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意義
憲法在拉丁文寫做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憲法乃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及權限、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之所以被視為國家根本大法者,乃指政府所頒布之一切法律或命令,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均歸無效。
國父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薩孟武老師說:「就實質意義言,憲法乃規定國家的之根本組織及其活動的形式,就形式意義言,憲法為成文法典,其修改程序比普通立法艱難。」
二、憲法分類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凡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以一種或數種文書有系統記載者稱之。如美國、臺灣等大多數國家的憲法。
不成文憲法:凡國家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未嘗載明於一種或數種文書,而散見於習慣法或判例中者稱之。如英國憲法。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依修改難易度作區分,凡憲法之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不相同者,稱為「剛性憲法」,如我國憲法、美國憲法。現代採成文憲法國家,大多屬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憲法不論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俱與普通法律相同者,如英國憲法。
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
欽定憲法:國君單獨意思而制定的憲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所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亞洲最早立憲)。
協定憲法:國君與人民協定而制定的憲法,如1830年法王路易腓力時代所制定的憲法。
民定憲法:依人民公意而制定的憲法,如1958年由公民複決通過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三、憲法的變遷與成長
定義:
憲法的變遷,乃指一國的憲法並未修改,由於解釋與慣例之變更,或國會制定新法律,致使其實質上之涵義變更或更為明確而言。
憲法的成長,除包括了憲法變遷的成分以外,還包括憲法已經修改的部分。但由於修憲並非經常之舉,故憲法的變遷,自然也是憲法成長非常重要的內容。
憲法成長的方式:
社會習俗的擴張:一項憲法條文之制定,往往即為該一社會凡俗習慣之反映。
政治傳統的補充:如美國總統自華盛頓後,鮮少連任二屆以上,竟成慣例即是。
文字的自然適應:憲法條文所使用之文字,如富有彈性,即能隨國家之情勢自然適應與成長。
出於解釋的途徑: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直接對法條用語涵義所作的解釋。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得知「公務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所為之解釋。
司法解釋:當國民對憲法之規定產生爭權時,請求法定的釋憲機關對此政權提出解釋者即是。
修改的途徑:學者們雖不贊成頻頻修憲,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有時憲法條文確實窒礙難行時,也只有出之於修改一途,但頻率仍不以過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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