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可能發動戰爭嗎?
關鍵的「修憲爭議」核心就是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解讀現今日本政治、東亞國際爭議、軍事問題的必備基礎知識。
◆一條貫穿人類與近代日本關於和平主義、非戰的思想史水脈。
只有從「憲法九條」開始瞭解,才能認識「戰後日本」的正確樣貌。
★二零零八年榮獲第十一屆「司馬遼太郎獎」
日本戰後在美軍的佔領之下,重新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當中「第九條」
規定:「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保持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所以此憲法也被稱為「和平憲法」。從此日本的軍事力量被徹底壓抑,即使重新建立了武裝也只能稱為自衛「隊」。
然而,「憲法九條」對於日本來說,究竟是邁向永久和平的解脫?還是國際外交戰略上的束縛?又或者,是明知困難也必須堅持的道路?要回答此一問題,必須從根本上重新了解「憲法九條」背後的思想形成脈絡。
事實上,將「放棄戰爭」的內容納入憲法並不是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提案,而是當時的首相幣原喜重郎的意見。也就是說,「憲法九條」並不是美國的佔領軍「強加」給日本接受的條文。因此「憲法九條」當中所蘊含的和平主義、撤廢軍備的反戰思想,不是「突變」出的產物,而是由日本內部的思想伏流所併發出的結果。本書即是從幕末到戰後「憲法九條」思想水脈的探查。
形成「憲法九條」的思想總共有五條主軸:一、放棄戰爭、撤廢軍備;二、國際主義;三、國民主權;四、和平生存權;五、非戰(反戰)。以這五條主軸為主的各種思想,在戰前日本的歷史演進中,隨著國外思想的傳入與國內局勢的變化不斷發展,時而外顯時而潛行,最終匯流成「憲法九條」的內在。
和平反戰的思想,就像蠟燭的火焰一樣,被風吹過,以為要熄滅的下一個瞬間,卻又緩緩地燃燒起來,是像這樣的方式傳承到了現在。「和平主義」作為一度被認為已熄滅的火焰,在戰後日本的憲法之中又重新燃燒。至今,這盞燭火是否又開始閃爍不定?
目前日本自衛隊已幾乎等同於國家軍隊、再加上美日安保條約的修改,反戰思想制度開始脆弱化,但國際上卻相繼出現追求和平的民間NGO,究竟「憲法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是否該選擇在此時截斷?未來的日本又該如何選擇?本書是從根本開始了解日本「修憲爭議」的最好入門。
作者簡介:
山室信一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教授,研究領域為近代日本政治史、法政思想史。著有《滿洲國的實相與幻象》(八旗出版,一九九三年吉野作造獎)、《法制官僚的時代——國家的設計與知識的歷程》(一九八四年每日出版文化獎)、《作為思想課題的亞洲——基軸.連鎖.投企》(二○○一年亞洲太平洋特別獎)、《日俄戰爭的世紀——從連鎖視點所見的日本與世界》等書。
譯者簡介:
許仁碩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社會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現為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研究生、內容力有限公司特約譯者。研究領域為法律社會學,主要關注與警察處理抗爭相關的法律、社會與歷史議題。曾任北海道新聞社採訪通譯,並多次擔任日台民間團體交流口譯與資料翻譯。
章節試閱
前言:追尋超越國境與世紀的傳承
「已成過往者莫不被遺忘,抑或自己亦忘卻。僅有不為變遷所傷者,留於世間。」
〈孤獨派宣言〉
還記得第一次讀到歌人宮柊二所寫的這段文字時,那種彷彿全身被電到的衝擊感。或許是當時這段文字與一九七零年代末日本經歷高度經濟成長後的變化,以及憲法第九條的變遷重疊在一起,給了我心頭重重一擊。
但是,最近才知道這段文字其實是刊載在一九四九年六月的《短歌雜誌》(第三卷第六號)上的,這又讓我再次受到震撼。宮先生作為士兵,曾於中國山西省等地過了五年。在他的眼裡,敗戰後僅僅不到四年間,日本人的變化已經是如此巨大。
