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層耗損】-國際制度構建階段(1977-1987 年)
在成功促成國內管制之後,美國政府與倡議行為者們的下一個目標便是在國際層次建立管制CFCs 的制度,因為僅憑少數國家降低排放量並無法解決問題。此時,臭氧層議題的發展進入到國際制度構建階段。在國際場域中,美國政府是臭氧層議題的主要推動者,其以國際組織作為媒介來喚起各國對此議題的重視。1977 年3 月,聯合國環境署(UNEP)在美國華盛頓舉行「臭氧層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Ozone Layer)。參與者包括:32 國政府代表、聯合國8 個部門的代表、以及國際科學理事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Science, ICSU)與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等2 個非政府組織。美國政府希望藉由這個會議來促使各國共同管制CFCs 產品,然而此提議不但引起英國、西德等國的反對(因為它們國內有大型的化學企業仰賴CFCs 產品的獲利),其他國家亦認為目前科學證據尚不明確,故不宜立即進行國際管制。會後,32 個與會國通過「臭氧層世界行動計畫」(World Plan of Action on the Ozone Layer),該計畫建議應持續蒐集臭氧濃度與陽光輻射的數據,並要求聯合國環境署建立協調委員會來分享各國的研究成果以及評估行動計畫的履行成效。
為了達到此一目的,聯合國環境署(UNEP)其後建立「臭氧層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 on the Ozone Layer, CCOL)。其成員包括:挪威、丹麥、日本、美國、蘇聯、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瑞典、英國等國,以及聯合國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非政府組織等。該委員會除了定期彙整各國的執行情況之外,更出版報告評估全球的CFCs 排放量供決策者作為參考。
總合而論,1977 年的國際會議是美國政府讓臭氧層議題成為國際焦點的開端,並且藉此將聯合國環境署(UNEP)塑造成整合及協調此議題的國際機構。而在1978 年美國與部分國家禁用CFCs 噴霧罐產品之後,這個議題便以聯合國環境署作為媒介在國際場域當中受到各國討論。而在1979 年至1980 年間,美國國內的政策方向與民意訴求也有新的發展。首先,美國官方開始了解唯有仰賴國際合作才能減緩臭氧層問題。例如,國家科學院的「大氣層變遷影響委員會」(CISC)與「削減氟氯碳化物排放之選擇方案委員會」(Committee on Alternatives for the Reduction of Chlorofluorocarbon Emissions, CARCE)在1979 年共同出版研究報告指出:儘管全球CFCs 的排放量因為美國的禁用而暫時降低,但如今排放的趨勢又重新上升。除非美國與世界合作,否則將難以解決問題。其次,某些企業開發出噴霧罐推進劑的替代品,這讓消費者和產品製造商有其他購買選擇,有利於管制政策的推行。例如Grow 企業集團以二氧化碳來製作推進劑,並將產品命名為環保噴霧罐(Enviro-Spray)。最後,1978 年禁用的產品僅及於噴霧罐,而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在1980 年又開始計畫將管制的層面擴大至所有CFCs 產品,包括冷媒、發泡劑等。受到前述發展的影響,美國政府在國際層次的推動姿態更為積極。透過臭氧層協調委員會(CCOL)或工作小組等集會,各國開始體認到臭氧層耗損議題的重要性。1980 年4 月,聯合國環境署的管理委員會(Governing Council)決議將籌畫制訂保護臭氧層的全球架構公約,並設立特設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來處理相關事宜。1981 年10月,聯合國環境署集合各國政府的法律專家為國際環境法的審議程序建立基礎架構。其後又於1982 年1 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特設工作小組會議」(Ad Hoc Working Group Meeting),著手研擬公約的初步框架並且評估預算。經過4 年的籌備,會議於1985 年3 月在奧地利的維也納正式召開,共計36 個國家同意與會。聯合國環境署執行長Mustafa Tolba 在開幕式上發表演說呼籲各國應集體合作來對抗臭氧層問題。在會議當中,與會國通過《維也納臭氧層保護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又稱「維也納公約」),公約承認臭氧層問題會對人類健康與環境造成有害影響,並決定將透過後續談判來擬定管制全球CFCs 排放
