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本土臺灣的寶典
許華杞教授
大漢技術學院名譽教授
日本國東海大學理學博士
這本書是以國際法搶救本土臺灣(福爾磨沙)人的寶典。
昭和十四年(一九三九年)三月三十日,大日本帝國於臺灣總督府府報第三五四二號令第十二號,宣佈將新南群島包括南沙與西沙群島編入日本臺灣高雄市,次日(三十一日)日本駐美國大使館參事官須磨彌吉郎(suma yakichiro),根據國際法將新南群島編入日本領土之事通告美國政府。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台日軍奉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由蔣介石執行佔領任務。有關「一般命令第一號」的軍令有上命下從的性質,因此美國與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之間不是委託或代理的關係,這在美國具有法律效力。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2b.f日本放棄臺灣與新南群島的一切權利與財產及其請求權」,但日本於2b沒有如2a中「承認朝鮮獨立」,也承認臺灣獨立的明文,臺灣與新南群島的主權未曾從日本獨立出去,因此不屬於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於SFPT只是確認美國為臺灣主要佔領權國。
臺灣與新南群島的主權未曾從日本獨立出去,依美國陸軍戰場手冊(pield)於27-10的六章佔領「三五八佔領並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原則,臺灣的主權亦不歸屬於美國。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從一本美國軍方的書籍中,發現中國侵入新南群島的海域的記載,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共有一百四十多位臺灣人民,向美國休士頓聯邦地方法院遞出了起訴狀,要求豪維斯特能源公司停止發展及探勘南中國海「WAB二一」油田的石油及天然氣。
該公司在「WAB二一」油田發現五億桶石油及七點五兆立方公尺天然氣,但是「WAB二一」油田部份地區位於新南海群島專屬經濟海域,該地區的自然及經濟資源應屬於本土臺灣人民。
這個訴訟是要證明臺灣是被美國佔領的事實,因為聯合國決議被佔領地的人民對其自然資源與經濟資源,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因此若美國法院受理本案,即有確認原告是被佔領地的人民的身份和效力,我們即可進一步請求美國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協助佔領地的臺灣人民進行自治。
我們對案件充滿信心,為此準備福爾摩沙自治憲章草案,以為建立穩定的自治政府的根基,以尋求美國歸還臺灣(福爾摩沙)之專屬管理權,故說這本書以國際法搶救本土臺灣即福爾摩沙人民的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