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刑法分則罪名相當龐雜,雖然特別刑法、行政刑法早已凌駕其上,但有鑑於國家考試題目仍以適用普通刑法作答,自有練習實例題的必要。本書拖延了一段時間,總算完成了,雖不似刑法總則有一大堆學理,但因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會因實務與學者的見解或有不同,甚至也有後來的見解推翻以往的見解者,自不能忽略其重要性。而且在讀完刑法總則後,進入刑法分則各罪名之研讀,還須進一步整合二者。申言之,除了解析犯罪行為人所成立之各個犯罪構成要件外,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如何認定其既、未遂?如犯罪行為人有二人以上,如何認定其究竟成立哪種共犯類型?又所犯罪數如有二個以上,如何論斷?勾稽刑總及刑分所學,完整地論述答案相當重要。如前一本《刑法總則爭點精解》,本書的目的也是在授課完一個單元後舉數實例題供學生練習,有條理地適用法律,也想讓學生能在課餘時間把握練習判斷題目及解題的技巧,讀者可以同時閱讀由翰蘆出版的《刑法總則爭點精解》以及這本《刑法分則爭點精解》,以求最完整與更有系統的理解。
本書能順利完成,感謝翰蘆圖書發行人洪詩棠先生的大力支持及許美鈴小姐的精湛編排,容忍我慢工出細活,讓我有機會繼續配合課程設計,將構想付諸實行。當然,本書難免有疏漏或不盡充分之處,尚待讀者不吝指正。
人生是一連串的選擇,
雖不知怎樣選擇才是對的,
即使是逃避或面對也是一種選擇,
無論如何你仍必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
曾淑瑜謹誌
2017年9月
導讀
上課時我常常提醒同學,刑法實例題的解答類似建構式數學的架構,重在解題邏輯過程的演繹,此不但是在將來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判決書或答辯書能受到驗證,甚至是國家考試時,更能看出考生法律功力的深淺。因此,在法律系初學者就應該熟練邏輯三段論證,建立正確的讀書方法。
一般我們所看到的判決書,不外由「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法律解析說明適用及證據取捨)組成,因刑法是實體法,實體法的運用不考慮證據取捨的問題,故在解題時,對照前開判決書撰寫的模式,除了證據取捨可略,「題目」就是判決書中所稱「事實」,且倘若題意不明,則須考生進一步假設,以利與法條適用勾稽;而「判決主文」就是結論-本題的答案。基此,謹記下列答題順序:
一、引法條(或法理)
二、說明法條(或法理)
三、依題意
四、做結論
而刑法分則題目由於是判斷成立哪些罪名,更應該注意各罪名各個構成要件及其解釋;又該罪之保護法益、性質、既未遂標準等。因各個構成要件的組合是認定成立罪名的基本原則,也是區分各罪間差異的重點,茲說明以下:
●行為主體:是否為身分犯(以A符號代表)。
●行為客體:即侵害的對象,國家社會法益犯罪侵害的是法益、個人法益侵害的對象有些是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等,某些是個人財產法益(以B符號代表)。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即故意、過失或不法意圖(以C符號代表)。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以D符號代表)。
●情狀要件或客觀處罰條件:前者例如時間場所,後者例如犯罪當時之狀態、被害人之年齡(以E符號代表)。並非所有罪名均有此條件。
●因果關係(以F符號代表)。注意:有些題目因無關此的爭議,無討論此要件的必要。
●其他:例如是否有預備犯、未遂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個人刑罰減免事由的規定等(以G符號代表)。
必須該當某罪名的A+B+C+D+E+F+G,始成立該罪,缺一不可。換言之,倘若行為人欠缺其中某一項要件時,即不成立本罪,但非謂不成立他罪。舉例如下:
A為一般人、A1為具有一定身分資格者
B為一般人、B1為具有一定身分資格者
C為故意、C1為過失
D為殺人行為、D1為傷害行為
E為當場、激於義憤
G為既遂、G1為未遂、G2為加重結果犯
【假設】
A+B+C+D+G 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
A1+B1+C+D+G 成立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A+B+C+D+E+G 成立刑法第273條第1項當場激於義憤殺人罪
A+B+C+D1+G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
A+B+C1+D1+G 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A+B+C+D1+G2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故意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
除此之外,刑法分則的題目難免會結合刑法總則該討論的部分,常見學生寫完犯罪行為人成立哪些罪名後,就不再論述了,此絕對不是完整周延的解答方式。既然已經學完刑法總則,在處理刑分問題時,怎可置其於不顧。接下來我就是要提醒解題時,依上述構成要件分析,認定犯罪行為人成立哪些罪名後,不要忘了,一定要補上的答案。
●行為人有數人時,請適用共犯理論,援引刑法第28-31條。
●行為人成立之罪數有數個時,請依法規競合、實質上一罪(接續犯、集合犯等)、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實質上數罪(數罪併罰),綜整論處。
假設題目是甲、乙二人相約,找A報仇。如果題目已提供甲、乙行為當時的情狀,例如甲、乙與A結怨甚深,一見到A就拳打腳踢。判題時你自可以判斷甲、乙的行為是故意的,至於其行為究竟是殺人?傷害?則須進一步論斷。倘若題意情狀是甲、乙與A互毆時,因所持棍棒脫手飛出,「不慎」打到在路旁看熱鬧的B,那可能就要判斷甲、乙對B是屬過失行為,但究竟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致死罪?還要進一步看題目所提供的條件。此外,倘若A死亡後,甲、乙將屍體棄於山谷,或分屍避免被發現,則甲、乙是否另成立其他罪名?又或者是乙另起犯意,偷拿倒在地上B的iphone,則又如何論處?是故,依前述問題提示,其答題順序如下:
一、甲、乙究竟成立哪些罪名。
二、分析前開罪名中重要相關法律構成要件(涉及法條及法理的說明)。
三、甲、乙成立何種類型的共犯。
四、上述數罪名如何論處。
應注意的是,考試時如果發法條給考生(或在題目上已加註法律條文內容),則答題時引用正確的條文內容乃是理所當然,就算你將法律條文整個抄下來,自然不會給分。又題目內容是出題老師所提供的事實,全抄當然也不會有分數。由此可見,要看出考生法律功力深淺,主要看前開答題順序「二、法條或法理說明」的內容是否充分。換言之,法律人清楚理解法律要件、解釋(法理內容),在邏輯驗證下正確判題,說理明白,即為勝出的關鍵。至於學生常問:「那寫完構成要件,還要寫是否阻卻違法?有責性?」關此,當然視題目而定,倘若題目並無違法性及有責性的爭議,因沒有配分,自不用浪費時間撰寫。
本書的實例題是針對刑法分則而設計,雖亦有刑法總則的適用,但配置重點的關係,較著重刑法分則的運用。最後,提醒注意,如學說及實務見解不同時,在此情形下,你自不能省略或偏向任何一方。因為結論乃解析說明法律(或法理)演繹,著重邏輯推理,除非實務或學說的通說已明顯地傾向採某一說的見解,否則仍應儘量援引各家學說或見解說明。