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權。
本書由專業學者,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介紹人權的基本原理,了解極為有用的人權概念。
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權,本書由專業學者詳細介紹人權的的基本原理:人權的發展、意義、本質、分類、享有主體、體系、效力、平等原則、國民學習權。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帶領讀者了解極為有用的人權概念,懂得爭取自我權利。
作者簡介:
許慶雄
1948年3月31日生於臺灣高雄市,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系,赴日本近畿大學專攻憲法、國際法,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6年回臺灣任教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日本研究所擔任教授兼所長職務。歷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教授職務。現任: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教授、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著有:《社會權論》、《憲法入門》、《憲法政府體制》、《憲法人權保障》、《國際法概論》、《憲法概論〜日本政治與人權〜》、《憲法之基本原理》、《人權之基本原理》等。
章節試閱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研究憲法就是研究人權」,學術領域並沒有人權學,憲法學就是在探討人權的內容、如何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體制及政治運作的相關事項。憲法學者就是研究人權的學者,憲法課程就是人權的課程。
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保障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沒有」國家、「沒有」憲法亦可研究憲法,因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有共通的基本原理,研究憲法與任何國家的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關連性。憲法並非供觀覽的古董或供膜拜的法統,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人權、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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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人權(human rights)的意義一般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當然應該擁有之權利」、「人出生之後即不可讓予、不受侵犯之權利」。 同時,人權除了是人出生之後必然擁有的權利之外,也必須涵蓋人要維持人性尊嚴憲法所應保障的基本權利,故又稱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此外,若論及的人權與國家體制有關者,則人權的意義亦涵蓋個人在國家體系中的政治地位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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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憲法學上對於人權享有主體,基本上有以下幾個層次的概念及問題點必須加以釐清。首先,各國在制定憲法時,大多將人權保障條文定義為國民之權利。例如,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即規定1789年人權宣言是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很明顯地「國民」為享有人權之主體。然而,人權既是「人之所以為人,應擁有之權利」,則在主權國家領域內,本國國民以外的外國人人權問題,憲法當然不可能無視,如何對應勢必加以處理。其次,人權享有之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隨著社會的組織化與多元化,法人是否可以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如何界定其資格與界限,亦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最後,國民中具有特定地位者例如未成年人、受刑人、公務員其人權享有的主體性是否可以加以限制,也是須加以探討之問題。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研究憲法就是研究人權」,學術領域並沒有人權學,憲法學就是在探討人權的內容、如何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體制及政治運作的相關事項。憲法學者就是研究人權的學者,憲法課程就是人權的課程。
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保障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沒有」國家、「沒有」憲法亦可研究憲法,因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有共通的基本原理,研究憲法與任何國家的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關連性。憲法並非供觀覽的古董或供膜拜的法統,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使...
作者序
序言
人權是現代立憲主義的核心部分,權力分立與國民主權都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因此研究憲法必須由人權及其基本概念著手。本書非常榮幸經由台灣憲法學會推薦列為「台灣憲法學會叢書第二號」。本書內容提供一般尚未詳加論述的人權之基本概念: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人權之效力、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等,是極為有用、且每一位21世紀現代文明人,都應該了解的人權概念。特別是台灣近年來要求改革憲政體制的聲浪高漲,其中人權理念、主張應該具備之正當性、合法性何在,都與這些概念息息相關。本書有關平等原則佔有相當篇幅,原因是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部分,但是一般憲法著作,針對自由權都會在各種人權分類中詳細探討,對於平等原則卻只是在前言簡單論及。
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概念,但是兩者之間到底是一種互相調和的關係,或是處於對立矛盾的關係,一直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見解。傳統的見解比較傾向於兩者是密切結合的關係,認為平等原理在自由體系內是不可或缺的,自由原理也必然融入平等體系中,所以才會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主張。一方面,現代的國家社會中,兩者卻常處於緊張的關係,愈自由則造成愈不平等,反之愈平等則愈不自由,要維持平等狀態就必須限制自由,要任其自由競爭就必然會造成不平等的結果。因此,自由與平等的關係並非穩定或一成不變,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研究平等原則才能正確把握自由人權保障的範疇:例如,思想自由並非只是正面保障思想自由,若是無法保障每一個人不因思想因素而在日常生活上受差別待遇,就是違反平等原則且侵害思想自由。當然,宗教信仰、學問自由、各種表現自由、集會、結社等相關的自由權保障,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所延伸出來的不受差別待遇之保障。很多國家雖然容許各種不同思想、言論自由自在的表現,但是一方面又針對反體制、反主流的異議人士,在公、私兩方面採取監視、查稅的不平等差別待遇。這種現象如果仍然普遍存在,則不能視為保障自由人權的民主法治國家。例如,經濟自由權在職業選擇自由保障方面,對於資格、證照取得是否有不平等的現象,是經常引起爭議的部分。營業規制的問題,一般針對營業目的、性質、公共安全等做審查,合格則發給營業許可證,因為採取客觀基準認定,這一部分較為平等。但是採取特許制度限定經營者數量時(例如電台、電信、銀行),則等於是對其他第三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限制。此時特別許可的基準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同時對於特許經營者也必須有適當的相對規制。例如,限定利潤上限或賦予特許業者承擔某些公共義務等。