順著這樣的想法,既然已經過去了六十年,在談遺忘之前,不如說在當今大多數人都未曾體驗過戰爭的日本,會感覺不到戰爭所帶來的傷痛,或許也是當然的。進而既然軍隊的存在已經成為既成事實,而這又與憲法規範不一致,那麼支持修憲的人也會持續增加吧。當然,我認為人們有必要去思考憲法與「現實」的差距問題。
但是,針對修憲議題當中,作為核心的憲法第九條,不僅是我課堂上的學生,就連各自學有專精的朋友當中,都有許多人雖然想了解相關的解釋與學說,卻苦於不知道該如何入門。固然針對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法學論述,已經有了相當可觀的累積。但對於非法學專業的一般人而言,這麼多的學術論文,反而令人望之卻步。除此之外,對於憲法第九條在戰後的變遷,以及該如何「修正」或「維持」,也已經有許多相關著作。但這些論爭,通常讓人覺得帶有特定政治派別的色彩,因此反而更讓人不願去了解憲法第九條。
有鑑於這樣的現象,為了讓大眾理解什麼是憲法第九條,我認為有必要回溯第九條中所規定的放棄戰爭與軍備,其背後思想與理念的歷史脈絡。憲法第九條確實是在特定的政治時空下誕生的。但是,它是許多思想及運動中孕育的理念及概念,並反映了當下的日本社會經驗,匯聚於一條憲法條文當中所產生的,絕對不是突變下的產物。
在欲闡明上述過程的本書當中,雖然將回溯憲法第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但其目的並非只為了瞭解過去的歷史。如果說過去所誕生的思想是我們所共有的資產,那我們就負有在思想上承先啟後的義務。因為若要打造未來的社會,必先確實理解所繼承的這些資產。就此,重要的並非將思想與理論以國籍、民族來界定其價值差序,重要的是我們日本人作為全人類的一員,自然有繼承人類共通思想遺產的權利以及義務。基於這樣的理念,本書將試著努力探尋跨越了國境與世紀,憲法第九條所傳承的思想水脈。不過基於筆者能力與篇幅的限制,仍然難免於時代與地域上的限制。
筆者一方面寄望讀者們能進一步發掘更多的思想水脈,另一方面正如前人有云:「莫忘足下,深掘立地,必有甘泉。」因此筆者將從我們的足下開始,嘗試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
日本國憲法
[前言]
日本國民決心,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中的代表而行動,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帶給我們全國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生的戰禍,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並制定本憲法。國政源於國民的嚴肅信託,其權威來自國民,其權力由國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國民享受。這是人類普遍的原理,本憲法即以此原理為根據。凡與此相反的一切憲法、法律、命令和詔敕,我們均將排除之。
日本國民期望恆久的和平,深明約束人類相互關系的崇高理想,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決心以此維繫我們的安全與生存。我們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從地球上永遠消滅專制與隸屬、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占有光榮的地位。我們確認,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於恐懼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
我們相信,任何國家都不得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政治道德的法則是普遍的法則,遵守這一法則是欲維持本國主權,並同他國建立對等關系的各國的責任。
日本國民誓以國家的名譽,竭盡全力以達到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二章 放棄戰爭]
第九條
①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②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第一章 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和平主義憲法的主軸
