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與臺灣現今同屬歐陸公法之繼受法國家;在二次大戰前,臺灣即受日本公法支配,戰後由國民政府攜來者亦本是同根之學說與制度,故日本為了實現實效性保障人民權利與法律上利益之課題,所為之討論、改革及於行政事件訴訟法中之落實,均值得臺灣司法審判及立法修法借鏡參考。本文主要採日本修法之認識論、價值論之研究體會後,歸納而成,而日本之行政法理論主要來自德國理論的引入,取其法制為範所作的對應,自有溯源德國法制學說的必要。
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首先以「日本行政訴訟權之保障」為題,說明緣起及研究方法與基本架構。
其次,以「2004年修正前日本行政訴訟之問題」為題,剖析日本行政法理論上的問題點。
再者,以「修正法之運作實態」及「修正法之再修正」為題,分列修正法產生之新問題、修正法下學者之新構想及再次修法之課題為題。
末以「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為題,論述基於前面章節的檢討,所顯現的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之現代意義,並以展望作為代結論,展望台灣行政法學界及實務界朝實效保障人民權利利益的有效救濟之借鏡,並提出建議。
作者簡介:
闕銘富法官
學歷
1.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2.國立台北大學公法碩士
3.國立政治大學公法博士
4.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科研究(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
經歷
1.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3.司法院行政訴訟記懲戒廳副廳長
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