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及跨國公司交易日益頻繁,各國無不儘量擴張其租稅管轄權,其課稅採取屬人主義者,雙重國籍以及居住者主義之課稅方式,必然造成重複課稅現象,即使採取屬地主義方式課稅者,因各國對固定營業場所定義不同、來源所得之定義有異,亦會造成重複課稅問題。所以美國、OECD等國家,無不發展國際租稅規範及簽訂國際租稅條約,作為國際貿易及交易之課稅依據。
台灣乃國際孤兒,有正式邦交的國家僅剩20餘小國,無法透過正式外交關係相互磋商國際交易之課稅問題,在目前企業經營環境的國際租稅規劃,大致均在租稅天堂地區,如BVI(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台灣的企業如外銷者,則先壓低銷售單價銷售至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藉以虛減營業收入;如進貨,則以相反操作方式,提高進貨單價,虛增進貨成本,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方式,幾乎為台灣企業界所採用的國際租稅規劃方式。
2016年巴拿馬文件曝光,輿論譁然,民進黨政府在民氣可用的情形下,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二條條文,並於105 年7 月12 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授權財政部另定詳細辦法,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的內容(美國內地稅法典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 條款),就是對受控制之外國公司的中華民國股東,仍須依我國稅法課徵其所得稅。而43條之4 的規定,乃對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如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則視為我國公司,依我國稅法規定課稅。
目前此二條文之詳細辦法財政部已公布,剩下行政院何時公布施行日期。相信此二條文施行時,必引起企業界天搖地動,其震撼情形絕不輸一例一休。企業界甚至採取在海外接單,海外出貨方式避稅,造成產業徹底外移。
筆者在民國60年初任職於財政部稽核組,查核國內外跨國公司逃漏稅。對國際租稅規避之實務操作有所瞭解。之後負笈美國攻讀會計博士學位時,對國際租稅規避有所研究,並撰寫「台灣跨國公司之國際內部移轉定價的租稅策略」為博士論文。又民國90 年代,筆者就讀國立中正大學碩、博士學位時,也研讀美國、歐盟國際租稅規避法制,並作為博士論文。對於國際租稅之理論架構,規避之實務操作等問題,有所知悉。在此即將施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之際,編著「國際稅法-兼述洗錢防制法與避稅關係」一書供企業界參酌。
由於台灣環境之特殊,古今中外罕見,造成無法有效遏止國際租稅規避。今民進黨政府增修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條文,是僅宣示作用或加速產業外移,非本書討論範圍。筆者80年起即於逢甲財稅研究所講授國際稅法長達24年,並將曾於法官學院講授兩岸及國際稅法課程的講義,以及參酌美國、歐盟、財政部最近公布的辦法及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等資料,加以彙總編著成書,供各界參酌,惟錯誤恐難免,尚祈社會賢達指正為禱!
張進德
謹識於 2018 年農曆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