量的議定書(protocol)。但本公約的內容主要著重在研究與觀測等跨國合作事務上,其他方面僅做原則性的聲明,對於排放量更未設定任何管制措施或時間表。
此外,在會議當中僅有美國、蘇聯、白俄羅斯、丹麥、荷蘭、挪威等20 個國家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簽署《維也納公約》,其他諸如英國、澳洲、奧地利、摩洛哥、盧森堡、墨西哥等直至會議結束後才陸續簽署。至於澳洲、巴西、愛爾蘭、日本、西班牙、菲律賓等10 個與會國則未簽署公約(見表5-1)。因為沒有實質證據顯示有嚴格管制CFCs 的急迫性,所以導致各國在談判時難以達成共識,這也突顯出「科學證據」是國際合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兩個月後,1985 年5 月,由J. C. Farman、B. G. Gardiner 與J. D. Shanklin 等人組成的英國南極測量隊在《自然》(Nature)期刊發表報告,觀測結果顯示南極洲哈雷灣(Halley Bay)上空同溫層的臭氧濃度明顯下降。為了檢證哈雷灣觀測站的研究成果,NASA 科學家們逐年調閱1978 年發射的雨雲七號(Nimbus-7)衛星之觀測資料,結果發現南極上空臭氧濃度下降的情況已經持續了數年,而且每年9 月至10 月期間會出現極大的「臭氧層破洞」(Ozone Hole)。這個消息雖然立刻引起各方關注,但它們皆屬於「間接」觀測證據,無法證明CFCs 的排放是導致臭氧層稀薄的主因,所以各國對此議題依然未能達成一致共識。
另一方面,企業界此時亦聯合抵制國際管制的訴求。1980 年在杜邦公司的贊助及發起之下,多家化學企業組成「CFC 政策聯盟」(Alliance for Responsible CFC Policy)。這個聯盟除了遊說政府之外,更出版報告或發表言論來反對管制。例如,CFC 政策聯盟的主席Richard Barnett 在1986 年撰文表示:臭氧層問題不會對人類的健康或環境造成立即威脅,臭氧層問題的解決必須以可信的科學共識作為基礎並且與全球各國合作,因此我們反對美國政府片面採行的管制行動。或如,CFC 政策聯盟在1987 年出版報告指出:「估計約有1 萬家美國企業使用CFCs 來製造商品,這些企業提供約71 萬5 千個工作機會」,倘若禁止CFCs 產品將會對經濟造成嚴重傷害。
為了加快擬定議定書的進程,聯合國環境署(UNEP)於1986 年至1987年3 月期間又舉行三次特設工作小組會議。首先,在1986 年11 月的日內瓦會議上,美國代表呼籲各國在短期內應凍結破壞臭氧層物質的排放量,並且分階段停用95%此類化學物質。同時,蘇聯、加拿大、歐洲共同體、美國等也提出議定書草案。而自然資源保衛協會(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NRDC)、環境保衛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等非政府組織則在會議上發表演說,58呼籲各國應盡快通過時間表來進行管制。會後,美國代表Richard E. Benedick 向記者表示:「與會各國基本上同意臭氧層問題確實存在,但歧異處是到底要用多大程度以及多快的速度來管制這個問題」。
其次,1987 年2 月的維也納會議也面臨類似的困境。與會國只有加拿大、瑞典、挪威、芬蘭等支持美國的提案,願意凍結所有產品的排放量並且分階段停用破壞臭氧層物質。而其他諸如日本、或部分歐洲國家則認為除非有新的科學證據出現,否則僅需凍結部分產品且不需要分階段禁用。針對此種情況,美國代表Benedick 會後表示:「部分國家將短期利益置於集體責任之上,試圖拖延決議以規避國際管制」。
最後,在3 月的日內瓦會議當中,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也一同與會表達對政府的支持。而聯合國環境署(UNEP)執行長Tolba 則在會議上呼籲各國應盡快採取行動,若議定書能在1988 年以前生效,預計就能在2000年時將排放量削減至零。雖然各國仍對管制的細節有爭議,例如歐洲共同體僅同意分階段禁用20%的產品。但大部分國家皆同意應對破壞臭氧層物質採行國際管制,因此決議將在1987 年9 月於加拿大的蒙特婁舉行制定議定書之國際會議。