纏繞著憲法第九條的現況
有些人認為,戰爭體現了人類天生的鬥爭本能,是註定無法避免的,戰爭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一樣悠久,也只會終結於人類歷史終結之時。反對此一論調的人則認為,個人間的敵對、殺害與戰爭並不相同。戰爭並不是人類的本質,而是人類運用後天社會中習得的攻擊性,有組織地謀求自我利益的手段。將社會性的惡歸咎於人類的本能,不過是為了創造出新的原罪神話來正當化戰爭而已。
確實,在人類的歷史中戰爭一再重演,未曾止息。但也因此,追求和平的的誠摯心願也從未止息。透過分析現代戰爭興起的機制以及社會心理,深化對和平的研究,這才是學問與思想對人類社會所應盡的責任。
正如本書即將談到的,憲法第九條毫無疑問是從人類知性活動的歷史,以及戰爭此一國際政治角力的夾縫當中所誕生的。雖說如此,也並非單單是因佔領期的偶然條件,而產生出的突變產物。當中蘊含了承繼與新生、被賦予與自主選擇等兩面性,並不能說是單方面「強加」的產物。這樣的主張,本身就是自己否定了日本人發展至今的思想「自主性」,這顯然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無論如何,圍繞著在這樣的環境下降生的憲法第九條,從對戰爭與和平的想法,以及對人類的本性以及國際政治情勢的理解,到軍事工業、基地經濟等利害問題,以及愛國心與國際主義等理念層次的衝突等等,許多爭議點糾葛在一起,加深了對立。無論持什麼樣的理由,從憲法第九條總是成為修憲焦點來看,也反映出了對和平以及如何達到和平的看法的歧異。規定了放棄戰爭、撤廢軍備的憲法第九條,雖然正是聯合國集體安全體系所預設的目標,但要達到這個目標的具體政策,從非武裝中立、世界聯邦、到美軍與自衛隊建構的的地區性、個別性集體防衛,雖然都是可能的選擇,但這些政策選擇間的差異大到幾乎互不相容。
諷刺的是,在被稱為和平憲法、和平主義憲法的日本國憲法下,應當象徵著日本國憲法最大特徵的和平主義條文,施行後卻成為了政黨間與國民間,長年來最激烈論爭的來源。固然問題是在人類本身,既然這是從根本上界定了人類的生存之道,攸關生死的條文,論爭激烈正代表此一條文對於解決問題有無可迴避的重要性,這是不需要去否定的。但是當回顧此一論爭時,論爭究竟是否具有建設性,這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進而在二〇〇七年五月通過了公民投票法後,聚焦於憲法第九條的修憲問題,成為了政治風暴的中心。無論持何種論點,都並非丟出自己的論點,論爭就能就此結束。因此為了知道究竟在討論什麼,至少對於所討論的對象,也就是憲法第九條,具備盡可能正確的認知,這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
福澤諭吉在所著之《文明論概略》(一八七五年)一書中,就將「界定討論對象」寫在最開頭。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先界定討論/不討論的對象,以及其在論點當中的優先順序的話,討論只會變得錯綜複雜,找不到解決問題的線索,徒增混亂罷了。這個道理在所有的討論當中,都是一樣的。特別是本書既然希望藉由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將其歷史意義作為展望未來的基礎,就更需要留意這一點,以避免在歷史的廣闊沃野當中,把所有思想都納入討論,反而陷入混亂。
為了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首先必須要先界定憲法第九條是由哪些理念與概念所構成的。但是,憲法第九條並非是孤立的單一條文。正確來說,作為對第九條主旨的說明,在起草過程中放棄戰爭條文的一部份,被移到了憲法前言當中。憲法第九條須考慮與前言的一體性,才有辦法成立。進而通說認為,憲法前言在解釋時亦具有規範效力,並非單純是作為政治上的宣言被寫入前言的。此外,為了確實落實憲法第九條的規範意旨,使得憲法追加了軍隊的文人統治條款(關於以上日本國憲法的起草過程,詳見第七章)。還有為了讓包括前言在內的憲法整體能夠發揮實效,憲法第十章所規定的「最高法規」也是重要的構成因素。
