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是創造法律的民主程序,亦是民主法律的規範對象。相較於選舉法、議會法有著悠久的法律史,政黨法可說是法學的新大陸。1967年的德國政黨法和2017年的臺灣政黨法正好有著五十年時差,透過本書的譯著可一窺五十年來德國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發展,亦可對比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還有什麼未竟之業,一同思考未來臺灣政黨法的作用。
作者簡介:
Martin Morlok、Heike Merten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介
基於對這片土地的認同與關懷,期待司法成為正義的捍衛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誕生了。1994年秋天,一群承襲1989年律師文聯團以來的改革派律師,在官方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之後,深切體認到司法改革的力量正如同其他任何一種改革一樣,必須是由下而上,勢必要經由民間的推力,才足以使得改革的夢想成為真實。於是,這群懷抱法律是實現正義理想的律師們立即成軍,正式集結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前身。
1995年11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籌備處正式成立,在1997年5月初正式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我們深信,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須是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有一天才能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才能達到司法能夠實現正義的理想,因此,在我們正式成立後的今天,向對這片土地還有愛的您發出邀請,期待您加入我們的行列!
民間司改會網址:www.jrf.org.tw
譯者簡介:
黃仁俊
章節試閱
譯者序
倘若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在政黨為人民行使代議之時,所憑藉的不應單單只是良心的道德規範,更應有良善的法律規範。政黨法的預設是透過法律規制政黨,使政黨依循民主程序,協助形成人民的公共意志,亦藉由司法的強制力和刑罰,防範一黨專制的獨裁統治以及抑制政黨寡頭的壟斷趨勢。對此,本書的三大命題在於:民主國家為什麼需要一部政黨法?政黨法又如何規範政黨的權利義務?政黨法可否司法化?
德國政黨法是在1967年所制定的,而政黨條款更是早在1949年的德國基本法第21條便加以明文,其憲法規範亦隨著政黨政治的發展有所變化。在基本法下,政黨的憲法地位不僅體現著過往政治、歷史和社會的反思,亦表彰了人民、政黨和國家三者在民主、代議和法治國的進程。現行德國基本法第21條業已明文政黨的功能性定義、政黨組成自由、政黨內部民主、政黨財務公開、防衛性民主與政黨解散、排除政黨的財務補助以及制定政黨法的要求。不過,這些政黨規範的解釋與適用仍擺盪於民主理想與政治現實之間、左右於政黨政治與司法政治之間、交雜著民主理論和憲法學說之間、徘徊於法釋義學與法政策學之間,而值得讀者透過本書的研讀一一體會。
在告別黨治傳統、黨國體制與黨禁枷鎖的過往,當臺灣解嚴30週年之際,臺灣政黨法已在2017年正式上路施行。誠然,當初在臺灣制定政黨法之時,主要參照、擷取和借鏡的外國立法例便是德國政黨法。對此,本書譯作一來用意是希望透過教科書式的翻譯,有利於理解德國政黨法規範體系之全貌;二則是立於繼受法的脈絡中,闡明臺灣政黨法同樣在面臨政黨政治的角力下,相關規範在解釋、適用、續造和裁判上所主張的德式論理。最後,對比臺灣和德國政黨法,其二者時間上約莫有50年的時差,不過在形塑政黨規範的民主價值上,臺灣和德國仍是走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相似道路上,並且一起並肩同行著。
本書譯作能順利出版,首先當然感謝德國杜賽道夫大學法學院公法學教席榮譽教授馬汀‧莫洛克教授的熱情授權。莫洛克教授曾為杜賽道夫大學德國暨國際政黨法與政黨研究所所長(Instituts für Deut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arteienrecht und Parteienforschung)以及德國國家法教授協會主席(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並以「政黨法學」(Parteienrechtswissenschaft)的概念,開拓了政黨法的學術視野,譯者亦受其教導和啟發許多。再者,當然必須由衷地感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和新學林出版社諸位同仁對於本書的策劃、編輯、排版和校閱。另外,本譯作承蒙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防衛性民主的新頁(MOST109-2410-H-030-087-MY2)」補助,由兩位國科會研究助理輔仁大學德語系碩士班林律彣同學和法律系碩士班李翊慈同學細心校對,方能順利進行且完成,特此致上感謝之意。最後感謝內人思閔對於學術工作的包容與支持。
黃仁俊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2022年茲夏炎暑
譯者序
倘若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在政黨為人民行使代議之時,所憑藉的不應單單只是良心的道德規範,更應有良善的法律規範。政黨法的預設是透過法律規制政黨,使政黨依循民主程序,協助形成人民的公共意志,亦藉由司法的強制力和刑罰,防範一黨專制的獨裁統治以及抑制政黨寡頭的壟斷趨勢。對此,本書的三大命題在於:民主國家為什麼需要一部政黨法?政黨法又如何規範政黨的權利義務?政黨法可否司法化?
德國政黨法是在1967年所制定的,而政黨條款更是早在1949年的德國基本法第21條便加以明文,其憲法規範亦隨著政黨政治的發展...
目錄
序╱陳傳岳 ①
奠定民主與法治的倫理基礎╱黃瑞明 ③
譯者序╱黃仁俊 ⑦
前 言 ⑨
第一章 政黨的任務與功能? 001
第二章 政黨法的規範任務 065
第三章 政黨制度在法律之中的形塑 073
第四章 政黨的自由 109
第五章 政黨的機會平等 139
第六章 政黨的機會平等 173
第七章 公開 203
第八章 政黨解散 223
第九章 關於政黨以及政治上的財務資助 255
第十章 政黨與選舉 307
第十一章 救濟途徑(Rechtsverkehr)與權利保護(Rechtsschutz) 317
第十二章 歐盟的政黨 337
參考文獻 377
序╱陳傳岳 ①
奠定民主與法治的倫理基礎╱黃瑞明 ③
譯者序╱黃仁俊 ⑦
前 言 ⑨
第一章 政黨的任務與功能? 001
第二章 政黨法的規範任務 065
第三章 政黨制度在法律之中的形塑 073
第四章 政黨的自由 109
第五章 政黨的機會平等 139
第六章 政黨的機會平等 173
第七章 公開 203
第八章 政黨解散 223
第九章 關於政黨以及政治上的財務資助 255
第十章 政黨與選舉 307
第十一章 救濟途徑(Rechtsverkehr)與權利保護(Rechtsschutz) 317
第十二章 歐盟的政黨 337
參考文獻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