其次,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為落實社會權保障,使國民在基本的經濟、社會生活條件上享有平等的分配,所架構的各種制度。福利制度的本質就是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因而在各種國家制度中與平等原則的關係最為密切。現代平等原則最重要的理念,是將實質平等保障的人權轉化為「社會基本權」,以具體保障每一個人過著有尊嚴、有文化、有品質的最基本生活。這種追求實質、結果平等的福利國家體制,在21世紀仍將繼續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主流,台灣要成為先進國家也不能將之排除在外。傳統的(古典的)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權力的束縛與干涉,是造成個人不幸的主要因素。因此強調限制國家權力,成立「自由國家」與「小而美的政府」,認為儘量使個人的私生活領域自由自在,才能保障國民享受更多的幸福。然而,擁有巨大財富者與明天三餐何在都沒有著落者,他們是否會同樣的感受到幸福;失業的勞工是否能與資本家同樣的過著自由自在的生活;如果這些都是否定的,則所謂人權只是形式化的口號,所謂幸福的生活只是不能實現的夢。因此,現代福利國家為了使人權實質化,必須改變過去消極的態度,積極的介入國民的社會、經濟生活,以確保每一個人實際能享有幸福的生活。在這種具體保障人權、積極追求正義、公平的福利國家中,平等不再只是單純的禁止差別的概念,平等原則對國家權力作用與主要制度,也會產生何時適用及如何適用的各種關係。
最後,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政策執行、司法判斷等作用過程,都廣泛的涉及平等原則的適用。此時,平等原則是否有允許其裁量的空間,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所擁有的判斷範圍何在,都關係到「基準」的問題。如果涉及個別的權力機關,對應平等原則時所必須釐清的界限,其基準理論就更為複雜。
例如:立法機關立法時,法律「內容」的「平等」其意義為何。五光十色的法律中,其內容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並非任何人可以主觀的、直覺的認定,而是必須經由學理探討、判例研究與解釋等,形成客觀、合理的「基準」,才能判斷是否未違反平等原則。這就延伸出有必要對平等原則的基準,做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平等原則不只是拘束一般法律,效力高於法律的憲法、條約、國際法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故國家立法作用當然必須受拘束,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應符合平等原則,是一種必然存在的「原理」。何況,如果種種差別狀態或不平等制度,都可以經由立法而正當化,認定惡法亦法、法律萬能,則要求適用、執行這種法律時必須平等又有何意義。例如: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或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都應受平等原則拘束,不能因人、因事而採取不同對應或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對行政作用的拘束是全面性的,包括依法行政、行政中立、行政裁量,甚至公務員日常的所作所為都可適用,例如:司法機關的作用與司法審判亦同樣受平等原則的拘束,有關訴訟制度、判決、審判手續等,都應適用平等原則。特別是,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案件或違憲與否的審查,也都必然與平等原則有關,平等相關的基準、理論也大多是在各種審判中發展形成。因此,司法作用是各種國家權力作用之中,與平等原則適用的關係最為密切者。
此外,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除了希望能設計出反映民意、使國民主權得以落實的制度之外,也必須符合國民參政權平等保障的原則。又如,國家的活動必須依賴向國民課稅來維持,但是長久以來課稅是否公平,如何公平一直是國民高度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常會引起重大的政治抗爭。因此現代國家應積極介入、調整國民經濟地位的平等,租稅制度、年金制度對國民日常經濟生活影響極大,所以也是國家調整國民之間經濟不平等的主要手段。「租稅平等」、「年金平等」雖然是各國共通的基本原理,但是如何規定才能使國民公平負擔稅賦、享有年金,所謂稅制、年金的平等應考慮哪些原則與基準,論及這些具體實際的規範時,都會涉及平等原則理論。
台灣在長期威權體制下,對於人權理念及保障制度的理論研究,幾乎是一片空白。人權必須有學理出現,才能形成保障制度,才會產生具體保障的效果。平等原則也是如此,沒有正確的理論,就不可能形成衡量審查的基準,平等保障就無法具體實現,故平等原則理論的研究應該是落實人權具體保障重要的一步。
本書為「憲法與人權之基本理論」系列之第二部,第一部「憲法之基本原理」也請參照。本書承蒙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國維先生及編輯同仁之協助,能夠順利出版,在此深致謝意。
本書獻給大多數人權仍舊受壓迫的台灣人民。
2015.10.15. 許慶雄
序言
人權是現代立憲主義的核心部分,權力分立與國民主權都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因此研究憲法必須由人權及其基本概念著手。本書非常榮幸經由台灣憲法學會推薦列為「台灣憲法學會叢書第二號」。本書內容提供一般尚未詳加論述的人權之基本概念: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人權之效力、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等,是極為有用、且每一位21世紀現代文明人,都應該了解的人權概念。特別是台灣近年來要求改革憲政體制的聲浪高漲,其中人權理念、主張應該具備之正當性、合法性何在,都與這些概念息息相關。本書有關平等原則佔有相當篇幅,原因是...
目錄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Chapter3 人權之分類
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Chapter5 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
Chapter6 人權之效力
Chapter7 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
Chapter8 廢除教育統制、保障國民學習權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Chapter3 人權之分類
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Chapter5 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
Chapter6 人權之效力
Chapter7 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
Chapter8 廢除教育統制、保障國民學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