因此日本國憲法中的和平主義,必須將憲法第九條、憲法前言以及其他相關條款連結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只有在此一體系性當中,才能夠真正釐清憲法第九條的存在意義。這不僅代表憲法第九條在憲法體系中並非孤立存在的條款,也告訴我們要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不能只是限於放棄戰爭與撤廢軍備,而是必須要從籠罩著憲法第九條,建立和平主義的思想脈絡當中來理解。
然而,如果不能確定憲法第九條的法條結構以及解釋的話,要追溯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也不過是海市蜃樓罷了。因此,本章中將先概述憲法第九條的法條結構和解釋,以及相關概念的定義。在此基礎之上,將說明以憲法第九條為核心建立的日本國憲法的和平主義,是由什麼樣的理念或思想為主軸所構築的。
一、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解釋
對自衛戰爭的解釋
憲法第九條是將憲法前言所示之和平意向具體化為法規範的條文,其作為司法裁判基準並拘束所有公務員,並非僅是揭示國政理想方針的政治宣言。
在憲法第九條第一項中,作為「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主權者的日本國民,放棄了「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也就是國際法上的所有戰爭,以及未達到國際法上戰爭程度的事實上戰鬥行為,也就是「武力行使」,還有以發動戰爭或戰鬥行為的可能性,強制要求他國接受我國要求的「武力威脅」。
但是,對於是否無條件地「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行使」以及「武力威脅」,存有爭議。此一爭議與本條成立過程中的問題高度相關。這裡指的是,在麥克阿瑟草案中「廢止(abolish)國家主權所發動的戰爭」與「放棄(renounce)以武力行使與武力威脅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是分成兩段來規定的。藉由這樣的分段,非常明確的規定了放棄戰爭、武力行使與武力威嚇。「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的限定條款,僅限於「武力行使」以及「武力威脅」而已。
但是在日本政府的草案當中,不清楚是因為「廢止」與「放棄」兩個動詞在體例上不一致,還是有更深的政治考量,將這兩段合為一段,整合為「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在這樣的文字脈絡下,不僅是「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也成為「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所限定的範圍之內。
至此對第一項的解釋,出現了很大的分歧。第一說為無論是戰爭或是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只要是對外,不管是否與「國際爭端」有關,並不限於「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而是放棄所有的戰爭。第二說則認為,「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的戰爭,以向來國際法上的用詞而言,僅限定於指涉侵略戰爭。第一項放棄的範圍,僅限定在侵略戰爭。總而言之,根據第二說,第一項所放棄的戰爭、武力威脅與武力行駛,並未包括自衛戰爭與制裁戰爭。
前言:追尋超越國境與世紀的傳承
「已成過往者莫不被遺忘,抑或自己亦忘卻。僅有不為變遷所傷者,留於世間。」
〈孤獨派宣言〉
還記得第一次讀到歌人宮柊二所寫的這段文字時,那種彷彿全身被電到的衝擊感。或許是當時這段文字與一九七零年代末日本經歷高度經濟成長後的變化,以及憲法第九條的變遷重疊在一起,給了我心頭重重一擊。
但是,最近才知道這段文字其實是刊載在一九四九年六月的《短歌雜誌》(第三卷第六號)上的,這又讓我再次受到震撼。宮先生作為士兵,曾於中國山西省等地過了五年。在他的眼裡,敗戰後僅僅不到四年間,日...
目錄
前言
日本國憲法(前言、第九條)
第一章 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和平主義憲法的主軸
纏繞著憲法第九條的現況
