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超高齡的社會,由於人口急遽老化,2005年,65歲以上的老人已經佔了總人口數的20%,因此日本民眾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更顯殷切。日本從2000年開始施行介護保險制度以來,保險費已有五次調整,除了已調升至5,514日圓,漲幅更高達了1.9倍,而且給付總額更從3.6兆日圓躍升至2016年的10.4兆日圓,成長近3倍,在必須負擔50%的介護保險財源的壓力下,日本政府的財政負荷十分沉重。
日本這個高齡化的國家,需要介護認定的人數成長了約三倍近600萬人,然而民因為繳不起保費或無力負擔一成的自付額,許多日本民眾根本無法使用介護服務;此外,也由於日本政府在介護服務認定的程序上從嚴,且保險給付提供不足,民眾受給付權利也因此受到剝奪,生存權遭受挑戰。
長期照顧,是積極化基本人權的展現,國家應善盡對於國民的生存照顧義務,同時也應考量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以免因為過度的照顧致使國家的財政急速惡化。日本介護保險法,過去在立法或執行上所發生的制度缺失,很值得我國殷鑑和警惕。本書著者長年鑽研衛生法規並在大學任教,對於日本介護保險法有長年的觀察與研究,有鑒於健康的人民是國家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而高齡社會難免造成國家財政、經濟、社會及衛生的諸多衝擊,本書著者因此以日本介護保險制度做為研究範疇,希能提供台灣施行長照在思考面與政策面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