1987 年9 月14 日蒙特婁會議正式召開,共計有55 個國家與會。在會議期間爭論依然存在,其中的焦點包括:一,開發中國家認為國際管制將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為它們在進行現代化的同時,對冷媒或其他CFCs 產品有著極大的需求。二,針對排放量的計算方式,歐洲經濟共同體(EEC)的代表主張它們12 個國家應被視為同一個整體。但美國談判代表Lee Thomas 認為此種方式不但可能使部分國家得以規避管制,更讓它們國內的化學產品製造商有管道取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此極力反對此提案。三,蘇聯代表反對將CFCs 產量凍結在1986 年的水平上。
四,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美國政府主張議定書必須待批准國的總排放量達到全球的90%以後才開始生效。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官員Dave Cohen 認為這可以使國際合作更有效且公平。但其他與會國或非政府組織卻有不同看法,例如奧地利代表Manfried Lang 表示:「倘若美國繼續堅持90%的門檻,則最後將不會有議定書出現」。或如,自然資源防衛協會代表David Wirth 向記者表示:「美國政府此舉是在阻礙國際管制,給予少數國家讓議定書無法生效的權力」。但因為大部分國家皆贊成推行國際管制,而且美國政府也願意讓步。所以各國在9 月16 日通過《關於破壞臭氧層物質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以下簡稱蒙特婁議定書)。首先,議定書將締約國區分成「第五條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第五條國家」(已開發國家)等兩種類別,並規定開發中國家享有10 年的緩衝期(第5 條),而且可以獲得技術援助(第10 條)。其次,將管制品區分成第一類「CFC 物質」與第二類「海龍」(Halon,以下簡稱Halon)等兩種(議定書附件A),並規定這兩類物質的消費量及生產量係以1986年作為基準。但開發中國家為了國內發展需要,其生產量可以比基準值高10%(第2 條第1 項)。此外,第一類物質必須分階段減少消耗量,1994年6 月以後減量20%,1999 年6 月以後減量50%(第2 條第3 項及第4 項)。
最後,各國承諾將推動資金補助計畫來幫助開發中國家發展替代技術或產品(第5 條第3 項)。
簡言之,《蒙特婁議定書》係以分階段停用50%的CFCs 物質作為主要目標,並給予開發中國家不同的減量標準。從議定書的內容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所做的讓步,例如起初提議禁用所有產品,最後僅分階段減量50%的CFCs 物質;以及原本堅持批准國的總排放量必須達到全球的90%,後來讓步至2/3。而因為部分國家對議定書的內容仍有疑義,所以在蒙特婁會議上只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24 個國家簽署,其他如蘇聯、以色列、澳洲等國於會後才陸續簽署,而中國、巴西、哥倫比亞、祕魯等13 個與會國則未簽署議定書(見表5-2)。
綜合而論,此時(1987 年9 月之前)科學證據已經證實臭氧層的確正在逐年稀薄,並能夠粗略地計算出耗損速率。然而,針對「臭氧層耗損是否為CFCs 物質所導致?」這個問題卻尚無定論。倘若未解決此一不確定性,則各國在批准國際公約或議定書時將依然無法消除歧見。為了獲取臭氧層破洞的直接證據,在蒙特婁會議進行的同時,美國NASA 在Robert T. Watson、Estelle P. Condon、A. F. Tuck 等科學家的主持下,於1987 年8 月至9 月展開「機載南極臭氧實驗」(Airborne Antarctic
Ozone Experiment, AAOE)計畫,科學家們搭乘兩架高空研究飛機進入南極臭氧層破洞內蒐集證據。其後分析測得的數據顯示,破洞當中一氧化氯的濃度比一般大氣層高出百倍,而且此區域的臭氧含量消失近75%。易言之,這個研究成果證實導致臭氧層破洞的元兇是含氯之化合物。此證據之出現,使得各國對臭氧層耗損議題的看法開始產生轉變,並且影響到後續的批准與修正國際制度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