一、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解釋
對自衛戰爭的解釋/憲法第九條中各用語的定義
二、憲法第九條中的和平主義主軸
第一主軸:放棄戰爭、撤廢軍備/第二主軸:國際主義/第三主軸:國民主權/第四主軸:和平的生存權/第五主軸:非戰
第二章 尋找憲法第九條的源流:國家與戰爭,以及法律與和平
和平論的前提
一、戰爭、主權國家體系以及國際法
追溯歐洲的軌跡/正義戰爭論/主權國家與戰爭合違無差別戰爭觀/勢力均衡政策
二、國民國家與徵兵制
盧梭的人民主權/國民軍與民族主義/日本的徵兵制/國民國家與戰爭
三、憲法中的放棄戰爭條款
最早見於法國憲法
四、永久和平構想的思想源流
和平構想的出現/聖皮耶《重建歐洲永久和平的方案》/盧梭的永久和平論/康德《論永久和平》/朝向完全廢除常備軍/康德的世界聯邦構想/康德所構想的世界公民憲法與國際主義
第三章 幕末.明治前期時憲法第九條的思想水脈
探索日本的思想源泉
一、橫井小楠的廢止戰爭論
作為「世界善人」的國際主義
二、小野梓的世界大合眾政府論
從殖民地中國而生的構想
三、中村正直的世界和平論
聯合.協和.友愛.公平的和平
四、植木枝盛的無上政法論
對日本國憲法亦有影響/萬國共議政府與保衛國家憲法
五、西周的徵兵論與永久和平論
在追求永久和平的半路上
六、中江兆民的撤廢軍備論與「思想的種子」
成為倡議解除武裝的「風」
第四章 甲午戰爭、日俄戰爭與非戰論的奔騰
戰爭時代與非戰論的爆發
一、非戰論的伏流:甲午戰爭前
和平運動的國際串聯與日本和平會/托爾斯泰的非戰思想/日本和平會的發展
二、甲午戰爭後的撤廢軍備論
對戰勝的懷疑與社會問題叢生/社會民主黨的完全廢除軍備綱領/丸山幹治的武裝和平否定論/理想團與田中正造的無戰主義
三、非戰論的奔騰:在世紀轉換當中
平民社的撤廢軍備.廢止戰爭論/安部磯雄的非戰論與小國主義/內村鑑三的絕對廢止戰爭論/非戰論的沈潛
第五章 追求國際和平的摸索:朝向制度化的非戰
戰爭世紀中的新動向
一、開始朝向組織化的國際和平運動
在國際交流的進展當中/海牙和平會議/日本對仲裁制度與和平會議的視線
二、國際聯盟:由國際機構推動和平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動向/國際聯盟條約與禁止戰爭/戰爭責任與戰爭犯罪
三、戰爭違法化與非戰公約
目標完全廢除戰爭/非戰公約/美國的戰爭違法化運動/在各國人民的名義之下嚴肅地宣言
四、戰爭違法化與自衛權
非戰公約的「戰爭」/日本的「自衛權」行使/聯合國憲章與自衛權
第六章 尋求廢除戰爭:到憲法第九條為止的非戰思想
大正民主與「第三次戰後」
一、日本對國際聯盟的立場
誕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嬰兒/日本國際聯盟協會
二、非戰思想與和平運動的連鎖
巴比塞與光明運動/《播種者》與《光明》/婦女和平運動的國際串聯/日本婦女和平協會的撤廢軍備論
三、各種撤廢軍備.廢止戰爭論述
被迫緘默的非戰思想/水野廣德的撤廢軍備論/以修憲完全廢除軍備/三次戰勝的結果
第七章 憲法第九條的出現:湧出的非戰思想水脈
往日本國憲法前進
一、修憲的前提
波茨坦宣言與海牙條約/佔領日本的管理機構/以戰犯追訴天皇與修憲問題/松本委員會的修憲綱要
二、放棄戰爭條款的起草過程
麥克阿瑟筆記/由荷西與凱德斯草擬條文/盟軍總司令部版.憲法第八條
三、憲法第九條趨向定案
從「修憲草案綱要」到「修憲草案」/以平假名口語文體寫作的憲法/帝國議會中的自衛議論/蘆田修正的真相/文人統治條款的追加
四、憲法第九條的非戰思想
第九條的提案者問題/戰敗後的放棄戰爭思想/幣原喜重郎的非戰思想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日本國憲法(前言、第九條)
第一章 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和平主義憲法的主軸
纏繞著憲法第九條的現況
一、憲法第九條的結構與解釋
對自衛戰爭的解釋/憲法第九條中各用語的定義
二、憲法第九條中的和平主義主軸
第一主軸:放棄戰爭、撤廢軍備/第二主軸:國際主義/第三主軸:國民主權/第四主軸:和平的生存權/第五主軸:非戰
第二章 尋找憲法第九條的源流:國家與戰爭,以及法律與和平
和平論的前提
一、戰爭、主權國家體系以及國際法
追溯歐洲的軌跡/正義戰爭論/主權國家與戰爭合違無差別戰爭觀/勢力均衡政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