序的規定,拉丁語稱「jus」,英語稱「Law」,漢語稱「法」。那麼苗語有稱說嗎?有的,苗語中部方言稱為「jus」(漢語譯為「賈理」)。苗語生活世界的「Jax」(賈理)是苗人世世代代創造的關於苗族社會秩序的規定。
苗族「Jax」(賈理)概念含義與漢族的「法」的概念並不完全對應。這是因為不同語言符號系統所產生的差異所至。這正如法學家梁治平先生說的那樣:「作為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本質上是一種符號。它不但具有解決問題的功能,而其秉有傳達意義的性質。……法律是被造出來的,人在創造他自己的法律的時候,命定地在其中關注了他的想像、信仰、好惡、情感和偏見。」(5) 苗語「Jax」(賈理)與「法」的不同語言符號意義的差異性解釋,王鳳剛先生有如下說明:「『賈理』義似漢語的『理』、『道』,但又不等同之,其內涵要廣泛得多,包含了古代苗族關於社會與自然的道理、源理、哲理、倫理、法理及習俗禮儀等實體性內容和敘理、辯理、判理等程式性內容,它集中反映了古代苗族人民的自然觀、世界觀、倫理道德觀和價值觀。」王鳳剛先生是從事苗族語言研究的學者,他從苗語文化符號視角解讀苗族的傳統法典《Jax(賈理)》,將其翻譯呈現於漢語生活世界,使操用漢語的人能夠理解苗語生活世界的《Jax(賈理)》。
為什麼說《Jax(賈理)》是苗族社會維持其社會秩序的規定性符號,這是因為人是符號的動物。(6) 德國猶太人哲學家凱西爾在《人論》中說:「人不再生活在一個單純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個符號世界之中,……人不再能直接面對實在,他不可能仿佛是面對面的直觀實在了。」(7) 語言是人創造的主要符號,苗語是苗人創造的符號,苗人用苗語創造苗人的文化符號系統,《Jax(賈理)》就是苗語文化符號系統中社會秩序的規定性符號。這就是學術界為什麼說符號學是一種文化語義學的道理。(8)
按西方法學的分類,法律可分為「寫在紙上的法律與具有實效的法律;死的法律與活的法律。」(9) 還有一種分類把沒有寫在紙上的法律稱為習慣法,苗族的《Jax(賈理)》因為沒有寫在紙上而被稱為習慣法。這是以西方法律為標準的「西方中心論」的分類,「是將西方法律文化置於某種未曾言明的規範化等級的頂端」(10) 的分類。主張法律多樣性的弗蘭肯伯格就反思了這種分類,他說:「我們都應脫離我們認可的標準去看待、比較和判斷世界。」(11)
苗族由於沒有文字,所以沒有寫在紙上的法律經典,然而卻有一部口傳的法律經典——《Jax(賈理)》,這部口傳法典是具有實效性的法典。從王鳳剛先生的田野調查我們看到,苗人在創制這部《Jax(賈理)》法典時,為了使其具有實效性,首先就用苗族宗教賦予《Jax(賈理)》法典神聖性。《Jax(賈理)》法典一開頭就用苗族宗教的創世神話說明法典的神聖性與正義性。創制《Jax(賈理)》的苗人祖先,運用創世神話說《Jax(賈理)》是創世之神的定拉、定聖、嘎里、嘎對所創造,是管理天上神間社會秩序的神聖法典。開天闢地有了人類後,經過歷代苗人祖先傳承,才成了苗人人間世俗社會的法典。為了使苗人相信這部神的法典適用於苗人的世俗社會,苗人的祖先在《Jax(賈理)》中把苗人是誰,從哪裡來,到哪裡去的苗人歷史文化都囊括其中。《Jax(賈理)》因此不僅成為苗族維護社會秩序的神聖法典,而且成了苗族宗教的一部聖經以及苗族歷史文化的百科全書。
就這樣,《Jax(賈理)》雖然是人判的法典,卻具有了神判的神聖性。執行神判和人判的人是賈師,賈師在傳授《Jax(賈理)》和執法的過程中,都必須舉行神聖的儀式。儀式向眾人表明賈師已獲得創世眾神的授權,賈師有了神授的合法性,案件的當事人不得不服從賈師引用《Jax(賈理)》法典的審判。從這裡可以看到,苗族法律與苗族宗教如影隨形彼此緊密結合,從不分離。為什麼如此,這是因為法是人類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範,是「社會的有組織的暴力」,違犯者必受懲罰。苗人認為如果只是人間社會的懲罰其威懾力是不夠的,必須有神的懲罰才能使違犯者感到無比的恐懼。所以苗族《Jax(賈理)》就成了神判和人判相結合的法典,由於法的的威嚴神聖才使其具有很強的實效性,苗族傳統社會才得以保持數千年的維繫發展。
在王鳳剛先生的田野調查中我們看到,賈師是傳統苗語生活世界的精英,他們為維護苗族傳統社會的正常秩序作了無私的奉獻。然而在上世紀的七○年代之前的三十多年裡,賈師被「革命」的暴力話語作為「封建毒草」、「牛鬼蛇神」所「革命」,活的《Jax(賈理)》法典逐漸瀕危死去。直到2008 年,《Jax(賈理)》才被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被搶救,賈師才被作為傳承人加以保護。
王鳳剛先生為了使苗語生活世界創造的傳統法典《Jax(賈理)》翻譯呈現於漢語世界,並進行法律的文化解釋,他花了一生的心血,其間還克服身體殘疾,實屬不易。當代翻譯的語用學轉向和文化轉向使我們明白,翻譯是一項非常難的工作,翻譯者必須熟悉把握所翻譯文本的兩種語言生活世界的語言文化。翻譯並不只是進行語詞的對應翻譯,因為「語言並非只是實在的圖像,語言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語詞,既不是事物的名稱,也不具有事物一一對應的關係。」(12) 這就是奧地利猶太人哲學家維特根斯坦所說的:「一個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13) 的道理。由於從使用中的語言視角才能真正理解語言,因而王鳳剛先生下了很大功夫,從苗語和漢語的不同使用語境出發,在翻譯中進行了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終於做到了比較上乘的翻譯。為此,我們應該衷心地感謝王鳳剛先生。
是為序。
貴州省非遺專家委員會委員、省苗學會常務副會長 ── 楊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